本報訊 (記者何 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簡稱《指南》),明確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根據《指南》,保健食品名稱命名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指南》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對於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南》提到,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細胞等詞語;人名、特定人群等詞語;地名詞語;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字母及數字,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維生素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除外;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除「?」之外的符號;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指南》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包括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範為「三七」。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對來源於動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質採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如純化、代謝、發酵、結構修飾等)致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指南》還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屬性名申報與審評要求:屬性名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屬性名命名;無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屬常見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製劑通則規定的屬性名命名。
此外,對於同一配方與同一名稱申報與審評《指南》要求,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產品的原料、輔料的種類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稱是指產品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均一致的情形。對於保健食品名稱特殊標註的申報與審評《指南》要求,標註的必要特性應有充足的依據。需要標註以區分必要特性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號規範標註。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註對應的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產品名稱選擇口味時,僅可選擇其中一種主要香精對應的口味。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