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苦惱的情況是,不負責任的職員提出辭職後,也不接手工作,前一天不上班或突然出現,使企業感到慌亂。另外,一些企業提議,職員在9月末辭職,沒有需要交接的事情,再做一個月,領11長假工資,接受職員辭職申請後,直接通知職員是否能儘快離職。

那職員辭職後要幹完30天嗎?勞動合同約定職員要工作60天,合法嗎?職員提出辭職後,堅持一個月後才走,有法律依據嗎?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職員因個人原因辭職,考慮到與工作相關的工作轉移、招聘新職員等因素,要求在30天期限內進行緩衝,並要求工作人員辭職後填補30天,則職員應予以協助。否則給部門造成損失,單位有證據的話,職員要賠償。當然,如果職員撒手不管,勞動合同約定服務員提出辭職後必須離職60天,則該約定無效,因為與法律規定相衝突。

如果職員辭職後,部門立即批准或接受,要求職員儘快離職,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律規定的職員辭職後,單位必須接受職員在單位工作30天。也就是說,假設職員今天辭職,單位通知職員明天可以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向單位發送通知時,請記住,由於你在*年*月*日提交了辭職,由於公司的批准,你可以在*年*月*日辦理離職手續,不再需要上班。
不建議:單位決定在*年*月*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