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式行政違法亟待糾正

2020-12-01 人民網河南頻道

  □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胡建淼專家工作室

  李克強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已成為新時代深化依法行政實踐,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響亮口號,是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方向和主基調。

  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就是要將依法行政原則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和各方面,不留法治真空和死角。行政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行政執法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監督要做到依法監督。更重要的是:當下要防止、反對和糾正「新形式」的行政違法。

  現在個別地方政府,片面地理解「創新」和「改革」,以為只要是「新」的就是「創新」,只要「改變現有做法」就是「改革」,發明了許多新的治理方法。這些新方法中,有的不失為既合法又合理的「良法善治」之舉,但不少屬於以「新形式」出現的行政違法。這些「新形式」的行政違法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被普遍默許,甚至還作為「先進經驗」和「創新舉措」得到宣傳和推廣,有關部門應當引起警覺和重視。

  一是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越權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公民的權利分為一般權利與基本權利,基本權利寫進憲法並受憲法和法律的特別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只限於憲法和法律設定;沒有法律依據並經過正當程序,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限制和剝奪。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另外,根據立法法第80條和第82條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可是,有些地方政府規章,甚至還有不少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擅自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公民的義務,擅自規定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不僅違反了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更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二是以新制定的標準和政策,重新處理以前的事項,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也稱禁止事後法原則,是一項法律適用原則。它是指一項法律制定生效之後,只能約束該法律生效之後所發生的事項,有關機關不得以此為依據處理該法生效以前的事項。法律適用如此,政策適用也應當如此,除非法律和政策另有特別的但書規定。可是,在有的地方,舊標準舊政策允許的事項,在新標準新政策中改為不允許了,或者正好相反。這些溯及既往的做法,還得到了「除了司法中的法律適用,其他都可以溯及既往」觀點的支持。這種做法嚴重破壞了法的安定性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公民的有關權利受到影響和威脅。

  三是對當事人違法或違紀,追究其責任搞不當聯結,讓無辜人承擔連帶責任,違背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當事人違法或違紀,理該追究其責任,但如果擅自擴大追責範圍,把無辜人捆綁在一起,為過錯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屬於不當聯結。例如,某地交警部門規定,父母闖紅燈要列入「黑名單」,除了對其限貸限購限行限準入外,還要影響其子女上學……這類做法,明顯違背了禁止不當聯結和責任自負的法治原則。

  四是亂設處罰種類,亂設黑名單、亂上黑名單,違反處罰法定原則。行政處罰法確立了處罰法定原則,規定處罰種類為六種: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這六種以外的處罰稱為「其他行政處罰」,並規定「其他行政處罰」必須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設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都無權設定。現在,「其他行政處罰」不斷地被「發明」,諸如「罰站」「罰崗」「禁坐高鐵」「禁坐飛機」……在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條件下隨意推開。特別是,帶有綜合制裁性質的「黑名單」已經成為誰都可以隨意設立的「大口袋」,將「不文明」「違法」「違紀」以及「犯罪」行為統統往裡裝。

  五是人為擴大實名制,個人信息大量洩露,違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為了國家治理和社會安全,在有關領域實行實名制管理是必要的,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現在,實名制範圍正在無端而隨意地擴大,以為實名制越廣越好的誤解在相當程度上存在。「無身份證號就不成表」,無論填什麼表格都被要求填身份證號;只要涉及經費支付,就要提供銀行帳號……可是,對個人信息和隱私權利的保護措施和制度遠未跟上,現行法律和措施對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權的保護力不從心。實名制須依法設立,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擴大。

  六是新官不理舊帳,上級不認下級帳,違反政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新官不理舊帳,是指上一屆政府及其官員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承諾或者籤訂的合同,後一屆政府及其官員不予承認,不予兌現;上級不認下級帳,是指下級政府及其官員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承諾或者籤訂的合同,業已兌現和履行之後,上級政府及其官員隨意推翻下級政府及官員的行為和決定。如果前一屆行政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所作決定確實越權或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也必須經有權機關並通過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確認無效,然後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賠償,不得不經過前置程序就作出與前一行政行為或下級行政行為相反的行為。

(責編:於思遠、楊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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