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近日在校園網上公布對復旦3起學術剽竊事件的處理建議,復旦被認為有勇氣「自揭家醜」 |
復旦大學「抄襲門」事件始末
2007年12月24日,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在校園網上掛出「2007年第1號」通告,向全校師生通報對三起學術剽竊事件的調查審議結論與處理建議,引發強烈反響,復旦被認為有勇氣「自揭家醜」。
撰稿/賀莉丹(記者) 張益清
研究生教材「嚴重抄襲」
「2007年第1號」通告稱,自今年5月以來,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收到三起學術違規舉報,分別是:匿名舉報外文學院陸教授等人所編教材涉嫌存在嚴重抄襲現象、匿名舉報五官科醫院遲教授等人涉嫌論文抄襲、實名舉報信息學院博士生葉某及其導師顧教授兩篇論文涉嫌抄襲等。
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按《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規範》)中有關要求、規定和調查程序進行了相應調查核實和審議。
第一起學術造假事件來自2007年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外語學院某教師的舉報,由復旦大學外文學院陸教授主編,數位青年教師參編的《研究生英語論文及應用文寫作》(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嚴重抄襲現象。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接到舉報後對此事件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舉報內容基本屬實,該書確實存在著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規範的情況。
2007年9月30日,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後認為:陸教授與幾位青年教師在所編教材中嚴重抄襲國外公開出版的書籍的事實已調查清楚,他們所犯抄襲錯誤的性質是嚴重的,對此,陸教授應負主要責任,其他幾位教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議對陸教授及其他四位教師的錯誤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陸教授已到退休年齡,建議外文學院不再續聘。同時將此事通報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議出版社將存書全部銷毀,已經發行的也儘可能收回處理;建議研究生院撤消該教材,並對陸教授申報的課題(包括資助的經費)追加處理。
對其餘四人,建議外文學院根據他們所犯錯誤和認識的程度作出必要處理。對他們之中正在在職攻讀學位的教師,應會同研究生院作出相應處理。
記者了解到,陸教授的頭銜是復旦大學外文學院黨總支副書記,其簡歷顯示,他曾主編過多部研究生英語教材;其餘幾人,則是外文學院年輕教師。
復旦大學外文學院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U教授告訴《新民周刊》,學校學術規範委員會成員曾向外文學院個別教師徵求過對此事的意見,而對陸教授與其他四名青年教師的學術抄襲行為的處理建議,約2個月前在外文學院全院教職工大會上宣布過,陸教授是1970屆復旦大學外文系英語語言文學專業畢業生,「算是『文革』前最後一屆進校的大學生」,他也一度被派到上海海關學院外語系任教。
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委員葛劍雄教授告訴《新民周刊》,外文學院這位教授剛滿60歲,「對他已是很嚴重的處分,本來如果沒這事,可以返聘他,他完全能工作到65歲,我們不續聘,等於取消了他繼續執教的資格;另外,那幾個年輕教師都是他的學生,他帶頭這麼做,無形中也害了這些學生。事後他也很沉痛,多次向我們和他的領導檢討,他希望給他一個繼續從事教學的機會,但我們認為原則問題,沒法遷就」。
博士後竊用他人圖片
第二起學術違規事件來自網絡舉報。2007年7月中旬,在知名學術打假網站「新語絲」上出現一篇題為「發生在中國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學界的『黃禹錫造假事件』」的匿名信(以下簡稱「事件」),舉報復旦大學五官科醫院遲教授在「中華耳鼻咽喉—頭頸外科雜誌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頁一文中,實驗結果中的圖片」涉及造假、剽竊。不久,復旦大學紀委等有關方面收到內容相同的匿名舉報信。
根據《規範》有關規定,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對此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經查,信中涉及的「造假、剽竊」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劉某,於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間在復旦大學五官科醫院做博士後,該文章的通訊作者是五官科醫院遲教授,當時是劉某博士後工作指導教師。
劉某承認,被舉報文章的設計和實驗是他在鄭州讀博士生期間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醫院做博士後以後,為便於將這部分工作作為成果發表,他竊用了他人部分圖片來說明觀點,並且寫上文章受到國家科技項目資助,文章其他作者(包括遲教授)對其剽竊行為並不知道。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醫院學術委員會研究對該事件的處理。與會委員認為,該論文的抄襲是劉某個人行為,遲教授負有把關不嚴的責任;會上,遲教授做了檢討。
9月14日,醫院學術委員會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通過對此事件的處理意見:1、此篇論文屬抄襲;2、取消並收回劉某博士後出站證書;3、遲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後兩年;4、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導師遲教授檢討;5、各科室予以傳達、重申紀律,加強科研道德教育。
9月30日,復旦學術規範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此事件進行審議,同意五官科醫院學術委員會對此事件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並建議在全校博士後流動站會議上對劉某論文抄襲行為進行通報。
一篇文章變成兩篇論文
第三起學術造假事件亦來自「新語絲」網站的舉報。2007年8月14日,「新語絲」網站出現舉報復旦大學信息學院葉某、顧教授兩篇論文涉嫌抄襲的帖文;不久,學校又收到信息學院退休教師發來的實名舉報信件,稱葉某的一篇英文論文A和中文論文B的內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將英文形式的論文A在國際會議上發表,然後將其譯成中文形式的論文B,發表在中文期刊上,實質是同一篇論文的內容,其部分內容涉嫌抄襲自論文C。
接到舉報後,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責成信息學院組成學術規範小組,負責調查此事。學院學術規範小組經過對論文A、B與論文C的內容的細緻比對,發現論文A有28處和兩張圖的內容與論文C的內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僅對其中的一些字母進行了替換,認為論文A、B有明顯的抄襲論文C之嫌。信息學院學術規範小組認為舉報情況屬實,論文A和B具有嚴重抄襲行為。
葉某是顧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認這兩篇論文是其本人獨立向ISPCA國際會議和通訊學報投稿的論文,顧教授知道其投稿並表示同意,但葉某在投稿時忘記將投稿論文同時傳給顧教授。
當論文涉嫌抄襲一事被舉報後,論文作者均意識到自己錯誤的嚴重性,立即用電子郵件向論文C的作者進行道歉,向登載論文B和C的刊物作了說明和道歉,並多次做書面檢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學術規範委員會舉行三次全體會議,就葉某、顧教授的兩篇論文涉嫌抄襲一事進行審議。委員會認為舉報情況屬實,葉某、顧教授的兩篇論文具有嚴重抄襲行為。葉某作為主要責任人,建議學校做出開除其研究生學籍的處理;導師顧教授在葉某抄襲問題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建議研究生院暫停顧教授兩年內招收研究生資格;並建議學校同意顧教授辭去信息學院副院長職務的請求。
學術規範委員會的運作
2005年4月,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成立,該委員會作為復旦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調查、處理學術規範問題。
首屆學術規範委員會成員共7人,其主任是復旦大學哲學學院教授俞吾金。其他委員包括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所教授葛劍雄,經濟學院教授華民,物理系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王迅,光源與照明工程系教授朱紹龍,以及復旦大學基礎醫學院教授郭慕依與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教授林祥通。俞吾金教授介紹,分管此項工作的是復旦大學副校長陳曉漫。
華民強調,學術規範委員會受理的舉報包括實名與匿名,舉報人一般是有備而來,目前舉報的途徑很多,「有群眾來信舉報、網絡舉報等」。葛劍雄表示,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委員會「收到的投訴不少,不止這3件,有的舉報是誇大事實,有的查下去是沒有的,但也有的舉報基本準確,凡是正式轉到我們學術規範委員會的舉報,我們每一件都調查;能答覆的,我們全部答覆。我們盡力了。比如,某單位有個匿名舉報,我們也會把處理結果給這個單位,請他們想辦法儘可能給舉報人答覆;譬如這次,考慮到因為對方是網絡舉報,所以也在網絡公布,才能給人答覆」。
葛劍雄教授認為,學術規範委員會的委員們遇到的問題是,事情查清楚了,怎麼處理?「當然會有不同意見,我們最後的處理結論要給被舉報人看,他們都承認錯誤。但人之常情,被舉報人總希望能儘量寬大處理。抄襲的事情,都是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在責任認定上有時的確比較困難,比如,這次有位以前是副院長,根據調查情況,學生承認是自己做的、沒通過老師,但他的文章用了老師的名字,像這種責任認定,我們只能往最低限度認定,學生承認了、老師跟學生講的一樣,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認定是學生做的、老師不知道。」
一些被舉報人擔負著領導工作,但華民認為,學術規範委員會的調查是針對學術方面,「行政職務不起作用」,他表示,總體而言,復旦大學大部分學者是按科學規範做研究,整個調查過程中,他本人尚未遇到過有人說情的情形,比如,將被舉報人的論文與抄襲的原文放在一起,「我們拿著舉報信件去談,他是不是學術侵權、是不是抄襲?鐵證如山,逃不掉的」。
對外界評論復旦處理學術違規問題透明度不夠,華民認為,「我們是選擇適當案例發布公告,向社會表示我們的決心而已」,他表示,前兩年復旦也出現過類似查處學術違規事件,但未在媒體公開。
要打蒼蠅還應打老虎
也有人指出,此次揭露的學術不端行為只是「冰山一角」,對學生的處罰「太重」,而對導師暫停招生這一處罰「太輕」。
華民認為,此次復旦大學通告的三起學術造假事件中有兩起「現在處理的導師都是發表文章的第二作者或第三作者,他們都不是文章執筆人,現在出現剽竊的主要是學生。但老師必須承擔責任,因為他同意發表該文章。」在他看來,此次對導師的處罰是較重的,「導師是連帶責任,停止招收研究生兩年,對導師來講,聲譽就沒有了」。
復旦大學外文學院U教授告訴記者,研究生寫文章時會download(引用)一些他人著作內容而不註明出處,學生有時甚至不告訴導師文中引用的部分,「老師有時能憑經驗知道,有時也不好發現」,U教授認為,如出現類似剽竊行為,主要是針對剽竊的當事人。
U教授則提出更警醒的意見,「學校不但要打蒼蠅,還要打老虎」,因為此類學術抄襲行為,好比「在超市中抓到小偷」,證據確鑿,如不嚴懲,終將影響高校聲譽。
但一些高校因為害怕「丟人」,也會對有學術造假行為的教授進行庇護。「所謂的庇護,一種可能他跟領導有利害關係,甚至領導本身也學風不正,我知道有這種情況;另一種,在現行的考核制度、競爭條件下,學校儘管關起門來可以對他批評、教育甚至處理,但為了怕影響學校的學術地位,也會對外不公布或給予庇護」,葛劍雄分析。
同時擔任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葛劍雄介紹,到目前為止,因為成員分散、沒有專職人員,教育部學風建設委員會主要是制定一些規章制度,還無法直接對學術造假事件進行調查。
已發現的全是故意抄襲
葛劍雄承認,我們原來的學術規範較多通過自律、依靠道德,但缺少他律與規範,這造成一些學術不規範問題,這樣的不規範較易糾正,跟故意剽竊也有本質區別,「但現在的問題是,已發現的幾乎都是故意抄襲!」葛劍雄強調,在他看來,造成學術剽竊行為的原因有多方面,應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
「一是,我們的制度恐怕也有些問題,比如以前只有幾百個研究生,現在發展成幾千、上萬個研究生,核心期刊很少,也要求每人在核心刊物上發一兩篇文章,連老師都做不到,對學生這樣的硬性標準不切實際。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學生在畢業、求職壓力或虛榮心作用下,產生抄襲行為。對教師來講也有這個問題,過分強調這些成果,還規定一定數量、檔次,有些人就不能正確對待。
「再次,學校對這種事情、對比較虛的東西,有的明明知道,非但不引導,而且往往為了本單位、小團體的利益,把小的吹成大的,突出這個成績。實際上,做學問有其規律,不可以大躍進,但我們往往操之過急。這就需要我們改革研究生制度和教師考核制度,同時認識到我們學術的進步有個自然發展過程。
「第三方面,也應該承認現在個別人或少數人道德淪喪,根本沒有廉恥之心,這幾年來,這樣的人更多了。對這種人,只有堅決打擊,該處分的處分,已到違法程度的、要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特別對其中極個別的領導幹部,我認為完全要給予堅決處理。」-
俞吾金:我們為什麼這樣處罰
我們的看法是,如果老師的作用是主要的,對他的處理肯定比較重。我們還是要努力公正地處理這些問題。
撰稿/賀莉丹(記者) 張益清
2007年12月26日晚間,復旦大學首屆學術規範委員會主任、復旦大學現代哲學研究所所長俞吾金教授接受了《新民周刊》記者專訪,詳解復旦公布三起學術剽竊事件的經過。
公開是對舉報者的反饋
記者:你如何看待此次復旦「自揭家醜」?
俞吾金:在復旦校園網公布,是學術規範委員會全體委員的意見,學校領導也支持。貼在校園網上,也是對舉報者的一個反饋。有很多舉報人在外面的網上舉報,以前復旦處理完,有時把處理告示貼在校門口宣傳欄裡,復旦大學的老師和學生,有人看到、有人看不到;在內部處理,外面都不知道,仍在批評復旦怎麼還沒行動。
還有,也對復旦的治學起警示作用。有的事情比較惡劣,讓全體研究生和教師了解,以進一步端正我們的學風。如果光一個告示或院系內部處理,外面的人不能了解,好多人覺得這個事不了了之。
對犯錯誤的老師或學生,我們當然希望幫助他們,但首先他們要認識到他們的錯誤,也希望他們今後能改正,所以我們只是在復旦大學校園網上發布。我要強調,復旦大學校園網和外面的網有差別,這是我們學校內部事務,雖能和外部聯網,但還是校園網形式。
記者:對這次被曝光的導師與學生,你們採取分別對待的處理,有人評價,對學生的處罰過重,而對教授的處罰過輕。
俞吾金:外面有這樣的批評很自然,但他們可能對有些情況不夠了解,我覺得不能抽象地談論,而要根據每個個案分析。我們的看法是,如果老師的作用是主要的,對他的處理肯定比較重。我們還是要努力公正地處理這些問題。
比如,信息學院博士生葉某,他的英文論文先抄了三個美國人的,把英文翻成中文、改頭換面後,又在中文刊物上發表一遍,大家都認為這個行為太惡劣了!就等於英文和中文兩次剽竊。當時他的導師在沒看論文的情況下就署名,我們研究下來,覺得(他的導師)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失職行為;另外,自己學生有這樣的行為沒發現,導師也參與其中,也要負責任,但在性質上與故意剽竊、偽造數據還有差別。實際上,我們對導師的處理建議是不輕的,他是副院長,而且他負責學院的學術工作,我們建議他辭掉自己的行政工作,是比較嚴格的處理方式了。
要區分是故意抄襲,還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捲入抄襲。但必須看到,(其中兩起事件)導師不是故意剽竊,跟外文學院的(造假事件)不一樣。我們要根據事情本身、學生和老師應承擔的責任處理,不能抽象地談,希望新聞媒體理解我們。
有一件就查一件
記者:你認為,在校園網公開學術剽竊行為,有哪些好處?你們在調查中是否遇到一些困難?
俞吾金:因為可能有時牽涉到不同的人,(他們)共同做出一個東西後,究竟抄的部分是哪個人寫的?要確定他抄的篇幅究竟有多少,有的在確定上有一定困難。比如,有人說,抄襲後已向國外刊物寫信,也取得他們的諒解,那麼,他要把當時寫給編輯部的信及編輯部回信都交給我們。我們就是重事實、重證據、不輕信,要把一個事實搞清楚需要很長時間,也很辛苦。我們得出的結論經得起推敲。
記者:調查過程中有沒有一些被舉報人找你說情?
俞吾金:在我們的工作範圍內,沒碰到這樣的(說情),也沒聽到各位委員說起這樣的事。因為我們的委員都是一批資深教授,比如,其中的王迅教授是(中科院)院士,他哥哥是北大王選教授。
每個委員調查這些事情都非常認真,大家主張要公正處理,我們都是集體討論,大家取得一致意見,再起草有關處理建議的文本。我們這個組織本來就要維護學術公正,所以也沒人找我們(說情)。
記者:近3年來,你們接到的舉報多嗎?查證屬實的就這三例嗎?
俞吾金:要看怎麼理解多和少的概念,反正(我們)每年都會接到一些舉報,包括匿名與實名(舉報),有時一年下來一共約有三五起、五六起,數量不等,(我們)也沒專門統計有多少,反正有舉報就做(調查)。有的(舉報)調查後可能不成立,有的可能是小事情變大了,有的舉報不屬於我們的處理範圍,就轉到其他部門去……各種現象都有。(本文根據採訪錄音整理)-
方舟子:需要獨立調查機構
新語絲網負責人方舟子說,復旦大學師生被舉報的學術不端行為,今年(2007年)不止這三起。而處理結果對學生很嚴厲,對教師卻輕描淡寫。
撰稿/賀莉丹(記者)
近日,復旦大學向全校師生通報了復旦三起學術剽竊事件,引起廣泛關注。而其中兩起學術剽竊事件最初均由以學術打假聞名的新語絲網站舉報,2007年12月27日,新語絲網站負責人方舟子接受了本刊記者的專訪。
不夠透明和公正
記者:你如何評價復旦大學此次公告本校三起學術違規事件的做法?對處理結果,你如何看?
方舟子:在我的印象中,這是國內高校首次集中公告對學術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結果,而且是指名道姓的,不遮遮掩掩,不怕家醜外揚,就此而言,(復旦)是走在了國內高校的前面,值得肯定。
但是,透明度和公正性都還不夠。據我所知,復旦大學師生在今年被網上公開指控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並非只有這三起,以前被發現的就更多了,那麼為什麼只處理、公布了這三起?其他的事例是因為做了調查後發現指控不實,還是因為其中涉及到「學界大佬」,所以不好去碰呢?另外,處理結果對學生是很嚴厲的,但是對教師則未免輕描淡寫。學生也許是造假的具體從事者,但是學生造假,往往也是由於其導師縱容、慫恿或無能導致的。教師在造假事件中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學生還是應該以教育為主。沒有被發現造假的時候導師要佔有學生的成果,被發現造假了就一推了之,有福同享,有難卻不同當,這是很不公平的。
記者:你認為,現在發現學術造假主要是通過哪些渠道?最後能查下去的造假事件的比例約有多少?為什麼沒能查下去,阻力在哪裡?
方舟子:目前(發現學術造假)主要還是通過網上舉報。復旦這次公布的三個事件,有兩個一開始都是在新語絲網站上舉報的。官方的舉報渠道並不健全,而且也不能得到大家的信任,舉報者會擔心通過官方渠道舉報而受到打擊報復,因此寧願選擇在已有信譽的網站上舉報。
自2000年以來,新語絲網站每年會公布大約100起造假事件,而被官方處理的每年也就幾起。我們只是民間網站,不具有權威性,也沒有調查資源和處理的權力,所能做的只是利用言論自由進行舉報,如果政府部門、學校、研究所不聞不問,甚至出來包庇造假,其結果只能是不了了之。
光靠學校自我查處還不夠
記者:目前復旦大學曝光了本校的學術造假事件,但事實上,全國很多高校都處於緘默之中,為何大量的學術規範委員會都處於閒置狀態?
方舟子:高校不願意管,一方面是顧及學校的名聲,覺得學術造假很丟人,所以就採取掩耳盜鈴的做法,不理不睬。其實學術造假固然丟人,如果能認真處理,就不僅不丟人,反而很光彩。
另一方面是顧及學校的利益和人事關係,特別是那些涉及到校領導、院士、著名教授的造假,他們能為學校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如果進行調查、處理,損失太大,牽涉的人太多,寧願去包庇他們。我就知道有這麼個例子:四川一所高校的一位教授被揭露造假,該校的一位院士領導主張處理,該教授就揚言「如果敢處理我,我就把該院士領導自己如何造假也捅出去」,學校當然就不敢處理了;後來這位院士領導也被人發現造假,學校乾脆就把這名院士和那位教授都一起保了下來。
記者:在你看來,除用類似學術規範委員會這樣的機構監督外,還應依靠怎樣的制度建設,才能有效避免學術造假行為?國外有沒有一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鑑?
方舟子:光靠學校自己做調查處理,是不夠的,還應該有一個全國性的專門機構,來進行獨立的調查、處理。例如,美國衛生部就有一個科研誠信辦公室,接受舉報,進行調查,公布處理結果,每年會公布大約10起。今年年初,中國科技部也成立了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看來是在模仿美國,但是一年過去了,沒有見到該辦公室有任何的動作。
所以,光成立專門機構、公布有關條例,是無濟於事的,關鍵還在於要能夠管事,而且是公開地、公平地管事。-
(責任編輯: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