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環安支隊聯合忻府區公安局辦理一起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治安案件。圖/中新社
據報導,日前,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環安支隊大氣汙染巡查組在夜間巡查時,發現某小區建築工地地樁處、過道處燃起三處燃煤明火,經查,是工人加班施工,以此取暖。燃煤散發的煙霾中含有高濃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對大氣形成了汙染。忻府區公安局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消防法》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燒炭取暖被拘,讓人大跌眼鏡:如果說是依法處理是因其在地樁處、過道處燃起明火有安全隱患,那或許還能少幾分突兀。可他們被拘,卻是因為燒炭取暖「汙染大氣」。
網上有人質疑,僅僅是用作取暖的幾堆炭火,就能對大氣構成汙染,那排放廢氣的工廠,負責人是否就要被判刑?的確,工人簡單的燃煤取暖就被拘,確實觸犯了公眾的樸素認知,一些人的質疑並非無的放矢。
▲圖/新京報
燃煤會產生高濃度二氧化硫,汙染空氣,這是常識。事實上,《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政府關於忻州城區開展燃煤汙染綜合整治的通告》也明確規定,禁煤區禁止任何單位、工商經營戶和居民個戶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製品。所以,工人戶外燃煤取暖,確已違規。對其作出處理,並非沒有依據。
應該看到,冬季是汙染高發季節,還民眾一片藍天,要嚴格環保執法,鐵腕治汙。而環保執法從細微處著手,也是負責任執法的表現。
但於此案,拘留5日的處罰方式,卻頗有商榷之處。首先一個質疑是,這個處罰是否適當?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七種行政處罰方式,在行政拘留的選擇項之前,還有警告、罰款、責令停業等。常理而言,室外作業燃煤取暖,只需要很少的煤炭,對空氣汙染的危害性不會很大,批評教育或者是罰款可能是最合適的處罰方式。行拘5日,給人以過罰不當的觀感,也有不教而誅之嫌。
▲環境監察執法隊員在進行突擊夜查。圖/新京報
另外,鐵腕治汙是否秉持了足夠的執法溫度?
夜晚還在戶外建築工地施工的人,一般都是最底層的勞動者。他們連夜施工,也不過是為了生計。環保當然重要,對勤勉工作的勞動者,也應該體現一定的溫度,而非一定是冷冰冰的行拘。
環保也是社會治理的一環,治汙是民生,體恤勞動者同樣也是民生要義,兩者不能割裂。「可憐身上衣正單」,民生多艱終可哀,期望當地環保執法人員在執法的時候,也多些底層關懷與執法溫度。
□新吾(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