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
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的獨立意
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我們作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獨立董事,基於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精神,對上市公司出售全資子公司上海至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正新材料」)的100%股權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交易已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天津中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與公司及本次交易對方之間除正常的業務往來關係外,不存在其他關聯關係,具有充分獨立性。
2、本次評估的假設前提遵循了市場通用的慣例和準則,符合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估假設前提合理。
3、本次評估的目的是以模擬財務報表為評估範圍量化至正新材料於評估基準日的股東全部權益的市場價值,為公司擬轉讓所持有的至正新材料股權提供價值參考,評估機構實際評估的資產範圍與委託評估的資產範圍一致。根據評估方法的適用性及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本次評估採用資產基礎法對至正新材料於評估基準日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評估。本次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行業規範的要求,運用了公認的評估方法,實施了必要的評估程序,評估結果客觀、公正地反映了評估基準日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所選用的評估方法合理,與評估目的具有較強的相關性。
4、本次交易標的資產最終定價是以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作為基礎,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本次交易定價遵循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交易價格公允。
5、本次交易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與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評估機構
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
公允性的獨立意見》之籤字頁)
左廷江 盧北京 盧紹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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