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18: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魏某多次向高某購買魚飼料,並向高某出具欠條,貨款共計180600元。2017年9月23日,高某(甲方)與魏某、張某(乙方)籤訂飼料供應協議合同,在合同落款甲乙雙方籤名的上方附「註:因甲方後期無故提高飼料預付款單價以及飼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造成乙方損失,所以甲方承諾對乙方剩餘飼料款還款永不提起民事訴訟」。魏某共計預付貨款86700元,剩餘貨款93900元至今未付,高某故訴至法院。魏某認為高某供應的飼料存在質量問題,高某亦承諾對剩餘飼料款還款永不提起民事訴訟。但對於飼料質量問題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裁判結果
起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請求司法機關予以裁判的權利,當事人之間無權約定排除一方起訴權。本案中,魏某向高某購買飼料,雙方之間形成買賣關係,高某向魏某供應飼料後,魏某應當按約給付貨款,魏某不給付貨款,高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魏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高某提供的飼料存在質量問題,在雙方籤訂的飼料供應協議合同中也未提及涉案飼料存在質量問題,也沒有以剩餘貨款賠償損失的約定,故對魏某涉案飼料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支持高某的訴訟請求。魏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受理。同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以查明的事實為依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籤訂飼料供應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高某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且經審理查明,魏某向高某賒購飼料,尚有93900元貨款未有給付,且不僅在2017年9月23日籤訂協議之前的部分飼料欠款未有給付,在此之後所賒購飼料的欠款也並未給付,構成違約,高某的民事權利應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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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法案例】當事人雙方約定排除一方起訴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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