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何地成立?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有專門規定丨民法典解讀...

2020-12-03 法制現場

長江網9月6日訊(記者耿珊珊)籤了合同,在何地成立?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民法典有專門規定。 上海市的A公司與武陟縣的B公司籤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如協商不成,應向合同籤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籤訂地點。 經甲法院查明,合同由A公司蓋章後郵寄給B公司,B公司收到後在武陟縣蓋章,再郵寄給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糾紛,A公司向上海市甲法院起訴。B公司得知後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合同籤訂地在武陟縣,請求上海市甲法院將案件移送武陟縣人民法院,那麼B公司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492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49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籤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民法典對合同成立地點如何確定的明文規定。」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楊昆律師表示,承諾生效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即當事人經過對合同內容協商後,最終意思表示一致的地點,該地點應確定為合同籤訂地。 本案中,買賣合同並沒有約定合同的成立地點,應當以最後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因此B公司蓋章地點為本案系爭合同的籤約地。最終甲法院裁定B公司管轄權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至武陟縣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小貼士】合同在哪成立決定哪裡的法院有管轄權 合同的成立地點關係到合同糾紛中由哪個法院管轄審理。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籤訂地點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點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或籤訂地點判斷的依據。另外,在國際貿易中,合同的成立地點還可能關係到法律的選擇適用問題。 以網上購物為例,消費者與賣家籤訂的買賣合同一般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消費者的主營業地或是住所地應確定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消費者如因產品質量等原因與賣家產生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其主營業地或是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對消費者而言,意味著維權成本降低,方便其參加訴訟,同時有效威懾和減少經營者的不法行為,以保障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方而言,意味著要面臨訴訟案件數量增加、應訴地點不確定以及訴訟成本提高等風險因素。 楊昆律師表示,當事人可以通過依法使用合同成立地點的法律條款,從而在選擇管轄法院和法律適用上對自己更加便利。 【編輯:戴容】 【來源:長江網】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每日一「典」丨除當事人雙方約定外,這些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每日一「典」丨除當事人雙方約定外,這些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2020-12-03 16: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合同編新增條文重點解讀
    後由於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格式合同中有樣板房僅供參考等不利於購房者的條款,購房者對該格式條款提出異議要求刪除,開發商不能立即給予答覆,以致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在訂購協議約定的日期訂立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將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民法典》合同編借款合同章內容的六大變化
    據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自貸款人交付借款時成立。這樣有利於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進而預防或減少糾紛的發生。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即借貸雙方均是自然人的情況,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並非自然人的,即使屬於民間借貸,也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 《民法典(草案)》合同編的創新與發展(上)
    在通則部分,增加了債法的一般規則,如對合同條款爭議解決、無名合同和非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適用作出規定。第466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這是法律解釋方法在合同中的運用。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第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 委員導讀|合同終止和解除,有這些規定
    (一)合同終止的事由民法典第5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關係終止:1.債務已經履行;2.債務相互抵銷;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4.債權人免除債務;5.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 每日一「典」|不動產物權變動合同,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推出「每日一『典』」欄目,每天帶你讀一則民法典的亮點法條。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第二百一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丨 塔檢法治夜讀 第二百三十期(2020年137期)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 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法律要點,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並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
  • 民法典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對比性討論|法典研習
    需注意的是,民法典本條規定位於合同編通則中,應廣泛適用於買賣、租賃等各種市場交易,所以除買賣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也可以參照適用。二、刪除舊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締約時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合同效力及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轉化在民法典第597條中第3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只能管2021年以後的事情嗎?看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怎麼說...
    二、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的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2.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 民法典: 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本報記者 楊金麗滄州市委黨校政策法律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郭雅雯就民法典的重大意義和突出亮點作了詳細解讀。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著裡程碑式的意義。環視全球,不少國家都有民法典。
  • 劉貴祥 | 民法典適用的幾個重大問題
    因此,在處理某一具體的合同糾紛案件時,先要到民法典合同編的典型合同分編中查找是否存在與該合同有關的特別規定。如果有,就要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只有在沒有找到特別規定時,才能適用合同編通則部分的規定 ;也只有在合同編通則部分沒有特別規定時,才能適用總則編關於法律行為與代理的一般規定。
  • 合同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並用?(附民法典新規解讀)
    對此,有觀點認為,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違約金主要是補償性的,因此違約金是一種預定損害賠償,其與約定損失賠償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不應同時適用。也有觀點認為,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並未禁止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同時約定,因此應當允許。
  • 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建議
    其二,我國並不承認美國式的口頭證據規則,現實商業交往中當事人會有單方允諾等大量的意思表示文件,不能因為最終書面合同文本的存在而否定這些文件獨立存在的效力,應當綜合考慮締約過程中的一系列文件確定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其三,域外立法例對單方允諾成立債之關係一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比如德國民法典、中國澳門民法典等。
  • 《民法典》買賣合同的10大變化+法律要點|學習民法典之43
    ,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未經特定的標的物風險負擔】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於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上海律協:民法典對營商環境及公司運營的重要影響專題研究報告
    而此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這次改動,是將利息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的主體,從自然人擴大到包括金融機構等法人主體在內的所有主體。
  • 【學法用典】上海律協:民法典對營商環境及公司運營的重要影響專題...
    而此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這次改動,是將利息沒有約定視為不支付利息的主體,從自然人擴大到包括金融機構等法人主體在內的所有主體。
  • 【紅石林區基層法院】民法典系列解讀(十六)
    【紅石林區基層法院】民法典系列解讀(十六) 2020-12-01 13:3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身邊的民法典》|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並約定由梁某自願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包括借款本息和實現債權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協議籤訂後,李某依約借出了巨款100萬元。借款期限截止日到後,王某並未依約支付本息,後經李某多次催告,未果。不僅沒有還錢,王某和梁某還認為李某這人是專門做高利貸的,其放貸行為不能受到法律保護,故拒絕支付本息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