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全黨務必充分認識新發展階段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舉全黨全社會之力推動鄉村振興,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
如何在新階段以更大的力度推動鄉村振興?湧金君分享一篇來自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黃祖輝教授的文章,聽他講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要從哪「五個方面」發力。
新型城鄉關係是以城帶鄉、城鄉融合
城市化帶動鄉村振興是以城帶鄉、城鄉融合發展的必然,是新型工農城鄉關係的重要體現。
隨著城市化的不斷發展,鄉村對城市的價值已不單純體現為向城市提供土地、勞動力等要素與食物的價值,而且還體現為鄉村自然生態和多元文化滿足城市居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價值。前者體現為鄉村要素向城市的流動,後者則體現城市要素向鄉村的流動。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既要體現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方針的貫徹,也要重視城市化對鄉村現代化發展的帶動。
著力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市化進程。要有職業的轉變,更要實現身份的轉變。
這就要求推進城鄉聯動改革,城市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農村要深化集體經濟與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農民權益可攜帶。
著力推進以城帶鄉和以城興鄉。鄉村振興既需要著眼鄉村的內生驅動和發力,又需要依託城市力量的帶動。既要打通城市要素進入鄉村的瓶頸,也要打通城市居民嚮往鄉村旅遊、休閒養生、居住鄉村的通道,拉到鄉村消費升級,產業轉型和「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的轉化。
優化鄉村布局不能讓農民吃虧
我國城鄉人口分布不盡合理問題,不僅與城市化對鄉村人口吸納不足和不徹底有關,而且也與鄉村人口空間分布過於離散有關。
這種狀況的改變既要通過城市戶籍制度和農村產權制度的聯動改革來解決,又要通過鄉村人口空間布局的優化路徑來解決。
實現鄉村人口空間布局的優化,必須對鄉村進行全域土地的治理,這是鄉村人口空間布局優化和產業優化配置的必經之途,其意義不亞於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改革。
規劃先行。根據每個村莊的資源與區位特點、人口狀況和產業發展情況,進行分類與規劃。
示範帶動。人口搬遷和村莊整合這類工作,對農民最具說服力的就是抓實試點、重視示範,獲得農民群眾的廣泛支持。
確保農民利益。要在農村集體產權「三權分置」基本制度架構下,把綜合治理後的土地指標、資金和資源,優先用於農業農村發展,做到不僅不讓農民吃虧,而且使廣大農民群眾得益。
發揮農民主體作用。要不斷完善鄉村治理體系和機制,高度重視農民意願和農民參與,力求做到「重大問題程序化、程序問題民主化、民主問題公開化」。
處理好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的協同
鄉村產業興旺和振興是鄉村振興的重點。為此,要著力推進現代鄉村產業體系高效運行;著力推進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相互協同;著力推進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相互協同,實現鄉村產業興旺與振興。
著力推進現代鄉村產業體系高效運行。首先應建立現代農業的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現代農業產業體系是體現農業一二三產融合和全產業鏈農業的體系。現代農業生產體系包含現代農業的要素投入和科技支撐。現代農業的經營體系體現的是家庭經營、合作經營和公司經營的有機結合以及多元化服務體系、多類型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經營的相互協同。
著力推進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相互協同。徹底破解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繼續推進新型城鎮化,以進一步吸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在一產農業提質增效發展基礎上,加快農業的接二連三和多功能發展,以吸納農業富裕勞動力。
著力推進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相互協同。在鄉村振興中,政府除了負責管理公共事務,在經濟層面發揮頂層設計、規劃引領、政策協調、投入撬動、改革推動、示範帶動等作用外,對於市場能否發揮有效作用,政府還需推進產權制度和自身職能轉變的聯動改革,以真正激活市場、激活主體和激活要素。
釐清現代鄉村治理的邊界
「鄉風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性就是要傳承悠久中華文明,並且將文化建設跟鄉村治理有機結合。在鄉村治理體系建構中,應在加強黨領導的過程中,高度重視鄉村自治與他治、法治與德治的相互關係及其有機結合。
處理好自治和他治關係。在鄉村治理中,處理好自治和他治的關係,關鍵是處理好「自組織」和「他組織」的關係。要清晰並且優化自治與他治的邊界,在堅持和完善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同時,支持、賦權和培育鄉村自組織的發展。
處理好法治和德治關係。法治規範人的行為具有強制性,你不服從則要付出代價。但是,強制性的制度存在局限性,一是存在制度實施的成本問題,二是存在治理效果的表象性問題。
有效的治理不僅要依靠強制性的制度,而且也要發揮非強制性的制度作用,德治就屬於這類制度的範疇。法治與德治的相互匹配,有助於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謀劃好既利集體又利農民的事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經過不斷的實踐探索與創新,我國農村已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經濟與市場經濟相互並存的農業經營制度和產權結構。
但是,從農村集體經濟與農民更好融入市場經濟的角度看,「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與安排仍存在不少局限。
首先,從農村集體經濟本身看,儘管集體擁有土地、林地、宅基地等集體資源資產的所有權,但卻缺乏所有權的收益,以致絕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無收入來源或收入微薄,難以發展壯大。
其次,從農民角度看,儘管在「三權分置」架構下擁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資格權和房屋使用權以及集體經濟股權,但這些權利的權能仍然不足,難以完全市場化,進而不足以使農民成為產權完整的市場主體,同時,也不足以使市場在農村土地、宅基地以及農民住房等集體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解決具有中國制度特色的農村集體經濟與農民市場主體共同發展問題,不能通過集體收回農民權利或集體將所有權利都賦予農民的路徑來解決,而是需要進一步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的產權制度。
從長遠和發展趨勢看,要兼顧集體經濟發展與農民市場主體發展,可考慮的思路是建立農村集體資源資產集體與農民共同所有或混合所有的產權制度結構,在此基礎上,通過賦予農民更充分更完整的權能和市場交易權,把集體資源資產價值做大,並進行利益切割。
要實施這樣的農村集體經濟制度安排,還需要有兩個重要的制度改革配套。一是加快國家基本公共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城鄉一體和平等的公共保障體系與制度,實現國家公共保障取代農村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二是逐步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分離改革。建立農村社區「經社」(或稱「股社」)分離體系,以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分離,組織封閉性向開放性轉變,農民權益從難以交易的身份權向可交易的契約權轉變。
(文章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