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格外關心、加倍愛護。
格爾木市法院一直努力營造關愛殘疾人的濃厚氛圍,強化宣傳保障殘疾人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殘疾人實體權益保障,完善司法救助機制,全面落實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進一步方便殘疾人訴訟,使殘疾人更好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暢通立案渠道 開展便民司法
格爾木法院為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實行電話預約、網絡預約、上門立案,並為殘疾人士立案開闢綠色通道,方便殘疾人士行使訴訟權利。
2020年7月1日,法院立案庭法官接待了一位特殊當事人劉某某,當他拄著盲杖在法警幫助下步履蹣跚地走進立案大廳時,工作人員就注意到了其是一位盲人當事人,便主動上前詢問情況,當事人劉某某告訴法官他要與妻子張某某離婚,經法官詢問得知,劉某某與其妻均為盲人,由於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感情基礎薄弱,婚後才發現彼此性格極其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趨淡薄。
現雙方處於分居狀態,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故劉某某要求法院為其辦理離婚訴訟。法官在了解案件情況後,及時審查該當事人的起訴材料,並快速辦理立案手續。同時安排專職導訴員,幫助該當事人辦理立案、交費、聯繫律師,並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和訴訟引導,最大限度方便該當事人參加訴訟。
關愛殘疾人士,傳遞司法溫暖
特殊群體當事人由於聽覺、言語能力等方面的障礙,不能自由表達自己的意願,參與訴訟的能力受到一定的影響,需要法官用心細緻與耐心地與當事人溝通,創新工作方式,想方設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切實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在格爾木法院調解的一起聾啞人離婚案件中,承辦法官在收到該案件後,知曉本案當事人均為聾啞人。為此,法官多次與原、被告的家人、親屬聯繫,主動了解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及離婚原因等綜合情況,並與雙方確定好調解時間。同時,與轄區內特殊學校取得聯繫,邀請一名手語翻譯老師,讓手語翻譯老師為原、被告「代言」。
調解過程中,在手語翻譯的協助下,承辦法官耐心細緻與雙方溝通,從事實、法律、道德、情感等方面釋法明理、深入交流,最終在查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通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在籤署調解筆錄時,雙方當事人向法官豎起了大拇指,感謝法官為解決他們的糾紛付出的辛勤勞動。
巧用「情理法」 破解執行難
格爾木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巧用「情理法」,以滿腔熱血和實際行動詮釋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兌現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2020年8月26日,格爾木法院執行完畢了一起十八年前的「執行不能」案件,為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拿到了5.5萬元執行款。此案中劉某峰與某市場內乾果批零店店主張某某發生爭執後相互撕打,之後,劉某峰及其同伴再次來到店內滋事,劉某峰持械將張某某打成重傷,造成三級傷殘,構成故意傷害罪。
2002年,張某某依據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向格爾木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執行法官找到被執行人劉某峰時,他正在監獄服刑,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案件陷入了僵局。按照2002年的執行中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執行法官為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便向張某某發放了「債權憑證」,十八年過去了,生活陷入窘境的張某某手持「債權憑證」,再次來到了格爾木市人民法院,本著對申請執行人高度負責的精神,執行法官下定決心再次啃下這十八年前的「骨頭案」。
執行法官通過不停地奔走查詢,從劉某峰原單位幾名退休職工的口中得知劉某峰在出獄後在西寧務工,並找到了他的電話號碼。執行法官撥通號碼後從法理、情理、道理方面告知被執行人劉某峰闡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帶來的嚴重後果,被執行人劉某峰在法網恢恢下無處可逃,將5.5萬元執行款交付法院。
8月26日,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拿到了等待了18年的5.5萬元執行款,露出了滿意的笑容。這起十八年的骨頭案至此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巡迴審判,切實為民解難
格爾木法院在審理的原告馬某蘭訴被告馬某龍離婚糾紛案件中,被告馬某龍在2008年遭遇車禍,系聽力一級殘疾人員。
鑑於被告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到庭,為了方便雙方訴訟,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將法庭搬到當事人富源村家中。同時,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法庭從特殊職業學校特地為其聘請了手語翻譯老師。該案審理時長接近三個小時才結束,通過法官筆談加手語翻譯的方式,讓失聰當事人充分理解庭審的每一個過程,全面、完整的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見。通過在人民群眾家門口提供司法服務,發揮人民法庭為人民解憂的作用,充分保障了殘疾人參與訴訟的權利,讓公平正義實現的過程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到,真正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
寬嚴相濟,依法審理涉殘疾人犯罪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保障特殊群體的權利,特殊群體並不能因此就為所欲為,刑法是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的。
2020年7月8日,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田某宏、趙某同妨害公務一案,比較特殊的是本案二被告人均系聾啞人。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及量刑情節申報表時,法官詢問二被告人得知二人均沒有委託辯護人,我院及時向二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並聯繫二名格爾木市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在庭審中分別為二被告人進行翻譯,使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保障,庭審順利有序進行。做到了保障特殊群體的權利與打擊犯罪並重。
今後在辦理涉殘疾人案件時,格爾木法院將一如既往秉持法律公平正義,創新方式方法,時刻懷有便民、為民初心,讓每一位當事人都感受到司法溫度。
供稿 | 格爾木法院
原標題:《用司法溫情為殘疾人撐起一片法治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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