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與法治中國:發達的網絡社會應匹配發達的社會治理

2020-12-04 澎湃新聞

6月27日,「智慧司法與法治中國」2020年高端論壇召開。與會的專家學者、司法實務界專業人士以及網際網路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圍繞平臺治理與數字權利保障、智慧司法與數字法治等主題展開討論,共同推進「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戰略下的法治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

「智慧司法與法治中國」2020年高端論壇以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圖為部分與會人員在線交流。

智慧司法成為理論

和實務界的共同關注

在開幕式上,檢察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趙志剛(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以司法機關辦案的新常態——遠程司法為視角,介紹了全國檢察機關「三遠一網」,即遠程提審、遠程庭審、遠程送達和檢察工作網建設的推進情況和取得的成效,並提出了促進遠程司法不斷優化的六方面課題,即遠程司法與現場司法的差距、遠程司法的基本概念和規範的重新定義、科技與人力分工協作的重構、遠程視頻的真實性問題、遠程視頻數據的定量分析以及賽博之力對傳統法律制度的重塑。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副主任劉崢介紹了近年來我國法院在推進智慧審判、智慧執行、智慧服務、智慧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績。但他也指出,雖然智慧法院建設取得巨大成績,但仍處於發展上升期,還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一是網際網路的技術性和司法規則性的融合還未到位,智能化司法的基礎性工作有待夯實;二是信息化平臺建設仍需完善,還存在技術標準不統一、數據互通受限制、平臺功能不夠集成等問題;三是智慧司法確立網絡空間治理規則功能還有待進一步發揮;四是全面實現智慧司法的高質量複合型人才還比較欠缺。基於此,他提出,一是推動打通智慧司法條件下的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實現訴訟程序規則與實體裁判規則的同步遞進;二是推動打通技術應用與規則創新,將技術標準和法律標準有利融合,將技術語言和法律需要深度對接,同時通過優化平臺功能、保障數據安全、劃定技術邊界,確保技術應用符合司法規律和實踐需求;三是推動打通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加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合作,共同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著力構建系統完備、技術領先、務實可行的網際網路治理理論體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會長李林則從「智慧司法」與「法治中國」的關係出發,肯定了本次論壇召開的重要意義。他提出,深入研討「智慧司法與法治中國」的理論、制度、技術和實踐等問題有助於推動法治觀念更新、法學方法創新發展,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法治體系的系統集成、協調發展,促進網絡信息技術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度融合,以及推動新時代的「法治革命」和「網際網路規制」。此外,他認為學界還應當高度關注在中國和世界現代科學技術與法治相結合的過程中,已經、正在和可能產生的弊端、問題和負面影響。

人工智慧給司法帶來

重大變化和一系列挑戰

由於網絡信息技術已經全面融入經濟社會生活,懲治網絡犯罪、保障網絡安全不僅關係到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而且關係到國家安全和主權。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從網絡犯罪司法控制面臨的兩大挑戰——懲治網絡犯罪的力度不足和追贓挽損不到位出發,提出應如何在網絡犯罪智能化發展和智慧司法過程中提升我國控制網絡犯罪的司法能力,並完善控制網絡犯罪的司法體系。

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專職副秘書長、《中國應用法學》執行副主編牛凱則闡述了在立法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對數據產權、司法案件的處理應當遵循的基本價值取向與規則。他指出,數據產權保護的價值理念應是保護實質性投資,而確定數據產權保護機制和核心保護要素是數據產權保護機制的主要內容。為實現數據產權保護中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綜合考量各方主體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達成數據產權保護糾紛裁判規則的基本共識。

人工智慧新的技術應用,給法治觀念和法治方法帶來重大變化,有的甚至是巨大挑戰。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陶建平從司法規律和司法功能入手,從三個維度重點分析了智慧司法的可能和限度問題:第一,從司法規律的角度看人工智慧的實現及其應用;第二,從司法功能的角度來刻畫對人工智慧的需求和應滿足的條件;第三,基於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來規劃司法人工智慧及其運用的場景和方式。

近年來,司法領域人工智慧高強度的投入開發應用取得巨大成績,對於公共機構參與投資開發的應用,如何加以保護?對此,上海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施偉東提出,無論是智慧司法生態頂層設計,還是智慧司法核心算法的研發,都包含了司法機關大量司法研究成果和公共財政的投入,對智慧司法系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當作出制度性安排。他提出應提倡科學倫理,更要有法治保障。無論是規則設計還是司法實踐,都應當始終保護人類擁有說「不」的權利,以切實保障人工智慧時代人類的法律主體地位。

聚焦平臺治理

與數字權利保障

在關於「平臺治理與數字權利保障」話題研討階段,京東集團法務與智慧財產權部總監鄭慧媛圍繞依據平臺規則約定的高出法定標準的違約金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提出應當賦予平臺合理的資質,以促進其治理職能的發揮。她指出,平臺規則並非普通的格式合同,應當謹慎適用普通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解釋規則,且懲罰性賠償金雖屬於約定的違約金,並非民事違約金,應當謹慎適用民事違約金的調整規則。因此,應鼓勵平臺通過協議和規則對平臺內的商家進行治理。

隨後,騰訊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曹建峰介紹了歐盟和美國完善網絡版權保護規則的新趨勢,提出面對避風港規則在權利保護和技術創新之間的失衡問題,應在避風港規則之外追求平臺的治理,並結合技術發展探索新的制度,例如版權作品保護的公共系統、盜版網站屏蔽等。他還指出,21世紀的網際網路政策不可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平臺數據資產的保護也應當引起重視,需要建立新的制度對數據加以保護。

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副院長丁曉東則提出了數據法律關係不同於傳統法律關係的三個重要特徵。其一,數據的外部性;其二,個人信息保護中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其三,具有持續性。他認為,面對數據法律關係對整個法律體系產生的巨大挑戰,公益訴訟制度可能將成為個人信息和數據保護的創新機制,他期待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信息能力的不平等,促進信息收集者、處理者與個體之間的互動,並形成一種互惠關係。

西北工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王延川以具體案件為例分析了平臺對消費者的可能損害,提出在法律追責時至少面臨平臺的定位、損害的確認和算法決策三方面的困境。此時,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監管機構必須對數字平臺有更深入的了解,用技術對抗技術,確定違法和合法的邊界。他指出,由於數字平臺推動的商業世界發展迅速,消費者保護的任務非常艱巨,需要各個學科攜手解決。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鄭志峰指出,數據具有獨立保護的價值。對於個人信息和企業數據的歸屬問題,可考慮用民法中與加工、添附相類似的制度予以解決。而民法典第1185條對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救濟的規定,可能會改變平臺對於數據保護的路徑選擇。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郭春鎮指出,從雙方交易實力來看,平臺具有更多的話語權和博弈能力,基於此是否應注意對強勢者進行一定的約束。關於個人信息的治理,回應型治理的關注焦點從個人權利建構轉移到相關主體治理責任方面,確定以責任為核心、具有整體性的個人信息治理模式,應當分別從多元主體合作、政府助推、企業內部治理等多元化的治理路逕入手。

華東政法大學科研處副處長陸宇峰研究員則指出,平臺治理權力的興起給現代法治帶來的挑戰,其中最令人深思的問題在於,發達的網絡社會應當匹配發達的公共領域。面對平臺治理權力的日益擴大,簡單依靠政府監督並不可靠,通過公益訴訟也還是不夠的,應在每個社會領域發展分散的監督力量,推動平臺自我反思。

正確處理智慧司法

與數字法治的關係

關於智慧司法與數字法治的關係,阿里巴巴集團司法協同創新中心主任申欣旺從數位化轉型的角度闡述了司法供應鏈的重構路徑。他指出,應當利用無紙化、電子化倒逼出司法數位化轉型:一方面要支持系統的連接和統一,另一方面還要推動流程再造。他強調,數位化時代絕對不是把傳統線下的流程搬到線上,而是對傳統流程在數位化時代的升級和再生成。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王凌皞則以智能審判系統中的類案推送為視角,將司法價值論與法律人工智慧結合,對意在統一法律適用的類案推送機制展開初步反思。他指出,此類類案推送智能輔助系統的部署和相應機制設計,實質上是引入了一種統計學式的多數投票判決系統,這可能對傳統司法理論與觀念構成根本衝擊,必須從法治、平等、效率等諸多司法價值層面展開審慎、深刻的理論反省。

北京科技大學副教授張凌寒指出,信息技術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也帶來一系列亟待研究的問題,如違背權利專屬原則,如何評價司法系統、算法系統質量與技術準確性,以及算法、人工智慧協助司法出現錯誤時責任如何分配。對此,她建議儘快建立評估系統來保證司法領域算法系統人工智慧的應用,以使其符合技術質量標準以及相應的正當程序。

在評議環節,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忠夏教授指出,數位化司法面臨兩大挑戰:一方面,司法本身涉及到人的判斷,但算法本質上是要取消人的判斷,即通過算法代替人的判斷,在某種程度上司法跟算法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司法具有「往前看」和「往後看」的雙重屬性,當遇到新的案件,司法要作出新的決定,這個新的決定可能以後果為定向,而數位化很難真正考慮清楚所有後果以確定司法決定應如何展開。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編輯肖崇俊則從司法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出發,指出效率的提高可以解決絕大部分的問題,但在實現效率的同時,如何保證公平、如何保證技術的運用在法律的原則框架下進行以及法律如何為技術的錯誤提供救濟非常重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景輝在對本次論壇作學術總結時指出,法治和新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新的社會問題之間聯繫的核心是法治的要求能否被落實。而科技是否帶來了對於法律的重新理解或者重新塑造法律實踐的機會,仍有很多需要進一步討論的難題或障礙。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宮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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