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5430號案件中,原告崑山吉美川纖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美川公司)成立於2009年,主營「床墊」等相關產品。吉美川公司在床墊上享有第14236826號「3E椰夢維3EYEMENGWEI」商標。吉美川公司發現被告青島布比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布比公司)在天貓店鋪「布比旗艦店」中使用「3E椰夢維專業嬰兒床墊」;在介紹不同款式床墊時描述:2015經典款:針織外套+3E椰夢維,2015冬夏款:針織外套+3E椰夢維+亞草涼蓆面,2015乳膠款:針織外套+3E椰夢維+天然乳膠層,2016升級經典款:高科技竹纖維含棉針織外套、3E椰夢維內芯等;介紹7大產品優勢時提到:天然環保的3E椰夢維內芯,內芯有天然椰棕和保暖纖維層層配置,經專利工藝形成無膠水,安全環保,0甲醛,無過敏原;配圖介紹2016升級版床墊結構時標註床墊內層包含3E椰夢維;產品標籤中介紹品名:嬰兒健康床墊,外表層:滌,填充物:3E椰夢維。
吉美川公司認為布比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床墊上及床墊用椰棕墊產品上、宣傳上使用了與吉美川公司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布比公司則認為其行為是對「3E椰夢維」一詞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判斷是否為商標的合理使用可以從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及其使用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等方面綜合判定。
一、從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來看:「3E椰夢維」一詞本身屬於臆造詞,具有一定顯著性,但吉美川公司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商標經過其宣傳獲得較高知名度。相反,早在涉案商標核准註冊前,多個網站的文章中就有關於「椰夢維」或者「3E椰夢維」是一種作為床墊內芯的新型環保椰棕材料的描述,因此,「3E椰夢維」即使尚不構成無膠水椰棕板的通用名稱,亦有很多同行業經營者和消費者將其作為一種床墊內芯材料予以介紹和使用,其商標識別性及顯著性日漸削弱和淡化。
二、從使用方式來看:布比公司並未將「3E椰夢維」作為被控侵權商品的商標單獨或突出使用,而是在其店鋪名稱、商品展示圖片、產品參數及商品包裝正面、床墊斜角標籤、合格證和售後服務卡上均顯著標註其品牌「BooBee/布比,其目的均是在於描述布比公司銷售的該款床墊內芯材料包含環保、優質、經濟的椰棕材質的事實。
三、從使用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來看:布比公司在其產品包裝袋正面醒目位置突出標註其自有品牌「BooBee/布比」,並通過多種形式標註其品牌為「BooBee/布比」,而將「3E椰夢維」作為床墊內芯材質進行介紹使用,吉美川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故相關公眾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區分產品來源,不易產生布比公司銷售的產品來源于吉美川公司或與吉美川公司存在特定聯繫的誤認。
因此,布比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
供稿:秦琳
編輯: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