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下雨天,農村的池塘水溝裡漲滿水的時候,總有一些人背著電瓶去電魚,特別是在春季,勸君莫食三月鯽,萬千魚仔在腹中。
關於電魚國家的明令禁止的,但因為執法困難重重,因為電魚人員都是流動的,等漁政執法人員趕到現場,電魚的人早就已經滿載而歸回到家中擺好慶功宴了,還有個原因就是報警的人都是撥打110電話,涉及到一個中轉環節,110指揮臺轉魚政部門,漁政再備車、派人趕往現場,等到達目的地,估計電魚的人都「下班」了。
這在城市周邊和河流域大的地方還好一點,因為不論大小都有個漁政部門管理著,但在小縣城或農村那來這個單位,可以說電魚入刑只是對極小數的電魚人起到處罰的作用。
也許有人說警察可以管啊,是的,警察也可以管,但是誰考慮過警力的問題,派出所有幾個警員?晚上一條河流從頭至尾有多少電魚人?大家知道嗎?說出來可能嚇得大家一跳,特別是魚的產卵期。
在晚上或深夜電魚人才出動,見過一次不到3公裡的小河,可能電魚人超過一百,而且這些地方交通不方便,可想而知執法是多艱難。
所以電魚列入刑法形同虛設,電魚人根本肆無忌憚,就跟《養狗的管理條例》一樣,養狗的人不執行也不怕,違法違規的泛濫就這樣形成,這主要是人的認知的問題,也是國人的素質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