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利歸屬發生爭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調解和處理的糾紛解決制度。從法律性上看它屬於行政裁決,處理的主體為人民政府,相對於程序複雜、時間漫長的司法訴訟來說,這一制度程序簡單,處理快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不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土地權屬爭議須先經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未經調處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的生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生效的處理決定是不動產登記的直接依據。
(一)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的方式主要包括:協商、政府處理和訴訟。協商是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最基本方式。我國法律鼓勵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解決糾紛;政府處理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的管轄權限,向有關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對有關權屬爭議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應先採用行政處理的方式;當事人未經行政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如何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部門的管轄分工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向有關的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處理,確定管轄部門的原則是: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處理,確定管轄部門的原則是:(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2)設區的市、自治州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3)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4)自然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處理土地權屬案件的具體程序,包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申請、受理、調查、調解和處理全過程。
申請是指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要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行為,申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受理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依照爭議管轄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收案審理的行為,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調查是指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承辦人,對爭議事實進行查證的行為。
調解,是指在查明事實、分清權屬關係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構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處理是指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