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將啟動第二輪第二批中央環保督察|附涉VOC擾民企業自查...

2020-11-25 中國紙業網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今天下午舉行第二場「部長通道」採訪活動,邀請部分列席會議的國務院有關部委負責人通過網絡視頻方式接受採訪。

黃潤秋在「部長通道」上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十三五」規劃實施以來,我國汙染防治攻堅戰取得關鍵進展,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截至2019年底,「十三五」規劃確定的生態環境領域9項約束性指標,其中有7項已提前完成目標任務。「但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總體上尚未根本緩解。」黃潤秋說,生態環境質量從量變到質變的拐點尚未到來。

全國人大代表、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首次亮相兩會"部長通道"

他用「三個沒有根本改變」來形容目前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

以重化工為主的產業結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以公路貨運為主的運輸結構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保護形勢的嚴峻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頻發的高風險態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

黃潤秋說,「十四五」時期,我國的汙染防治仍將堅持「兩手抓」,一方面更加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汙,打好升級版的汙染防治攻堅戰,通過實施藍天、碧水、淨土、生態保護、美麗海灣等重大工程,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另一方面大力推動結構調整和發展綠色低碳轉型,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推動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轉型取得更大突破。

談到中央的生態環保督察,黃潤秋表示,這是我國所實施的一項生態文明領域的重大改革措施。2015年開始試點,到2018年,我們已經實現了31個省市加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例行督察全覆蓋,對20個省市開展了回頭看以及專項督查。從去年開始,這項工作進入第二輪,對6個省市和兩個央企進行了環保督查。

黃潤秋說,中央環保督察走過五年,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成效非常顯著。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藉助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力量,推動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凝聚起了全社會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廣泛共識。另外,全國上上下下幹部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責任意識和過去相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推動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大環保體系的構建。

第二,中央環保督察工作推動解決了一大批老百姓身邊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總共受理了群眾的舉報19.5萬件,這個數量是相當大的,而且這些舉報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麼在督察期間,要麼在督察以後不短的時間之內,都得到了立行立改,解決了一大批群眾關心的周邊環境問題。

另外,督察組還向地方總共移交了542個重大環境問題,要求地方整改,壓實了地方黨委政府的責任,也充分顯示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的「利劍」作用。

第三,中央環保督察推動了地方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長效化。現在各個省都建立了自己的環境督察制度。

「如果用簡單幾句話來概括,我覺得可以概括成四句話:第一,老百姓點讚;第二,中央肯定;第三,地方支持;第四,解決問題。」黃潤秋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還要堅定不移地在黨中央的領導下推動下去。今年,我們還會啟動第二輪第二批中央環保督察,主要是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一些重大決策部署的落實情況,圍繞解決老百姓所反映的周圍的、身邊的一些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汙染防治攻堅戰各項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開展督察。

生態環境部此前披露:惡臭異味及煙粉塵是大氣舉報重點

結合黃潤秋部長對中央環保督察的最新採訪講話,VOCs前沿(微信ID:vocs99)查閱生態環境部於2020年5月13日最新通報的《2019年度全國「12369」環保舉報情況》獲悉:2019年各類舉報中,大氣汙染佔50.8%,噪聲汙染佔38.1%,水汙染佔13.9%,固廢汙染佔6.8%,其他問題佔7.0%。2019年全國大氣汙染舉報中,反映惡臭異味及煙粉塵的舉報佔比較高,分別佔大氣舉報的41.0%和33.2%,工業廢氣舉報佔24.4%、油煙舉報佔15.3%、機動車移動源尾氣舉報佔1.2%。

生態環境部公布2019年度全國「12369」環保舉報情況

眾所周知,惡臭異味及工業廢氣汙染是長期以來困擾老百姓生活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是公眾反映並舉報投訴的重點;其中多數是由於涉VOCs的企業工廠排放惡臭汙染物致異味擾民而頻發環境糾紛事件。VOCs惡臭汙染物質是一些既有異味且具有揮發性的有機氣態汙染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很大危害。

換言之,各企業、工廠涉VOCs排放異味擾民的問題,勢必將是今年第二輪第二批中央環保督察的重點內容之一。

VOCs突出環境違法問題

困擾老百姓!

VOCs治理自查整改

督查又來啦!

VOCs前沿(微信ID:vocs99)強烈建議涉VOCs排放的各企業和工廠,尤其是涉異味擾民的突出環境問題 要嚴格結合生態環境部於2019年6月份發布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做好工業廢氣規範和治理工作,參照《附件4:工業企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工業VOCs治理檢查要點

VOCs物料儲存

容器、包裝袋

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封口,保持密閉;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

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於室內,或存放於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儲罐類型與儲存物料真實蒸氣壓、容積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損、孔洞、縫隙等問題。

內浮頂罐的邊緣密封是否採用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頂罐是否採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為浸液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頂罐浮盤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固定頂罐是否配有VOCs處理設施或氣相平衡系統。

呼吸閥的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固定頂罐的附件開口(孔)是否密閉(採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他正常活動除外)。

儲庫、料倉

圍護結構是否完整,與周圍空間完全阻隔。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是否關閉(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除外)。

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

液態VOCs物料

是否採用管道密閉輸送,或者採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粉狀、粒狀VOCs物料

是否採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採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

汽車、火車運輸是否採用底部裝載或頂部浸沒式裝載方式。是否根據年裝載量和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對VOCs廢氣採取密閉收集處理措施,或連通至氣相平衡系統;有油氣回收裝置的,檢查油氣回收量。

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液態、粉粒狀VOCs物料的投加過程是否密閉,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過程是否密閉,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化學反應單

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反應設備的進料口、出料口、檢修口、攪拌口、觀察孔等開口(孔)在不操作時是否密閉。

分離精製單

離心、過濾、乾燥過程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其他分離精製過程排放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分離精製後的母液是否密閉收集;母液儲槽(罐)產生的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真空系統

採用乾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採用液環(水環)真空泵、水(水蒸汽)噴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質的循環槽(罐)是否密閉,真空排氣、循環槽(罐)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配料加工與產品包裝過程

混合、攪拌、研磨、造粒、切片、壓塊等配料加工過程,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灌裝、分裝)過程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

調配、塗裝、印刷、粘結、印染、乾燥、清洗等過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於等於10%的產品,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有機聚合物(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製品生產過程,是否採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或採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其他過程

載有VOCs物料的設備及其管道在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是否在退料階段將殘存物料退淨,並用密閉容器盛裝;退料過程廢氣、清洗及吹掃過程排氣是否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是否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採用外部集氣罩的,距排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是否大於等於0.3米/秒(有行業具體要求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廢氣收集系統是否負壓運行;處於正壓狀態的,是否有洩漏。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是否密閉、無破損。

設備與管線組件洩漏

LDAR工作

企業密封點數量大於等於2000個的,是否開展LDAR工作。

泵、壓縮機、攪拌器、閥門、法蘭等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進行洩漏檢測。

發現可見洩漏現象或超過洩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洩漏源修復。

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洩漏現象或超過洩漏認定濃度的,屬於違法行為。

敞開液面VOCs逸散

廢水集輸系統

是否採用密閉管道輸送;採用溝渠輸送未加蓋密閉的,廢水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採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廢水儲存、處理設施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的,液面上方VOCs檢測濃度是否超過標準要求。

採用固定頂蓋的,廢氣是否收集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

是否每6個月對流經換熱器進口和出口的循環冷卻水中的TOC或POC濃度進行檢測;發現洩漏是否及時修復並記錄。

有組織VOCs排放

排氣筒

VOCs排放濃度是否穩定達標。

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於等於3千克/小時、重點區域大於等於2千克/小時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是否安裝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廢氣治理設施

冷卻器/冷凝器

出口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溫度高於冷卻介質進口溫度的現象。

冷凝器溶劑回收量。

吸附裝置

吸附劑種類及填裝情況。

一次性吸附劑更換時間和更換量。

再生型吸附劑再生周期、更換情況。

廢吸附劑儲存、處置情況。

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溫度。電或天然氣消耗量。催化劑更換周期、更換情況。

熱氧化爐

燃燒溫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洗滌器/吸收塔

酸鹼性控制類吸收塔,檢查洗滌/吸收液pH值。

藥劑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洗滌/吸收液更換周期和更換量。

氧化反應類吸收塔,檢查氧化還原電位(ORP)值。

臺帳

企業是否按要求記錄臺帳

責任編輯:趙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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