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發布

2020-12-04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北極星環境修復網獲悉,近日,廣東發布了《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詳情如下:

《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1月27日

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

(2006年6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十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溼地保護,改善生態狀況,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溼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溼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鹹水及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

水田的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溼地保護遵循系統保護、生態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溼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溼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溼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溼地保護負總責,加強溼地保護工作,將溼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溼地保護、修復和補償的資金投入。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樹林溼地的保護,採取措施保護和恢復紅樹林,解決紅樹林溼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溼地保護實行統籌管理與分部門實施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溼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國家重要溼地、省重要溼地,沼澤溼地,以及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溼地、自然保護地的灘涂保護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泊溼地、河流溼地、水庫溼地的保護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濱海溼地的保護工作。

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溼地保護工作。

第六條 溼地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其管理範圍內溼地的保護,開展資源監測、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溼地保護工作,對破壞溼地的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活動,結合世界溼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等,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以及網際網路等手段,普及溼地保護知識,提高公民保護溼地的意識。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溼地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支持開展溼地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應用和推廣,提高溼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溼地保護活動。

第二章 溼地管理

第九條 溼地保護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溼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根據溼地面積管控目標,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溼地範圍。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健全溼地標準體系。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地區溼地保護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溼地保護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水功能區劃、河湖水域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溼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溼地資源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建立溼地資源資料庫並實現共享應用。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適時開展紅樹林溼地資源專項調查。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溼地確權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溼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溼地保護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和評價考核。

第十四條 溼地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按照生態區位、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程度,劃分為國家重要溼地、省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

國家重要溼地和省重要溼地以外的溼地為一般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一般溼地劃為市重要溼地。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國家重要溼地名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省重要溼地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指導下發布。省重要溼地名錄應當明確溼地名稱、地理坐標、四至範圍、面積、類型、主要保護對象、責任主體等事項。

一般溼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制定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確定,並建立數據檔案。

第十六條 依法允許利用的溼地,根據其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條件,可以適度開展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促進溼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利用溼地資源應當符合溼地保護規劃,不得改變和破壞溼地生態系統功能,不得超出溼地的承載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破壞性損害。

第十七條 溼地經營者在政府引導下,負責其經營管理範圍內溼地資源的保護。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從勸阻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檢查和評估溼地保護規劃執行情況,加強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溼地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聯合執法,督促和指導溼地保護管理機構、溼地經營者做好溼地保護工作,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溼地的義務,對破壞、侵佔溼地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溼地保護和修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推動建立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方式,加強溼地保護。符合建立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條件的,依法建立溼地自然保護區、溼地公園;符合設立國家公園條件的,應當申請設立國家公園;符合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條件的,應當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依法納入前款規定保護的溼地,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實施保護;未納入的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止溼地汙染,維護溼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第二十一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溼地自然保護區: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溼地;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徵或者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的溼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水棲動物的洄遊、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溼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護意義、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溼地。

溼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未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溼地,對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觀集中、科普宣傳教育價值明顯、可供開展生態旅遊的區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溼地公園。

第二十三條 尚不具備建立溼地自然保護區和溼地公園條件的溼地,對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功能明顯的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溼地保護小區。

第二十四條 建立溼地自然保護區、溼地公園,設立溼地保護小區,應當徵求當地居民和利益關聯方的意見,並組織評估論證。

第二十五條 因溼地保護需要造成溼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禁止在溼地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開墾、填埋溼地;

(二)排乾溼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溼地水源;

(三)擅自挖塘、挖砂、採砂、採礦、取土、取水、燒荒;

(四)直接排放未經處理或者排放不達標的汙水,傾倒、儲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以及溼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遊通道,採用電魚、炸魚、毒魚、絕戶網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繁殖區、棲息地、原生地和遷徙通道,濫採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進、放生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

(九)採伐林木,採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十)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掏取鳥蛋;

(十一)其他破壞溼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佔用或者少佔用溼地。確需佔用或者臨時佔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凡是國家重要溼地、省重要溼地以及位於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溼地等,依法禁止佔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確因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佔用或者臨時佔用國家重要溼地和省重要溼地的,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佔用重要溼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恢復或者重建與所佔溼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溼地。

臨時佔用溼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佔用期滿後,佔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一年內完成對所佔用溼地的生態修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溼地遭受破壞和生態功能退化。

擅自使用、佔用溼地並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實施修復;在規定期限內未修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實施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人負擔。受損溼地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歷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導致溼地面積減少、生態功能退化,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溼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修復。

第二十九條 溼地修復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恢復溼地生態功能,維護溼地生態系統健康穩定。

第四章 紅樹林溼地保護

第三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溼地保護納入本地區溼地保護規劃,根據國家和省的要求編制專項保護規劃。

編制紅樹林溼地專項保護規劃應當兼顧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需要,以及通航、行洪、候鳥停歇覓食地等需求。

第三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紅樹林溼地資源進行監測,並建立紅樹林溼地資源數據檔案。

第三十二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樹林溼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和巡查管護,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侵佔紅樹林溼地行為。

紅樹林溼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做好紅樹林的管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紅樹林管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禁止非法移植、採挖、採伐紅樹林或者採摘紅樹林種子。因科研、醫藥、更新、改造、撫育以及國家或者省重點項目等需要移植、採挖、採伐、採摘的,應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經批准移植、採挖、採伐、採摘的,應當在指定的種類、數量、時間、地點內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除國家重點項目外,禁止佔用紅樹林溼地;確需佔用或者臨時佔用的,應當開展不可避讓性論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支持科學營造紅樹林。在紅樹林溼地資源現狀調查的基礎上,科學論證、合理確定紅樹林適宜恢復種植地。紅樹林年度造林達到規定面積和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開展紅樹林種植,應當優先選用我國鄉土紅樹林樹種。因治理、修復生態系統等需要引入外來紅樹林樹種的,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納入國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地的紅樹林溼地,應當優先開展修復,逐步擴大到其他適宜恢復區域。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社會參與機制,激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紅樹林溼地保護、修復和管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在紅樹林溼地從事生產經營、生態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安全和環保標準。

第三十七條 推動紅樹林溼地保護國際合作,促進紅樹林溼地保護科學技術、管理模式以及候鳥遷徙等方面的技術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態環境保護、水體水質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設有處罰的,按照其規定處罰;未設有處罰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限期進行溼地生態修復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圍墾、開墾、填埋的,處被破壞溼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排乾溼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溼地水源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挖塘、挖砂、採砂、採礦、取土、取水的,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燒荒的,處每平方米四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引進、放生外來物種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放牧、捕撈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移植、採挖、採伐紅樹林或者採摘紅樹林種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在自然保護地範圍內對破壞溼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破壞溼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溼地保護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極星環保網聲明:此資訊系轉載自北極星環保網合作媒體或網際網路其它網站,北極星環保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相關焦點

  • 《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明年起實施
    日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明年起實施 增設紅樹林保護專章
    廣東省林業局 供圖中新網廣州12月4日電 (程景偉 林蔭)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日前發布公告稱,《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廣東溼地保護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界定破壞溼地行為
    原標題:違法佔用溼地須等面積恢復重建   10月27日,廣東人大網登出《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提出按重要程度分國家、省、一般三級管理溼地,設定溼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標準,並界定破壞溼地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溼地保護條例
    〉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溼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維護溼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溼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溼地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溼地,是指依據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的沼澤地、泥炭地、鹽澤地、灘涂或者水域地帶。  溼地分為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重要溼地,是指列入國際重要溼地、國家重要溼地和自治區重要溼地名錄的溼地,其他溼地為一般溼地。
  • 將溼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新快報訊 記者黎秋玲 通訊員林蔭報導 記者獲悉,《廣東省溼地保護條例》(下稱「
  • 山西省司法廳對《山西省溼地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溼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維護溼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溼地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調整範圍】本條例所稱溼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河流溼地、湖泊溼地、沼澤溼地等自然溼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布地等人工溼地。
  • 《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發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北極星水處理網獲悉,《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強化對清潔生產的促進,條例呼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對為減少水汙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的企業,通過財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應、政府採購等措施予以扶持。
  • 關於《杭州西溪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
    2011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杭州西溪國家溼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西溪溼地保護發展歷程中的一個重要裡程碑,標誌著西溪溼地保護管理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軌道,為西溪溼地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對推動我國溼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發揮著重要的引領示範作用。一、《條例》貫徹實施情況(一)積極推進規劃修編。
  • 垃圾分類規定和溼地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會議審議了《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廣州市溼地保護規定》實施準備情況的報告。會議指出,《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溼地保護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推動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營造乾淨整潔平安有序城市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 廣東省通過新修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表決通過關於批准《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江門市新會陳皮保護條例》《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決定;表決通過人事任免事項。
  • 溼地保護重要舉措 遼寧溼地保護機構成立
    把溼地保護作為生態保護的重要任務    近日,省溼地保護中心在遼陽市掛牌成立。這是繼2007年10月1日《遼寧省溼地保護條例》實施之後,我省溼地保護工作實施的又一重要舉措。     據介紹,溼地保護中心的成立,標誌著全省溼地保護體系建設有了一個新的起點,並將在全省今後的溼地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 我國溼地生態系統現狀堪憂 美麗溼地亟須法律保護
    每公頃溼地每天可以淨化400噸的汙水,每年可去除1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為降解汙染髮揮了巨大的生態功能。二是經濟價值。溼地是世界上生產力最高的生態系統,據2002年聯合國環境署發布的調查資料表明,溼地生態系統創造的價值每公頃每年可達1.4萬美元,是熱帶雨林創造價值的7倍,是農田生態系統創造價值的160倍。三是科研和觀賞價值。
  • 今年確定為「溼地名錄年」 將分期發布國家重要溼地名錄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溼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開啟了全面保護溼地的新篇章。溼地首次納入《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新國標,在甘肅、寧夏平穩推進溼地產權確權試點,明確將重要溼地納入了生態保護紅線範圍。溼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得到有力實施。認真貫徹落實《溼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取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果。
  • 從四個方面加強溼地保護管理
    本報訊 9月28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溼地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代表們建議,從四個方面加強全省溼地保護。        這四個方面的建議是: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人參與溼地保護;加快立法進程,爭取《貴州省溼地保護條例》早日出臺實施;加強規劃引領,對溼地實行分類指導和管理,積極恢復溼地生態系統和功能;加大監督力度,各級人大特別要加大對地方政府溼地保護工作具體落實情況的監督。
  • 保護野生動物 廣東省已經完成退出處置養殖戶5448戶
    央廣網廣州11月17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林蔭)每年的11月份是廣東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11月17日,由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廣東省林業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駐廣州專員辦主辦,以「萬物和諧 美麗家園」為主題的2020年全國暨廣東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啟動儀式在廣州舉辦,全省各地也開展形式多樣的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活動,倡導健康飲食觀念。
  • 全國暨廣東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長隆啟動
    全國暨廣東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長隆啟動(央廣網發)央廣網廣州11月17日消息(記者鄭澍)近日,以「萬物和諧,美麗家園」為主題的2020年全國暨廣東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活動在廣州一直以來,廣東省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把野生動植物保護作為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謀劃、一體推進。全省在宣傳教育、完善法規、拯救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科研中心、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取得顯著成就。
  •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送審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第六條【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 深圳河入海口將啟動紅樹林溼地生態修復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10月30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秦綺蔚)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10月30日發布公示,將啟動對深圳河入海口紅樹林溼地的生態修復,提升溼地生態價值。2020年9月,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受理了深圳市紅樹林溼地保護基金會申報的深圳河入海口紅樹林溼地生態修復項目申請。該項目位於福田區沙頭街道沙尾村,項目一期涉及改造提升紅樹林4.3公頃。
  •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2015年5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福建省林業廳廳長陳則生:把保護和恢復溼地作為第一要務
    省林業廳廳長陳則生表示,將切實履行林業部門在溼地保護方面「組織、指導、監督」的職能,堅持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從五個方面加強溼地保護與恢復: 第一,把改善生態改善民生作為溼地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以人為本,大力弘揚「保護溼地、生態惠民」的理念,發揮溼地在改善生態和改善民生中的多種作用,讓人民群眾充分享受溼地保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