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數字經濟強省建設,按照省委、省人大關於加快我省數字經濟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近日,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正面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時間截至2021年1月3日。
《條例》分為8章63條,除總則及附則以外,主要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字產業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數位化治理、保障措施進行規定。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送審稿)》
及起草說明
(截止日期:2021年1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提升經濟社會數位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全面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立法原則】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數據驅動、融合賦能、共創共享、審慎包容、安全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政府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履行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職責。
第五條【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數字經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工作。
第六條【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七條【標準建設】 省數字經濟有關部門應當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本省數字經濟標準並監督實施。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高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八條【統計監測】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
第九條【開放合作】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開放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加強同有關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貿易、電子商務等領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發展,推動數字經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各類要素高效便捷流動,加強創新資源協同配合,開展網絡互聯互通、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字產業協同發展等方面的合作。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國內外數字經濟交流合作。
第十條【容錯免責與包容審慎】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建立支持數字經濟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給予數字經濟發展相應的創新空間。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全面提升全社會數字素養。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重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統籌推進建設新一代固定寬帶網絡、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等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邊緣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布局衛星網際網路、量子通信等未來網絡設施。
第十三條【各項規劃與數字基礎設施銜接】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考慮發展數字經濟的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第十四條【信息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新一代固定寬帶網絡和移動通信網絡建設,推進核心網、承載網、接入網及基站、管線等信息通信網絡建設。
各類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信息通信網絡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傳輸等資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公共機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且不影響建築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公共資源支持通信設施建設,其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為通信設施建設入場施工、電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條件,除了配合建設的必要成本等費用外,不得違規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推動通信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道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站場、智慧杆塔等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十五條【物聯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物聯網網絡建設,積極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能化傳感器,推進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應用感知系統,推動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六條【工業網際網路建設】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支持建設工業網際網路平臺,加強工業網際網路安全能力建設,鼓勵企業積極應用信息通信技術開展內外網改造。
第十七條【車聯網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動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擴大車聯網無線通信技術網絡的覆蓋水平,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基礎設施、智能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誌標識的數位化改造和新建。
第十八條【衛星設施建設】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北鬥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和配套基礎設施,提供北鬥衛星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參與衛星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新技術基礎設施】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臺、算法平臺、開源平臺等基礎平臺,建立領先的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二十條【算力基礎設施】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計算節點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雲計算、邊緣計算等計算能力提升,構建高效協同的數據處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總體布局規劃,支持數據中心優化建設和改造升級,提升資源利用水平和運行效率。
第二十一條【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推動能源、交通、城市、物流、醫療、教育、農業農村、水利、環保、應急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智能化改造,建立經濟社會智慧化運行的基礎設施體系。
第二十二條【數字鄉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鄉村信息網絡設施水平,推動鄉村信息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位化轉型,完善農村電商基礎設施,建立健全農產品網絡銷售的物流設施、供應鏈設施和支撐保障設施,為鄉村數字經濟發展提供數字基礎設施支持。
第三章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數據類型】 本條例所稱數據分為公共數據、非公共數據。
本條例中的公共數據,是指由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下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
本條例中的非公共數據,是指前款規定以外數據。
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利用】 公共數據應當分類分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依法共享。公共數據應當依法有序開放,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開放重點。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統籌推進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工作,規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標準。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範圍的動態調整機制,創新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模式和運營機制,滿足市場主體對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需求。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類數據融合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各類數據深度融合,鼓勵依法依規利用數據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數據加工等活動,通過產業政策、模式創新等方式,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省統一的開放平臺開放數據資源。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的場景。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所產生成果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數據交易】 支持創新數據交易模式,拓寬數據交易渠道,促進數據高效流通。基於依法獲取的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所產生成果的財產權益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設立數據交易場所,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和引導數據供需雙方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數據交易。
第二十七條【數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推廣數據管理相關國家標準,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數據管理國家標準,提高數據管理水平,提升數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個人信息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條件與程序。
第二十九條【數據安全】 開展數據的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開等活動應當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應保護機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數據安全。
第四章 數字產業發展
第三十條【數字產業發展範圍和重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電子信息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電信廣播電視衛星傳輸服務業、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業等數字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重點推動發展新一代移動通信、半導體與集成電路、超高清視頻顯示、智能終端、基礎軟體、工業軟體、網絡安全等基礎產業,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工業網際網路、車聯網等新興產業,以及數字孿生、量子信息、衛星網際網路等未來產業。
第三十一條【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圍繞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實施科技研發攻關,推動突破核心電子元器件、高端晶片、關鍵基礎材料、基礎軟體、工業軟體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促進數字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
第三十二條【數字產業創新平臺】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產業領域的國家和省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質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促進數字產業集聚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引導和支持建設數字產業基地和特色園區,培育新一代電子信息、軟體與信息服務、超高清視頻顯示、半導體與集成電路、智慧機器人、區塊鏈與量子信息、數字創意等數字產業集群,促進數字產業集聚發展,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
第三十四條【培育數字產業市場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數字產業領域的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發展,培育多層次的企業梯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字產業領域企業上市資源,支持有條件的數字產業領域企業到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第三十五條【數字產業生態培育】 鼓勵網際網路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開放數據資源和平臺能力,推進軟體開源和硬體開放,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成長,構建大中小微企業和創業者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主體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
第三十六條【數字產業服務機構】 數字產業領域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信息交流、企業合作、產業研究、人才培訓、諮詢評估等活動。
引導和支持提供數字產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產業領域企業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智慧財產權保護、投資融資、技術支持、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平臺經濟與共享經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設面向行業的網際網路平臺,推動其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利用網際網路平臺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優化配置,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
依法合理界定網際網路平臺責任,加強科學有效監管,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秩序,促進平臺經濟與共享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章 產業數位化轉型
第三十八條【產業數位化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產業利用信息通信技術進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鏈條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推動信息通信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的數位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
第三十九條【工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智能製造,推行個性化定製、網絡化協同、智能化生產、服務型製造等基於信息通信技術的製造業新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工業網際網路平臺,完善工業網際網路產業生態。鼓勵和支持企業上雲用數賦智,構建數據驅動的生產方式和企業管理模式,提升生產和管理效能。
第四十條【農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創新應用,重點推動遙感監測、地理信息等技術在農田建設中的應用,推動大數據、北鬥導航、智能控制等技術在農機作業中的應用,推動區塊鏈、物聯網、二維碼等技術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中的應用。支持建設智慧農業雲平臺和涵蓋耕地、種質資源、農業預警等方面農業大數據平臺。
第四十一條【服務業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健康、養老、教育、旅遊等生活性服務業數位化轉型,推進工業設計、現代物流、檢驗檢測、節能環保、評估認證等生產性服務業數位化轉型,提升生活生產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教育、健康、文旅、金融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互通共享,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在教育領域普及應用,支持建設智慧校園、智慧課堂、「網際網路+教育」資源服務大平臺,培育互動教學、個性定製等在線教育新業態新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促進和規範「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發展,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在診斷技術、臨床輔助決策、智能化醫學設備等領域的應用,發展「網際網路+」醫療服務,建設網際網路醫院,培育智慧醫療新業態新模式。
網信、文化和旅遊、廣電、新聞出版等相關主管部門支持建設公共文化雲平臺和網上圖書館、博物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引導和培育數字出版、遊戲、動漫、電競、智慧旅遊、網絡直播、融媒體等新業態新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信息通信技術在金融領域融合應用,推進和鼓勵行動支付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與普及,加快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培育數字金融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三條【電子商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服務體系發展,促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支持工業、農業、物流、商務等細分領域的垂直電商平臺,培育社交電商、直播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四條【智慧物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貨、車(船、飛機)、場等物流要素數位化,支持物流園區、大型倉儲設施、貨運車輛等普及應用數位化技術和終端設備,提升物流智能化運作水平。
第四十五條【產業集群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面向產業集群,重點建設分行業分區域的產業網際網路平臺,提升產業集群產業鏈資源共享、產業協同水平。
引導和支持提供產業數位化轉型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加強對產業集群數位化轉型的技術服務保障,支持建設區域型、行業型、企業型數位化轉型促進中心。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下遊企業數位化轉型。
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參與有關平臺和設施建設,發展面向細分領域的行業化、精細化、專業化創新平臺。
第六章 數位化治理
第四十六條【數位化治理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應用信息通信技術,推進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提升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數位化智能化水平,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十七條【數字政府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要求,完善管運分離、政企合作的管理體制,創新建設運營模式,推動政府履職數位化應用全業務覆蓋、全流程貫通、跨部門協同,提升治理效能。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家機關和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結合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推動本單位、本系統治理數位化。
第四十八條【數字政務服務平臺】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全省政務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建設全省統一的政務基礎網絡、政務雲平臺和政務大數據中心,推進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以及移動政務平臺的建設和應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統一部署組織建設本級政務網絡。
第四十九條【基層數位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推動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數位化,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基層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數位化治理,提升基層治理的精準化水平。
第五十條【城市數位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信息通信技術與城市管理公共設施融合建設,部署城市數據採集智慧感知節點,推進民生服務信息化設備全面覆蓋和數據歸集,推動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輔助決策分析、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等服務數位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一條【交通數位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發展智慧交通,推動信息通信技術與交通行業深度融合。推進數據資源賦能交通發展,加速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信息網絡融合發展,構建泛在先進的交通信息基礎設施。構建綜合交通大數據中心體系,深化交通公共服務發展。
第五十二條【治安防控數位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門應當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應用,運用新一代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和智能傳感、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創新社會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數位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三條【公共衛生數位化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公共衛生體系信息化建設,推進信息通信技術在疫情監測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的應用,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的數位化水平,推進公共衛生治理的數位化轉型。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條【資金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統籌運用省級專項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重點用於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和產業載體建設、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等領域。
第五十五條【金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省級政策性基金作用,按照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重點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和高成長、初創型數字經濟企業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對數字經濟市場主體提供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支持。
第五十六條【人才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培育,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和融合型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與相關數字經濟領域企業開展合作辦學,培養掌握先進技術技能以及崗位適應能力強的勞動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引進的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可以按照相關政策享受當地入戶、住房、子女教育等人才支持政策。
第五十七條【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職責,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數據、網絡、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五十八條【智慧財產權保護】 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和發展相關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和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五十九條【市場開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舉辦和鼓勵參加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內國際會展、賽事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暢通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六十條【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領域投資建設,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六十一條【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政策服務供給,鼓勵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的指導,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其他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設施保護、政府採購等方面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送審稿)》起草說明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數字經濟強省建設,按照省委、省人大關於加快我省數字經濟地方立法的工作部署,我廳牽頭起草了《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制訂《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訂《條例》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數字經濟發展重要論述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快發展數字經濟發表一系列重要論述。十九大報告將數字經濟等新興產業蓬勃發展作為經濟建設的重大成就予以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以及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均強調要求「發展數字經濟」。廣東作為數字經濟大省,應在數字經濟立法上先行先試,大膽探索實踐,為全國提供新鮮經驗。
(二)制訂《條例》是再創廣東數字經濟發展優勢的需要。近年來,廣東出臺實施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等一系列重大規劃、重大舉措,加快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發展,推動經濟社會數位化轉型,取得積極成效,數字經濟規模和發展指數均居全國第一。為加快打造全球數字經濟發展高地,建設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我省有必要發揮立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通過立法制定一套全面系統有效的數字經濟促進政策措施體系,實現創新要素的高效配置,釋放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市場價值,再創數字經濟發展新優勢,推動我省數字經濟規模和發展水平繼續保持全國領先。
(三)制訂《條例》是適應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蓬勃發展的需要。在數字經濟時代,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量子技術等數位技術層出不窮,與傳統產業、社會生活加速融合,工業網際網路、車聯網、平臺經濟、直播電商、在線教育、遠程辦公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湧現。對於快速發展成長的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傳統的法律理念、手段、制度、技術面臨巨大挑戰。為構建適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規律的的立法體系,在堅決守住安全底線的前提下,需要倡導「促進發展、包容創新、審慎監管」的法治理念,留下足夠的創新空間和監管彈性,營造更加開放包容的法治環境。
二、起草《條例》的依據
目前,《條例》暫無直接對應的上位法,起草主要的依據是《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0年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0年草案)等法律法規,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關於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加快發展的通知》國家有關部委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借鑑浙江、江蘇、貴州等部分省市的數字經濟促進立法經驗,結合我省數字經濟發展的特點,形成《條例》。同時,《條例》充分吸收廣東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2018-2025年)、《廣東省新一代人工智慧發展規劃》《廣東省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三年實施方案(2020—2022年)》等政策文件有關內容,認真研究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徵求意見稿)》、我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徵求意見稿)》等最新內容。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8章63條,除總則及附則以外,主要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字產業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數位化治理、保障措施進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規定了《條例》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原則和思路、各級政府和主管職能部門職責等基本問題,對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標準建設、統計監測以及開放合作等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工作設定主體職責,明確各部門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職能、定位,為全面推進數字經濟強省建設提供戰略指引,還規定了包容審慎與容錯糾錯機制,為促進數字經濟留下創新發展空間。
(二)第二章為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為保障數字經濟活動正常進行,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具體規定,明確定義、建設重點,規定各項規劃與數字基礎設施銜接,統籌和指引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工作。重點建設通信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車聯網、衛星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等基礎設施,支持推動傳統基礎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和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三)第三章為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旨在促進數據資源的利用以及加強對數據的保護,規定了數據的類型;明確了公共數據、各類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則;提出了支持創新數據交易模式,促進數據資源的高效流通;要求落實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機制,促進數據安全保護與共享利用的平衡;還強調了推廣數據管理國家標準,提高數據管理能力。
(四)第四章為數字產業發展。為了保障數字產業發展規模、提升數字產業發展質量,本章明確數字產業發展的範圍和重點,規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臺、產業集聚發展的職責;要求加強對數字產業主體、數字產業生態的培育,鼓勵服務機構加強行業服務,推動服務升級;引導和支持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五)第五章為產業數位化轉型。為促進工業、農業、服務業數位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本章明確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數位化轉型的路徑和舉措,強調了教育、健康、文旅、金融等領域的數位化工作,引導和支持電子商務、智慧物流的發展,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加強對產業集群數位化轉型的支撐保障。
(六)第六章為數位化治理。為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政府部門落實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完善數位化治理體制機制,建設推進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和移動政務平臺,對基層治理數位化及城市治理數位化進行部署,推進交通數位化治理,促進治安防控、公共衛生治理數位化,提升治理效率和治理質量。
(七)第七章為保障措施。為加快數字經濟發展步伐,在資金、金融、人才等要素等方面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強調安全保障,為市場主體提高市場開拓能力,加強從業人員以及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加大力度保護智慧財產權,全方位多角度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八)第八章為附則。本章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日期。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送審稿)》正面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時間截至2021年1月3日,點擊下方閱讀原文即可填寫並提交意見。
來源丨廣東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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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送審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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