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輻射安全管理相關問題的復函
環辦輻射函[2016]1797號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輻射安全管理相關問題的函》(川環函〔2016〕147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我國《射線裝置分類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年第26號),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屬「其它高於豁免水平的X射線機」範疇,為Ⅲ類射線裝置。
二、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 第449號)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號)的相關要求,生產、銷售、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輻射工作單位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和取得省級環保部門(或其委託的市級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納入輻射安全監管。
三、根據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2002)的相關要求和國際輻射防護實踐,不得採用電離輻射設備進行大規模人體相關普查性質的檢測,因此使用單位應確定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正當性並嚴格限定其使用範圍和對象,不得在公共場所對公眾大規模使用。
四、你廳應嚴格執法,對未經許可違法生產、銷售、使用X射線人體安檢設備的單位,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確保公眾安全。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10月10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