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廠的碳排放怎麼算出來的?來看生態環境部的回答

2021-01-08 國際電力網

2020年12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印發《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並做好發電行業配額預分配工作的通知。

根據通知,發電行業2019-2020碳排放權分配實施方案確定。對於使用非自產可燃性氣體等燃料生產電力的機組、完整履約年度內摻燒生物質熱量年均佔比不超過10%的生產電力機組,其機組類別按照主要燃料確定。對於純生物質發電機組、特殊燃料發電機組、僅使用自產資源發電機組、滿足本方案要求的摻燒發電機組以及其他特殊發電機組暫不納入2019-2020年配額管理。


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

(發電行業) (徵求意見稿)

一、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

根據發電行業(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碳排放核查結果,篩選確定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並實行名錄管理。

碳排放配額是指重點排放單位擁有的發電機組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額,包括化石燃料消費產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淨購入電力所產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對不同類別機組所規定的單位供電(熱)量的碳排放限值,簡稱為碳排放基準值。

二、納入配額管理的機組類別

本方案中的機組包括純凝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自備電廠參照執行,不具備發電能力的純供熱設施不在本方案範圍之內。納入2019-2020年配額管理的發電機組包括300MW等級以上常規燃煤機組,300MW等級及以下常規燃煤機組,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漿等非常規燃煤機組(含燃煤循環流化床機組)和燃氣機組四個類別。對於使用非自產可燃性氣體等燃料(包括完整履約年度內混燒自產二次能源熱量佔比不超過10%的情況)生產電力(包括熱電聯產)的機組、完整履約年度內摻燒生物質(含垃圾、汙泥等)熱量年均佔比不超過10%的生產電力(包括熱電聯產)機組,其機組類別按照主要燃料確定。對於純生物質發電機組、特殊燃料發電機組、僅使用自產資源發電機組、滿足本方案要求的摻燒發電機組以及其他特殊發電機組暫不納入2019-2020年配額管理。各類機組的判定標準詳見附件1。本方案對不同類別的機組設定相應碳排放基準值,按機組類別進行配額分配。

三、配額總量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的實際產出量以及本方案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準值,核定各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數量;將核定後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數量進行加總,形成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將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加總,最終確定全國配額總量。

四、配額分配方法

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並採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擁有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

(一)配額核算公式

採用基準法核算機組配額總量的公式為:

機組配額總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係數+供熱基準值×實際供熱量。

各類機組詳細的配額計算方法見配額分配技術指南(見附件2、3)。

(二)修正係數

考慮到機組固有的技術特性等因素,通過引入修正係數進一步提高同一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公平性。各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修正係數見配額分配技術指南(見附件2、3)。本方案暫不設地區修正係數。

(三)碳排放基準值及確定原則

考慮到經濟增長預期、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等因素,2019-2020年各類別機組的碳排放基準值按照附件4設定。

五、配額發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配額計算方法及預分配流程,按機組2018年度供電(熱)量的70%,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注登系統)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預分配2019-2020年的配額。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數據核查後,按機組2019和2020年實際供電(熱)量對配額進行最終核定。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最終核定的配額量為準,通過注登系統實行多退少補。配額計算方法、預分配流程及核定流程詳見附件2、3。

六、配額清繳

為降低配額缺口較大的重點排放單位所面臨的履約負擔,在配額清繳相關工作中設定配額履約缺口上限,其值為重點排放單位經核查排放量的20%,即當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缺口量佔其經核查排放量比例超過20%時,其配額清繳義務最高為其獲得的免費配額量加20%的經核查排放量。

為鼓勵燃氣機組發展,在燃氣機組配額清繳工作中,當燃氣機組經核查排放量不低於核定的免費配額量時,其配額清繳義務為已獲得的全部免費配額量;當燃氣機組經核查排放量低於核定的免費配額量時,其配額清繳義務為與燃氣機組經核查排放量等量的配額量。

除上述情況外,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注登系統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不少於經核查排放量的配額量,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七、重點排放單位合併、分立與關停情況的處理

納入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併、分立、關停或遷出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省級行政區域的,應在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調整,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配額變更的申請條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點排放單位合併

重點排放單位之間合併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並履行清繳義務。合併後的碳排放邊界為重點排放單位在合併前各自碳排放邊界之和。

重點排放單位和未納入配額管理的經濟組織合併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並履行清繳義務。2019-2020年的碳排放邊界仍以重點排放單位合併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2020年後對碳排放邊界重新核定。

(二)重點排放單位分立

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應當明確分立後各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邊界及配額量,並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分立後的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本方案獲得相應配額,並履行各自清繳義務。

(三)重點排放單位關停或搬遷

重點排放單位關停或遷出原所在省級行政區域的,應在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報告遷出地及遷入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關停或遷出前一年度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關停單位所在地或遷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核查、配額分配、交易及履約管理工作。如重點排放單位關停或遷出後不再存續,2019-2020年剩餘配額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回,2020年後不再對其發放配額。

八、其他說明

(一)地方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

對已參加地方碳市場2019年度配額分配但未參加2020年度配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參加全國碳市場2019年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對已參加地方碳市場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其參加全國碳市場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本方案印發後,地方碳市場不再向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

(二)不予發放及收回免費配額情形

重點排放單位的機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配額,已經發放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經核查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按規定收回相關配額。

1.違反國家和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建設的;

2.根據國家和所在省(區、市)有關文件要求應關未關的;

3.未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或者未如期提交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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