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之後,線下會銷不斷抬頭
近兩個月來,由於省內遊的逐漸解禁,旅遊會銷人員開始蠢蠢欲動,他們旗下的周邊遊產品不僅免費,甚至還對參會者贈送各種各樣的小禮品,這種套路對於鑑別能力低且貪圖小利的老年人,十個有九個必「中招」
2020年4月25日,綿陽市涪城區365旅行社組織了一場團費價格為98元的綿竹兩天一夜旅遊行程,參團對象均為50-75歲的老年遊客。在旅遊行程期間,老年遊客們被瘋狂「上課」,產生激情消費,有些遊客竟斥巨資購買了4980元的保健酒,該旅行社遂即被相關部門調查。
2020年5月9日,遵義市播州區永東旅行社民主路網點招徠老年人免費到深溪鎮參觀旅遊景點、製藥廠、組織健康知識培訓、開展免費身體健康檢查等一系列活動,誇大老年人病情,要求老年人必須購買市場價為292/盒,銷售價為999/盒的「廖氏化風丹」,被市民舉報。
二、旅遊會銷逐漸被汙名化
正是由於上述案例的頻頻爆出,人們對凡是涉及「會銷」二字的印象都不約而同的和「洗腦、傳銷」等邊緣化的詞彙劃上等號,通俗來說,做旅遊會銷的一般會被貼上「坑蒙拐騙」「違法犯罪」的標籤。
其實各個行業都會存在鄙視鏈,旅遊行業也不例外。做歐洲、澳新、美加、韓日出境遊的看不起做東南亞的,做東南亞的看不起做國內線的,做國內長線的看不起周邊短線的,做周邊短線的看不起做旅遊會銷的。
在旅遊行業內部,做旅遊會銷的毫無疑問地處於鄙視鏈的底端,然而這只是調侃的言辭。其實從法律角度來講,相比於正常的旅遊線路,做旅遊會銷的要承擔比傳統旅遊更高的法律風險,但是旅遊會銷所帶來的高額利潤也可能是其上遊鄙視鏈所無法企及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各位旅遊會銷人願意過著「刀尖舔血」的日子。
三、會銷旅遊仍無法避免「消費欺詐」嗎?
會銷的實質說白了就是通過組織開會的形式進行商品營銷。
會銷近幾年發展的趨勢如迅猛,我認為一方面是,中老年遊客防範意識較差,鑑別能力較低,時間寬裕,並且手頭多多少少有些積蓄,又注重身體保養,貪圖便宜等;
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會銷講師往往會虛構「專家」頭銜,通過反覆洗腦,引出要賣的產品,並且大肆宣揚兜售商品的功效,誇大使用性能,巧借「會託」策略,博得參會老人的信任,達到高價兜售牟利的目的。
其中,會銷講師聲稱的「包治百病」已經違反了《旅遊法》第二十八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廣告法》第四條等諸多法律規定,基於此虛假宣傳所產生的後果不僅僅民事責任的承擔,還包括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那更為嚴厲的呢?還在後面。
四、會銷旅遊離刑事犯罪還差多遠?
舉一個旅遊會銷的經典案例,2018年國內最大的一起「平臺旅遊會銷」詐騙案告破,涉案嫌疑人高達600人,背後的操盤者是一個以南京東鼎老闆陳某為首,冒充醫生、講師、專家推銷保健品,以詐騙錢財的公司化犯罪集團。
談到這裡,大家可能會心生疑問,我現在所做的會銷你說是民事欺詐我勉強認同,但是你說我這個構成刑事犯罪屬實不敢苟同,如果真的是涉嫌刑事詐騙,那為什麼我現在還活蹦亂跳的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關鍵是要弄清楚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界限在哪裡?「欺」和「詐」到底有什麼區別?
首先是欺騙內容不同。
民事欺詐是對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刑事詐騙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上述案例中,連婚慶主持人都能被包裝成為保健專家,虛構個人資歷和誇大產品功效的事實,在本質上是對全部事實的欺騙。
其次是欺騙程度。
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的交叉點在於,通過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能否達到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處分財物的程度。講師一些列的健康知識宣講,健康體檢以及虛假宣傳的行為很大程度上能使參會的老年人對保健產品的固有屬性產生錯誤認識,並積極購買。如果只是不帶任何誇大成分的產品宣傳,筆者認為,無論哪一種產品其固有瑕疵不足以造成老年人的錯誤認識,不構成詐騙或欺詐,但是虛假宣傳的行為大概率地增加了其錯誤認為的可能性。
最後就是非法佔有的目的。
民事欺詐並沒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目的,僅僅是針對於商品合理利潤的對價取得,也就是說,民事欺詐目的不是暴利而是合理的利潤差價,雖然商品可能會有質量問題但是消費者也是通過合理對價取得。而刑事詐騙完完全全是攫取暴利,成本只要十幾元的廉價產品被包裝成包治百病的特效藥或者是特供藥,搖身一變,交易價格上漲三四十倍,這種利潤差並非來源於品牌的價值賦能,而是全靠一張嘴——編出來的。
五、反思
產品營銷是旅遊會銷存在的根基,就連普通旅遊產品的宣傳都無法避免誇大宣傳甚至虛假宣傳風險,更何況旅遊會銷呢?
但是我仍然要建議各位會銷從業人員應當秉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去營銷產品,注重產品的質量提升,從用戶體驗的角度去宣傳商品。
質量和價格也不是完全劃等號的,物美價廉的產品比比皆是,賺取合理範圍內的價差利潤是正當的商業經營行為。法律打擊的不是會議銷售的這種形式,而是誇大、虛假的營銷手段,因為這種宣傳方式往往會造成消費欺詐或集資詐騙,損害消費者利益並且不利於市場的自由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