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是一個社會學名詞,公是為大家,大多數,平指平等。《管子·形勢解》有「天公平而無私,故美惡莫不覆;地公平而無私,故大小莫不載。」 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之一;經濟學中,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對平等,即要求社會成員間收入差距不能過分懸殊,要求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社會層面的公平,則是經濟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等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從詞義上講,公平是公正不偏袒,其表現在權利、分配、機會和司法的合理性。
公正是倫理學的基本範疇,即公平正直,沒有偏私。《荀子·正論》有「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則下治辨矣;上端誠則下願愨矣,上公正則下易直矣。」 由於沒有偏私是要依據一定的標準而言,所以公正是含有一定價值標準的價值判斷,這個標準一般為當時的法律。每個社會都有各自的公正標準,因此公正並不必然代表「同樣的」、「平等的」。
僅從字義上,就可看出公平與公正具有一定的聯繫,但是公平是對某結果的客觀評價,用以表示對各比較方而言都是正義的;公正則更傾向於主觀評判,多是從裁判者的角度來定義。相較之下,公平更客觀。公平是實質上的一種平等,而公正則是在一定評判標準下的公平正直。
科學研究需要公平的學術環境。除了自身的綜合實力以外,科技工作者獲得學術研究的機會應該是公平的。科技評價也應該基於公正、公平的原則,兩者既有區別性也有統一性:
科技評價的公平性更多是從科研參與者的角度展開,其主要體現在,應該以同行同類評價為基礎,應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研究成果如果用基礎科學基礎研究那一套評價指標去評價,顯然是很不合理的。然而由於科技管理部門的簡單管理思路,我國高校長期以來形成的科技評價機制具有明顯的統一、量化特徵,評價指標單一化、評價標準定量化、評價方法簡單化、評價結果功利化的傾向又比較嚴重,分類評價實施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科技評價的公平性。
科技評價的公正性則主要針對體系或機制而言,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學術評價體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實行分類評價不僅會提高公平性,也更會提高公正性,因為不同的科研類型價值判斷標準區別很大。我國在人才和科技評價上實行的西部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從公正性的角度制定的,西部基礎條件差,取得同樣的成果所付出的努力和代價是不同的,從縮小東西部差別的角度上,實行差別化的政策也是必要的。
我們國家在不斷推動學術評價制度的改革,正在逐步改變片面地通過規定期刊等級和論文數量等簡單化、絕對化的學術評價標準,在今年新發布的《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對人才評價機制的改革做了進一步的部署,包括分類健全人才評價標準、改進和創新人才評價方式、加快推進重點領域人才評價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評價管理服務制度等。
大家對科技評價有這樣或那樣的意見,主要是我國的科研投入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經費用於基礎研究,而評價的指標卻是百分之百的基礎研究指標。因而,應及早建立起分類科技評價體系,特別需要科技管理部門有擔當精神。科技評價其公平公正的環境需要一個不斷優化完善的過程,學術評價中的功利色彩不斷弱化,科研成果的創新性和應用價值得以愈發重視,高校的科技工作將會更加持續健康的發展。(責任編輯趙豔玲,榮譽主編李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