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2011年海南省農業保險試點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1年海南省農業保險試點方案
根據省政府《關於建立我省農業保險體系的意見》(瓊府〔2007〕47號)和2010年我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結合目前國家有關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保險標的與險種
2011年我省農業保險試點標的除上年的橡膠樹、香蕉、水稻、尖椒、長豆角、露地西瓜、生豬、能繁母豬、漁船、漁民外,新增南繁制種水稻、羅非魚、深水網箱養殖等3個,共13個。
保險險種共13個,分別為橡膠樹風災保險、香蕉風災保險、水稻種植保險、尖椒保險、長豆角保險、露地西瓜保險、生豬保險、能繁母豬保險、漁船保險、漁民海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船東僱主責任保險、南繁制種水稻保險、羅非魚養殖保險、深水網箱養殖保險。
上述各險種費率、保險金額和財政補貼預算情況見附表。
二、試點規模與試點區域範圍
(一)種養業險種。
2011年種養業保險除香蕉風災保險以外,其餘險種均在全省範圍內試行。除海膠集團橡膠樹風災保險以外的險種,當實際投保規模超過試點規模時,可以據實追加。其中:
1.橡膠樹風災保險試點規模為350萬畝。其中海膠集團300萬畝、民營50萬畝。
2.香蕉風災保險試點規模為4萬畝,在海口、澄邁、臨高、儋州、白沙、昌江、東方、樂東等8個市縣試點。
3.水稻種植保險試點規模為50萬畝。
4.南繁制種水稻保險試點規模為10萬畝。
5.露地西瓜保險試點規模為1萬畝。
6.尖椒保險試點規模為3萬畝。
7.長豆角保險試點規模為2萬畝。
8.生豬保險試點規模為5萬頭。
9.能繁母豬保險試點規模為5萬頭。
(二)漁業險種
2011年漁業保險除羅非魚及深水網箱養殖以外,其餘在全省沿海市縣試點。當漁船、漁民保險實際投保規模超過試點規模時,可以據實追加。其中:
1.漁船保險試點規模為1200萬元保費收入。
2.漁民海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含船東僱主責任保險,下同)試點規模為6萬人。
3.文昌魚養殖保險試點規模1萬畝,在文昌市試點。
4.深水網箱養殖保險試點規模200口,在臨高縣試點。
三、保險經營組織方式
(一)多家共保經營。種養業險種(海膠橡膠樹風災保險除外)由種養業共保體負責承保,主承保人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漁業險種由漁業共保體負責承保,主承保人為中國漁業互保協會。
經營管理要求:
1.各共保體應當制定和遵守農業保險試點共保體章程,明確共保人各方責任與義務,及時進行保費、賠款及經營管理費用的分攤。其中,漁民海上人身意外傷害險由原漁民共保體各成員單位共保,其它漁業險種由原漁船共保體各成員單位共保,共保份額不變。
2.各共保體應當按試點工作要求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業務,設立共保體專用帳戶,實行分險種單獨建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財務管理制度。
3.各共保體年度經營總費用實行包幹制。種養業共保體包幹費用比例為年度保費收入的25%(為確保基層機構做好承保和理賠服務工作,具體經辦的支公司年度包幹費用比例不應低於年度保費收入的13%),漁業共保體包幹費用比例為年度保費收入的28%。共保人根據其共保體章程確定的份額分配保費、經營費用和利潤,承擔相應責任和風險。如果試點險種獲得再保,則按再保費用據實追加經營包幹費用。
4.各共保體應按照財政部及保險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逐步建立應對巨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5.主承保人應當按月向省農業保險試點領導小組報送承保理賠情況,按季度向省財政廳、海南保監局報送農業保險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每半年向所有共保人通報共保體經營情況,年度終了後向省農業保險試點領導小組報送年度總結及試點情況。同時建立農業保險理賠情況報告制度。
(二)一家獨保經營。
海膠集團橡膠樹風災保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獨家經營。
經營要求:
1.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及保險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逐步建立應對巨災風險的長效機制。
2.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向省農業保險試點領導小組報送承保理賠情況,按季度向省財政廳、海南保監局報送農業保險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年度終了後向省農業保險試點領導小組報送年度總結及試點情況。同時建立農業保險理賠情況報告制度。
四、財政補貼
根據目前國家有關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2011年我省試點險種分為中央險種和地方險種,並實行不同的財政保費補貼政策。
(一)保費補貼標準。
1.中央險種。包括能繁母豬保險、水稻種植保險、橡膠樹風災保險和漁船保險。
(1)能繁母豬保險保費60元/頭,保險金額最高為1000元/頭。其保費由參保者自繳20%,由中央、省和市縣三級財政補貼其餘80%。其中:中央財政補貼50%;海口、三亞、洋浦由省級財政補貼10%,本級財政補貼20%;其餘市縣由省級財政補貼20%,本級財政補貼10%。
(2)水稻種植保險保費15元/畝,保險金額最高為300元/畝;附加旱災險3元/畝,保險金額為150元/畝。其保費由參保者自繳25%,由中央、省和市縣三級財政補貼其餘75%。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10%。
(3)橡膠樹風災保險保費由參保者(不含海膠集團)自繳25%,由中央、省和市縣三級財政補貼其餘75%。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10%。
海膠集團橡膠樹風災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35%,由中央、省級財政補貼65%。其中: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25%。
(4)漁船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45%,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其餘55%。其中:中央財政補貼25%,省級財政補貼30%。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總額為80萬元。
(5)如果年度執行中,中央財政補貼比例有變化,則相應調整參保者保費自繳比例。
2.地方險種。除能繁母豬保險、水稻種植保險、橡膠樹風災保險和漁船保險以外的其他試點險種。
(1)漁民海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80%,省級財政補貼20%。
(2)香蕉風災保險、露地西瓜、尖椒、長豆角、南繁制種水稻、羅非魚養殖、深水網箱養殖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70%,省級財政補貼30%。
(3)生豬保險保費由參保者自繳50%,省級財政補貼50%。
(4)根據本地農戶、漁民自繳保費能力,各市縣財政可以在省級財政保費補貼基礎上,再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或由農戶、龍頭企業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市縣自主確定。
(5)2011年試點期間,若地方試點標的或險種被列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品錄,則按國家保費補貼政策執行,相應調整參保者保費自繳比例,但並不改變其試點期間的共保體經營組織方式和會計核算管理。
(二)風險補償原則。
2011年補償險種為香蕉風災保險、羅非魚養殖保險、深水網箱養殖保險。共保體經營補償險種因重特大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賠款發生較大虧損,經營難以為繼,省級財政按其當年總賠付的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其餘險種,省級財政不給予風險補償。
省級財政風險補償計算方法如下:
若補償險種年保費總收入×5≥補償險種年賠付總金額-歷年補償險種盈餘積累-再保賠款攤回>補償險種年保費總收入×2,則超2倍(不含)至5倍部分省財政給予共保體50%的風險補償。
香蕉種植保險盈餘積累=補償險種保費收入+「以險養險」盈餘積累-補償險種賠付支出-補償險種包幹總費用。
羅非魚、深水網箱養殖保險盈餘積累=補償險種保費收入-補償險種賠付支出-補償險種包幹總費用。
(三)政府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
2011年從省農業保險發展資金專戶中計提342萬元作為政府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截止目前,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餘額為1820萬元。
五、風險控制
(一)補償險種的賠付執行單個險種當年保費收入5倍(含)封頂的二次賠付制度。所謂5倍(含)封頂,即單個險種當年賠付大於當年保費收入的5倍時,超出5倍部分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參保者承擔賠償責任;5倍以內的賠付由各保險經辦機構按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所謂二次賠付,即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經辦機構先向參保者支付核定賠款的50%作為預付賠款,在保險年度末以省為單位統計當年總賠款後,再進行個案清算。
(二)其餘試點險種由各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者按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以險養險
2011年「以險養險」的標的仍為財政供養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以下簡稱車輛險),由2010年通過談判招標確定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承保經營,經營總費用實行包幹制,包幹比例為15%。承保人應按季度向省農業保險試點領導小組報送承保理賠情況並於年度終了後提交年度總結及財務報表。「以險養險」業務年度利潤的70%由種養業共保體各成員單位根據其共保體章程確定的份額分享,其餘30%作為以險養險盈餘積累計入補償險種盈餘積累。
「以險養險」年度利潤=年度保費收入-年度直接賠付支出-年度經營總費用。
七、工作進度安排
5月份,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等各種媒體方式,做好宣傳發動和組織工作,保險經辦機構承保。
7-8月份,有關部門跟蹤檢查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10月份,各級財政部門做好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規模測算,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保費補貼預算申請。
12月份,對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進行初步總結,研究提出2012年農業保險試點方案。
八、工作要求
(一)試點市縣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創新思路,大膽探索農業保險新路子,積極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各項工作的開展。要堅持農戶優先的原則,努力提高中小農戶參保率。
(二)保險經辦機構要樹立服務「三農」的經營理念,挑選業務精、素質高、責任心強的人員負責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加強承保服務,做到快速理賠,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的要求。
(三)各級農業、畜牧獸醫、熱作中心、海洋與漁業、農墾、氣象、水文等業務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在農業保險的宣傳發動、風險預測評估、專業鑑定、防災防損等方面發揮業務和技術優勢,支持和配合各共保體開展農險業務。
(四)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及流程監管,規範其運行。
(五)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業保險試點組織、協調工作,安排落實保費補貼資金及相關工作經費,多方籌集風險補償資金,並與農業、海洋與漁業等業務主管部門及保監部門共同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附件:1.2011年農業保險試點情況預測一覽表
(大災全損)(略)
2.2011年農業保險試點情況預測一覽表
(比較嚴重)(略)
3.2011年農業保險試點情況預測一覽表
(輕微災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