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員工醉酒後,被上司開車帶到酒店欲對其性侵,刑法上如何評價?

2021-01-19 晴小萱

聽多了、見多了,男性性侵女性的行為會受到刑法的評價,今天我們共同看下女性對男性進行性侵,刑法是如何評價的?

小黃,女性,某公司總經理,四十左右歲的人,但並未結婚。由於工作忙,生意大,因此也就忽略了個人感情的追求,如今這個年紀了,就想著事業有成,應當追求屬於自己的愛情了。

這個時候剛入職不久的小張進入了她的射程,這天親點他,要求他與自己共同出差,他把事情辦得也很妥當,令她十二分的滿意。

要邀請他吃飯的時候,主動讓小張喝了很多酒,小張不是很能喝酒,喝點就醉了,她開車把他帶到酒店,欲對小張進行性侵,他明白了一切後告訴她,他喜歡男性,因此她放棄了本來的想法,隨即他報警,小黃被抓!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的強姦罪指使用暴力、脅迫、其他手段,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而強制性地對婦女實施姦淫的行為。這個罪名只是規定了,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就是具有刑事責任的男子,女性並不能單獨構成本罪的主體。並我國現行刑法總共有483個罪名,並沒有一個罪名涉及到女性強姦男性的規定,因此小黃不構成強姦罪。

小黃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我國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主觀要件:直接實施的故意行為。  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通過強制猥褻罪的對主體要件的要求並無特殊規定,而是一般主體,也就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那麼本案中,小黃為了追求屬於自己的愛情,灌醉了小張,並帶回了酒店,也就是說,在小張沒有反抗的前提下,想對其進行性侵,主體上是符合強制猥褻罪的犯罪主體的。

在主觀上小黃也具有犯罪的故意,從案情陳述便知,小黃是有意要與小張發生性行為,但小張告訴她,他喜歡男性,因此她放棄了她的想法,但並不構成強姦罪的中止,因為強姦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且只能是具有刑事責任的男性,並不包括女性,因此她並不構成強姦罪的中止。

小黃的這一行為在客體上侵犯了小張對性的羞恥心,客觀上是利用了小張醉酒不知反抗的狀態下進行的行為。

綜上所述,小黃構成強制猥褻罪而不是強姦罪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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