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劉永濤 林進怡 中國環境
01
案情
2020年6月18日,某生態環境部門在當地A綜合醫院(以下簡稱「A醫院」)的汙水處理站排放口採樣分析後發現,A醫院所排放的醫療廢水中SS超過《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0.6倍。經查,A醫院實際病床數為180張,其醫療廢水通過該院總的汙水處理站處理後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最後流入縣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廠處理。
圖為北京市東城區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醫院進行檢查,要求規範處置醫療廢水。鄧佳/攝
02
分歧
此案的討論過程中,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有關執法人員在誰是該案的執法主體這一問題上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但是該法的法律責任中卻未對這種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
然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洩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排放超標含病原體汙水的,應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A醫院進行處罰,而不是生態環境部門。
第二種意見認為:《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該法第八十三條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因為《水汙染防治法》的效力高於《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效力,所以應當優先適用《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A醫院超標排放行為進行處罰。對此問題:筆者傾向於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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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水汙染防治法》對排放水汙染物有什麼規定?
《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本條明確了水汙染物排放行為的違法界限。即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將構成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水汙染防治法》對排放醫療廢水有什麼特別規定?
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病原體」是指傳染病原體,包括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一般來說,排放含病原體汙水如不經處理就排放,易導致傳染病的快速擴散,危害人體健康。為此,本條規定,含病原體的汙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所以,含病原體的汙水並不是絕對禁止任何形式的排放,而是必須同時符合兩項嚴格的限制要求方可排放:一是必須要進行嚴格消毒處理,二是經過消毒處理後的含有病原體汙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如《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的相關標準值後方可排放。
三、A醫院的排汙行為屬於直接排放?還是間接排放?
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對汙水排入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進行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1〕11號)的解釋,即《水汙染防治法》中所指「向水體排放汙染物」,含「直接」或「間接」兩種類型。因此,將汙水排入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後又排入水體的,屬於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也就是說,A醫院將超標排放含病原體的汙水排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最後流入縣城的城市生活汙水處理廠處理後又排入水體的,這屬於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
所以,即使A醫院屬於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同樣必須遵守《水汙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四、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有什麼要求?
根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一般情況下,城鎮汙水處理廠收集的汙水,主要是日常的生活汙水和醫療機構排放的醫療廢水,但也有一些工業企業排放的各類工業廢水。而對於其他汙染物,如含有含病原體的醫療廢水,因汙水處理廠沒有相應的工藝和設備進行處理,則需要排汙單位採用相應的方法進行預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向城市汙水處理廠排放。
所以,A醫院向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A醫院間接向水體排放醫療廢水應當如何適用標準?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4.1.4節規定,本標準未列入的控制項目,包括病原體、放射性汙染物等,根據汙染物的行業來源,其限值按相關行業標準執行。而《排放標準》4.1.2節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上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汙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汙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汙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汙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所以,A醫院應當執行《排放標準》表2中的預處理標準。
五、本案的執法主體應當是誰?
雖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洩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汙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汙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對此問題,筆者從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則對本案進行分析。
一是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早於《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實施。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而從這兩個條例實施的時間看,應當優先適用《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的規定。
對此問題,2018年1月22日,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廢水納管經城市汙水處理廠排放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8〕122號)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後作出解釋:即對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汙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對只違反《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規定,未取得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要求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是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要求。雖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洩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以,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看,《水汙染防治法》的效力高於《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效力,即應當優先適用《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
綜上,筆者認為,不管是從「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分析,還是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看,A醫院向城市市政排水管網排放超標含病原體汙水,這種間接排汙行為同樣應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A醫院進行處罰。
作者單位: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態環境局
來源:中國環境報
編輯:邢翰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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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醫療機構廢水超標排放應當由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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