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行業從業人員在將影視劇作品對外發行銷售授權時,會涉及到各種發行渠道,例如影院院線、網際網路、電視臺、廣播電臺、飛機、火車、汽車等。
其中在涉及到飛機系統時經常使用一個詞語:航空版權。
其實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並沒有「航空版權」這個法律術語,那麼影視行業內的「航空版權」,究竟對應的是哪些法律術語呢?
航空版權如何進行定性,需要分兩種情況:
一、在沒有網絡的情況下
航空器上,在沒有實現網絡的情況下,涉及的是複製權、放映權;
如何將視聽節目在沒有網絡的情況下,播放給乘客呢?
大致需要兩步:
第一步把影視劇作品拷貝到終端設備中,涉及的是複製權。
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第二步打開終端設備,將影視劇作品放映給乘客,涉及到的是放映權。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二、在有網絡的情況下
在有網絡的情況下,包括點播系統、航空WIFI、航空區域網、航空網際網路,涉及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飛機上的WiFi服務分為兩種:
一種是區域網,類似於原先飛機上配備的娛樂點播系統,可以看電影、聽音樂、玩遊戲或是和同航班的乘客聊天。
另一種是空地互聯,通過衛星轉發數據實現空中上網,即不再是只能訪問飛機上的區域網,而是可以訪問外網網際網路。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實施信息網絡傳播權並不限於通過「網際網路」實施,也可能是「區域網」實施。
無論是通過航空區域網,還是航空網際網路,涉及的都是信息網絡傳播權。
航空版權到底是什麼版權?結論如下圖所示:
三、是否涉及廣播權?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廣播權則是依託於無線和有線廣播信號技術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廣播是種非交互式傳播的方式,就是說公眾獲得作品的時間和地點是受到控制的。
因此目前在飛機上播放影視劇作品,是不涉及廣播權的。
四、是否涉及發行權?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著作權法上的「發行權」要遠比影視行業內通常所說的「發行權」範圍要小得多,並且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此處發行的對象是有形載體。有形載體指的是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此處的複製件指的是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原件製成的複製品,不包括以信息網絡方式傳播作品。因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不存在有形載體,故而不構成侵犯發行權。
至於點播權、播放權,都不是法律術語,需要根據具體的場景來確定其權利性質。
以上你都搞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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