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稱民謠女歌手花粥存在抄襲情況,並且附上原版證據截圖,一時間娛樂界一片譁然,就在網友們紛紛擼起袖子,準備就此新聞爆料大幹一場,看看是惡意炒作還是真有此事時,花粥在微博快速致歉,承認錯誤,並且表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一陣大風竟然在幾個小時內就偃旗息鼓了,著實晃了不少吃瓜群眾!
花粥致歉信
小編在看到花粥這份誠懇的致歉信時,也是感概萬千,多年以來歌手和作曲家、作詞家還是術業有專攻的,誠然我們也看到很多全才,能譜曲、會寫歌、個人音域寬廣可以駕馭任何風格,但畢竟是少數!在音樂界更多的是專攻一項的專業人員。向花粥這樣自己作曲、作詞的音樂人才,在就音樂創造、音樂改編和音樂演繹方面來說靈感和靈性都要求不低,可以這麼快的做出回應想來對音樂版權和著作權還是很了解的。
說到這裡,會有人問到底版權著作權是什麼啊?
下面就聽小編來給大家解讀一下:
一、什麼是音樂著作權?什麼是翻唱侵權?
所謂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絡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所謂翻唱侵權如果在錄像製品、電視音樂(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如果翻唱外國歌曲一般會涉及到是否要將外文歌詞翻譯成中文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把這項權利規定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將歌詞翻譯為中文的話須經作者本人同意,並和作者協商有關報酬。
因此,在花粥《媽媽要我出嫁》這首歌曲中,確實是未經亞歷山大羅夫紅旗歌舞團及歌詞翻譯者薛範先生同意發行此首歌曲,所以花粥是侵害了享有者的權利。
還記得當年旭日陽剛唱火的那首《春天裡》嗎?在作為追夢人時期他們用這首歌一舉奪魁,但是就在他們大小邀約訂單不斷的時候,汪峰公布「不允許旭日陽剛再演唱任何汪峰作品」,並且汪峰很坦言他們現在已經造成商業衝突,站在公司層面不可能讓他們繼續唱歌。這件事歸根到底就是旭日陽剛沒有獲得汪峰及其公司的授權和翻唱權,在版權方面意識不足,以至於讓自己後期陷入了被動局面。
二、音樂改編是否需要授權?音樂改編是否具有「獨創性」?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由此可見,在改編作品「獨創性」認定上,還是需要界定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畢竟無論是風格曲調、和聲配樂等等都需要專業的機構予以分析和評定,因此一直以來音樂侵權界定是個難度係數比較高的評定。
對於國內現在的音樂環境來說,它既是一個包容合作共贏的環境,也有偽原創、借鑑泛濫的情況。畢竟如十幾年前專業的譜曲曲家、專業的填詞家,專業的演唱家不同,那還是一個界限很分明的職能分工時代,但是因為現在良好的宣發環境,幼年時興趣啟蒙的大量介入,給了不少普通人一展所長的機會,可以通過各種表演形式傳遞給每一個人,網絡的力量不但可以讓你擁有身邊的粉絲,還可以擁有大洋彼岸的粉絲。所以,在起點要求比較低的流行歌曲中就很容易發生這種的事情,而廣大朋友也發現一般交響樂什麼的抄襲就不是那麼多,是不是?
三、版權意識究竟有多重要?
小編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非常重要!」小編就曾經在各行各業看到過因為版權問題產生的各種大戰,咱們不說其他行業,就單單說一下咱們娛樂圈。每年因為編劇改編、著作權等問題所引發的影視版權口水戰就不計其數,大家仔細回想一下《宮鎖連城》、《鬼吹燈》、《三生三世》等是不是都曾陷入這樣的糾紛話題中去。
而在近期產生比較熱議的版權之爭就是短視頻的製作和運用,不管是原創視頻還是截取影視作品片段,都要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前者是保護個人版權在發布平臺不受侵害,後者就要考慮截取影視片段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的範圍。
再一個就是直播,無論是遊戲直播還是演唱直播,都是在版權維護方面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畢竟不少平臺直播存在打賞情況,這就直接等同於翻唱著作人歌曲或者作品產生商業行為。這個和前面提到的旭日陽剛組合的情況一樣,只不過一個是在線下,一個是在線上,但是界定起來實際意義還是一回事。
看到這裡,朋友們你們對音樂版權和其他版權有一個大體的概念了嗎?其實在咱們的生活中版權處處可見,比如我們知道的各種大牌產品的商標權,還有一些賽事、演唱會的播放權,還有什麼版權是你想到的嗎?歡迎大家積極留言,讓我們把版權範圍全面起來,在網際網路高速發展的今天,版權意識一定要時刻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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