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過期飲料,經過對生產日期標示的重新清洗、噴印,搖身一變成了飲用期限內的合格飲料,被送往路邊士多店銷售。近日,順德檢察院起訴的一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獲一審判決,主要涉案人員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及高額罰金。
2015年6月初開始,馮某某、楊某某等人為牟取暴利,共謀成立一間無名飲料作坊,專門從事更改過期飲料生產日期並重新包裝銷售,並在龍江鎮租賃了幾間出租屋作為生產作坊和倉庫。
其間,馮某某從外面以10至20元每箱不等的低價購進過期或即將過期的娃哈哈系列營養快線、爽歪歪、複合蛋白等飲料以及康師傅系列茶飲料,再由楊某某負責在作坊裡將上述過期飲料標示的生產日期用清潔劑清洗,再用噴碼機重新對過期飲料列印一個新近的生產日期,然後重新包裝,使過期飲料從包裝上變身成為在飲用期限內的合格飲料。
製作完成後,馮某某便會聯繫中山、江門等地的士多店,以每箱低於市價幾元的價錢將更改過生產日期的過期飲料銷售出去,或通過物流託運銷售給廣東省外的客戶。
2015年10月起,因業務擴大,馮、楊二人招兵買馬聘請三名工人加入該無名飲料作坊,與楊某某一起負責重新包裝環節。據統計,該作坊每天更改過期飲料生產日期150至200箱,截至2015年11月5日,該無名飲料作坊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時查出過期飲料2400餘箱,市場價值10萬餘元。馮某某、楊某某截至案發銷售過期飲料共收入47萬餘元。
順德檢察院受理此案後,經調查認為,馮、楊等人明知是過期飲料,為獲取暴利仍然低價購進,然後更改生產日期重新包裝並以市場價銷售出去獲取利益,嫌疑人以過期的低等級、低檔次次品飲料冒充未過期的高等級、高檔次正品飲料進行銷售,屬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且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017年5月15日,馮某某、楊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獲判,馮某某、楊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三年零三個月,並同時被判處高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