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最響的手機鈴聲恐怕要屬TCL手機的音樂鈴聲了,驚動的範圍波及所有主流國產手機廠商、通信工業協會,甚至上達信息產業部。撥打這通「電話」的是「中國內地惟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預計通話費用高達1200萬元――這場關於手機鈴聲侵權的智慧財產權訴訟案,其判決結果將對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中國手機市場和產業產生深遠影響――
《計算機世界》報記者侯曉軒杜昊
訴訟風起
向TCL索賠1200萬元!訴訟消息很快被上報到了信息產業部。據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介紹,信息產業部對此案非常重視,明確指出「這不是一個企業的問題,而是整個手機行業的問題」,並決定將此事交由通信工業協會組織協調……
「這件事情去年就聽說過啊,沒想到事情鬧得這麼大,看來雙方開始叫板了!」說這話的是一位圈內人,說的事情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簡稱音著協)起訴TCL移 動手機內置音樂鈴聲侵權。
2003年,最響的手機鈴聲恐怕要屬TCL手機中的音樂鈴聲了,驚動的範圍波及所有主流國產手機廠商、通信工業協會,甚至上達信息產業部。撥打這通「電話」的是「中國內地惟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音著協起訴「TCL移 動多款手機內置鈴聲侵權」一案,並很快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在這起訴訟中,音著協對TCL移 動提出的索賠金額高達1293.58萬元。
其實,雖然此案剛剛正式開庭,但是音著協將TCL訴上法庭是一年前的事情,正式開庭不過是第一階段調解無效的一個訊號。由於此案所帶有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這個案子已經不再是TCL一家的事情,法院對TCL移 動的裁決將成為今後整個手機行業使用音樂作為鈴聲如何解決版權問題的藍本,這也是此案引起相關各方關注的原因,也是通信工業協會介入的原因。
一個小小的鈴聲,就這樣將兩個原本毫不相干的組織:通信工業協會與音樂著作權協會連在了一起,而由此,圍繞著小小的鈴聲,也展開了兩大組織的較量。在中國目前的國情裡,很多行業協會並非是完全的民間組織,多是半官方性質,身後的背景都是一些相關部委,通信工業協會和音著協也是如此。於是,這件事情自然驚動了兩大組織背後的政府部門。動靜越來越大,事情也就越來越不簡單。
關於此案的背景,音著協聲稱,2002年夏天,「音著協有關人員發現市場上銷售的多款TCL手機內置了音著協籤約會員的作品作為鈴聲,並隨機銷售,音著協認為,這是一種複製行為,在確定了TCL沒有事先取得使用權後,音著協與TCL移 動進行了交涉,但進度緩慢,雙方沒有達成作品使用權的相關協議,音著協最終決定採取法律手段予以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法院提起了訴訟。」11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據知情人士透露,當時有很多國產手機廠商都收到了音著協的繳費「通牒」,不同廠商被索賠的金額也不一而足,而最終站到被告席上的之所以只有TCL,是「因為在國產手機裡,TCL手機的銷量最大、名頭最響」。
此消息很快被上報到了信息產業部。據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介紹,信息產業部對此案非常重視,明確指出「這不是一個企業的問題,而是整個手機行業的問題」,並決定將此事交由通信工業協會組織協調。12月,通信工業協會致函音著協,通知對方協會將代表行業協調此事。2002年12月26日至27日,通信工業協會在北京召開了國內手機內置音樂鈴聲會議,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有關領導到會。會議決定,由通信工業協會組成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協調小組,代表行業與音著協協調解決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問題,各有關企業也相繼辦理了授權通信工業協會全權處理此事的委託書。
2003年初,信息產業部有關領導批示:要「從既要保護原創者的著作權,又要保護產業利益的角度出發處理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問題;......充分發揮通信工業協會的作用,爭取雙方都可接受的滿意的結果。」
然而,得到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滿意的結果談何容易!
分歧集中在三大焦點
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表示,通信工業協會對版權費用支付態度一貫、明確,尊重著作權人的勞動,使用了著作權人作品一定付費,問題是按什麼標準付費、怎麼付費的問題。
其實,通信工業協會並不是第一個提出這個問題的人。2002年,音著協曾經狀告提供鈴聲下載的SP,當時的對峙雙方強弱懸殊,音著協全勝而歸,但是滿肚子委屈的SP們也對音著協提出了諸多疑問,例如提供管理曲目清單、公布所收費用去向等等。今年,這些問題再度被擺在了桌面上,只是不知,這次勝利之花將落誰家?
焦點之一:手機鈴聲應該遵循什麼標準繳費?
按什麼標準付費是雙方最大分歧所在。音著協認為,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就是一種對音樂的複製行為,因此要支付侵權賠償以及使用費,音著協起訴TCL要求的高達上千萬的賠償金額中包含了兩筆費用:一筆是對TCL未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侵權賠償,一筆是補交使用費。它為手機行業開出的0.12元/首/機的價格是針對所有音樂複製行為的收費標準,源自於94年國家版權局對電腦卡拉OK等方式確定的,99年,數位化、高容量載體出現,國家再次規定對這些方式使用同上的收費標準,此次音著協對手機廠商內置音樂鈴聲提出的這個價格是沿用了以往的收費標準,這也是引起廣大手機廠商以及通信工業協會異議的原因。
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認為,手機內置音樂鈴聲提示音僅是使用了一首音樂中的幾個音節,這種使用方式按照什麼標準收費,迄今國家尚無明確標準,也無任何法律解釋。通信工業協會希望國家有關部門對此制定出既有利於維護著作權人權益,又有利於手機產業發展的合理標準。標準的制定需要雙方行業的認可,標準要有可比性,要考慮行業使用的特殊性,最終需要市場的認可。套用其他過高的收費標準,最終可能形成有價無市的局面,對民族音樂的傳播不利。通信工業協會願意對標準制定提供協助。據悉,通信工業協會已經將《關於制定手機內置音樂鈴聲收費標準的報告》報送給了國家版權局。至於具體的制定方式,通信工業協會雙先生認為,制定這一標準最好舉行聽證會,收繳、使用方都參與。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主任湯兆志認為,以TCL一案為例,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TCL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屬於未經許可使用而造成侵權還是沒有支付使用費?按照中國著作權法39條2款規定,手機內置音樂鈴聲使用的都是業已發表的作品,並且在使用過程中,重新配器、製作MIDI,應該不屬於音著協所說的複製行為,應屬於法定許可使用,因而無需支付侵權費用,只需支付使用費。在音著協對TCL訴請的千萬餘元巨額賠償中,侵權費用佔了很大一部分。從上述原因來講,音著協對TCL提出的這部分侵權費用其實並不成立,TCL要付的是使用費部分。使用費應該如何支付?他認為,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只使用了幾個音節,因而不應按照整首樂曲的標準來收費,在此同時,還應考慮到,雖然手機鈴聲只選用了幾個音節,但畢竟是該首樂曲的精華部分。只有綜合考慮這兩種因素,才可能對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合理收取版權費。相信法庭在判決時也會從這些方面綜合考慮。
撇開這次審判不談,至於今後,具體的使用費應按何種標準收取則視通信工業協會與音著協協商結果而定。
焦點之二:是否一定要公開曲目庫?
目前使用者在使用歌曲之前繳納版權使用費的程序是:使用者列出使用歌曲清單,提交音著協,音著協代為檢索,五個工作日後給出檢索結果,剔除不在管理範圍內的歌曲,將計費結果反饋給使用者,如果使用者決定使用,則雙方籤合同、付款,音著協授權。
通信工業協會提出的第二個焦點問題正是在其中的檢索環節。通信工業協會要求音著協公開曲目庫和提供檢索平臺,「使企業能夠根據需要,有目的地選擇相應的曲目作為手機內置的音樂鈴聲,包括讓企業選擇不在保護期內的音樂作品」。通信工業協會並且意味深長地表示:「音著協對此一直沒有回答,到底為什麼不能公開呢?!」
音著協樊煜對此的回答是,不能公布曲目庫的原因並非是由於保密,音著協目前管理的曲目數量龐大,現已高達上千萬首,並且仍然在年年遞增,年年改變,全部公開實在有困難。數量雖大,全部公布有困難,但是提供檢索也並非不可實現阿?樊煜說,涉及到國外歌曲時,音著協要與互為代表的國外版權管理組織確認該歌曲的權利狀態,這是不能實時提供檢索的主要原因。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主任湯兆志認為,目前,我國關於規範集體管理機構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因此音著協不公開曲目庫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講,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在使用者提出要求後,音著協應該提供相關資訊。
懼怕版權管理機構的暗箱操作是使用者要求公開曲目庫的潛臺詞,那麼公開曲目庫對使用者究竟有多大的意義?公平公正地講,使用者提出的公開曲目庫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其實際意義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大。音著協提供的查詢僅僅是該歌曲是否在其管轄範圍內,提供某首歌曲是否在版權保護期內的查詢和檢索並非是音著協的職責,而不在其管轄範圍內的歌曲則並不代表不在版權保護期內,如果選用了這樣的歌曲,被著作權人找上門來,結果可能會更麻煩。
退一步來講,即便音著協收取了不該收取的費用,總會有東窗事發的一天,那時廠商、通信工業協會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焦點之三:繳費去向如何監督?
繳費去向是一個敏感話題。音著協樊煜介紹,音著協目前有中國內地個人會員3000名,同時與國外的多個版權管理組織結成了互為代表的關係。對於自己的籤約會員,音著協會在入會合同中約定規則,然後每年會在6月、12月分兩次向籤約會員分配版權收益。如果使用者申請使用的歌曲涉及到與音著協有互為代表關係的國外版權管理組織管理範圍,音著協會代為收取費用,並轉交給相關組織。一些無法送達的款項,音著協會暫時保管,超出一定時間後捐給公益組織。某廠商對此說法嗤之以鼻:「他捐給公益組織?那還不如我捐呢!」「我就是怕我繳完了,它不給著作權人,回頭人家又來找我要錢,那我怎麼辦?」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個廠商的擔憂算是杞人憂天。按照法律規定,音著協作為一個集體管理機構,有自己的理事會和上級組織,它的上級管理組織對它有一定的管理監督程序,作為繳費方,是不可能越權過問的。
即便音著協真的沒有將這筆錢分配給著作權人,只要著作權人不找音著協,也不關廠商的事。如果真如那位廠商所說,著作權人找到廠商頭上,廠商可以拿出與音著協的合同,接下來的事情就是著作權人和音著協之間的事了。
為什麼只是國內廠商?
一位圈內人說:國產手機廠商雖有利潤,但是既要償還國家貸款,又要為了日後的長遠發展進行研發儲備,同時還要承受國外廠商在產品、營銷上的擠壓已然不堪重負。這種情況下,作為「人民內部矛盾」的音著協還跳出來大剝自己人的皮,讓國產手機行業難以忍受。
令廣大國內廠商不解的是為什麼此次音著協收繳費用的範圍是國內廠商,包括起訴TCL這個國內手機行業的領頭羊也不過是為了對國內廠商「殺一儆百」。
音著協的回答是,很多國外的廠商版權意識強,在做鈴聲時避開了版權保護期內的樂曲,而選擇了一些已經超過保護期的世界名曲作為鈴聲。有些選用了保護期內樂曲的國外廠商已經按規定繳納了費用。而通信工業協會的反駁是所謂繳費的國外廠商不過是摩託羅拉,繳費的型號也只有V730,而這款手機號稱卡拉OK手機,具有卡拉OK功能,用戶可以從摩託羅拉的網站上下載卡拉OK歌曲在手機上播放,手機屏幕會隨音樂播放打出字幕,用戶可以跟唱。這樣的一款手機自然不具有可比性。
某國內手機廠商反應激烈:「他們就是欺負國內廠商!」
理論上來講,即便如此,國內廠商也莫可奈何。願意告誰是音著協的選擇,也是它的權利,非手機廠商亦或通信工業協會所能左右的。
面對音著協的「內外有別」,通信工業協會自然沒有忘記祭出民族產業這杆大旗,希望能夠觸動音著協的民族意識:「我們多次向國家版權局和音著協介紹了我國政府為扶持民族手機產業發展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社會各方的大力支持,才有了國產手機現在的產業規模,但由於手機的一些核心技術至今我們還沒有完全掌握,國產手機面臨與洋品牌的競爭仍十分激烈,企業仍在艱難拼爭。」
今年在手機市場衝得很猛的熊貓手機,在表示了國家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有所進步的意向並且自己尚未收到律師函之後,強調音著協索要的價格確實過高,「音著協的智慧財產權授權費用為每首0.12元,我們覺得比較合理的價格應該在0.02~0.03元之間。」
「並且,我們認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有將費用真正去向公布的必要,要達到徹底協調好著作人、音著協(或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和手機產業的關係。」熊貓手機的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另一家從IT轉向手機的巨頭則表示,我們還沒有收到律師函,但強調「我們希望通過合理的、公平的機構、抱著對智慧財產權尊重和產業繁榮的角度來解決紛爭」。
採訪中令記者感觸頗深的是,大量的手機廠商面對記者的第一選擇是保持沉默,進而接受採訪時反覆叮囑「千萬不要提到我們的名字啊」,這種迴避使國內手機產業「各自為陣」的缺陷暴露無疑。畢竟,「沒有收到律師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在充分考慮到國產手機廠商的「不容易」之後,我們也必須同樣客觀地指出,智慧財產權的訴訟關乎產業發展、亦關乎對他人勞動成果的尊重。不單是在手機領域,正因為缺乏對著作權和專利的保護,才造成市場產品的千篇一律和創新的停滯不前。如果都是「拿來主義」,缺乏自己核心的技術和設計,則會真正導致急功近利、一哄而上的產業惡性循環。記得有一次採訪,某手機廠商向記者大談特談自己的手機產品外觀已經申請了「外觀專利」,某某手機廠商的產品已經嚴重抄襲了自己的勞動成果,但今天當我們再次請其就手機鈴聲「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相關問題採訪時,該廠商毫不猶豫的予以拒絕,前後對比,反差實在太大。
漫漫協調路
漫漫協調路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企業代表訴苦道:我們現在不敢用音樂了呀,怕侵權啊,我們手機現在內置的鈴聲除了語音提示就是公雞打鳴、流水聲、海潮聲......,還好動物保護協會沒找我們。企業代表的話引來了一片笑聲,在笑聲中,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不失時機地與版權局人員開玩笑說:你瞧把我們擠兌的!
音著協:「但凡通信工業協會要是有點誠意,事情也不會鬧到這樣一步阿!」「說話得憑良心,說一部手機只有幾塊錢的利潤可能嗎?!手機行業的暴利誰不知道!」
通信工業協會:「這與手機行業暴不暴利沒關係!該繳的我們借錢也要繳!不該繳的一分錢也不繳!國產手機大風大浪都闖過來了,豈能讓一個小小的鈴聲困住?!」
協調之路是在至少表面看來是友好和諧的氣氛下開始的。
在通信工業協會致函音著協表明介入態度以後,2003年3月,音著協表示歡迎由通信工業協會牽頭與音著協協商此事,並希望今後能與通信工業協會長期合作,如達成協議,希望由通信工業協會代表音著協對手機生產企業監督授權協議與合同的執行。
但是,隨後音著協開出的條件卻讓通信工業協會煞是不爽。音著協給通信工業協會開出的手機內置音樂鈴聲價格與之前給手機廠商的價格一樣,是0.12元/首/機,對於年產量在50萬臺以上的型號,價格可以讓步到0.10元/首/機,而與手機廠商溝通過之後,通信工業協會還出的價格是0.03元/首/機,雙方的期望值產生了巨大的落差。通信工業協會開始質疑音著協的收費標準,並向音著協的上級主管機構版權局匯報,希望能夠專門針對手機行業制定收費標準。
2003年4月,通信工業協會開始整理跟國家版權局匯報的資料。由於其間有關人員出差以及非典的影響,材料直到5月中旬方送達有關人員手中。
國家版權局有關領導的態度讓通信工業協會吃了定心丸。國家版權局版權司的領導表示,此事關係到兩個行業的發展,國家版權局一定會站在國家發展的角度來支持產業的發展,並承諾出面協調。為了使版權局的領導更多地了解手機內置音樂鈴聲的情況,通信工業協會還報送了有關材料(包括信息產業部相關領導的批示、手機企業的授權委託書等等)。
為了爭取版權局方面的支持,通信工業協會專門陪同版權局有關領導到某手機企業進行了調查研究。在企業的歡迎會中,席間某企業代表的手機響了,出乎意料的是鈴聲並不是音樂,而是代之以「你好,有電話了」的語音提示,企業代表訴苦道:我們現在不敢用音樂了呀,怕侵權啊,我們手機現在內置的鈴聲除了語音提示就是公雞打鳴、流水聲、海潮聲......,還好動物保護協會沒找我們。企業代表的話引來了一片笑聲,在笑聲中,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不失時機地與版權局人員開玩笑說:你瞧把我們擠兌的!
2003年9月,國家版權局出面組織了雙方的第一次協調。此時,距音著協向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提出起訴的日期已將近一年。
雖然事件在推進,但是音著協認為進程過於緩慢,樊煜表示,進程緩慢使音著協難以開展下一步的工作。她所說的下一步的工作是對廠商版權費的收繳工作。按照慣例,音著協每半年向籤約會員支付版權收益。在給會員付費之前,音著協自然要收錢。然而,在跟手機廠商催繳費用時,音著協碰了個不軟不硬的釘子:「這事兒您先別來找我們了,我們已經全權委託給通信工業協會了。」
顯而易見,與通信工業協會的協調一日不成,版權費便一日難以到手。自恃正義在手的音著協自然不肯接受這樣的事實。9月29日,在第一次協調還沒有進入實質性階段的時候,音著協單方提出不想協調,交由法庭審理。事態將如何發展?
音著協: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手機廠商的意識問題,事實上就是他們不願放棄既得利益。
通信工業協會:解決問題的關鍵點在於音著協的收費標準要合理,不能亂收費。
繳費之事能否妥善解決前提是雙方都要擺正心態,同時賦予對方足夠的承認和信任。如果能做到這一點,便會發現一些細節的糾纏實在於事無補。音著協需要明白,這種費用的收取不可能做到百分百的正確,與行業協會籤約、由行業協會一攬子付費是比較明智的做法。這需要音著協給與行業協會更多的重視和承認,而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也需承擔起更大的責任來。
通信工業協會也要知道,與版權管理組織接觸,對於自己也是省時省力的方法,選擇不在音著協管理範圍的樂曲不見得就沒有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權。
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說,「目前國產手機廠商內外交困,如果再繳納不合理的高額手機音樂鈴聲使用費,將迫使手機生產企業在內置音樂鈴聲上另謀出路!」
她所說的「另謀出路」是指如果音著協仍然堅持收取高額費用,通信工業協會將牽頭建立行業自己的手機音樂鈴聲庫,這個鈴聲庫將本著「自願參加、自籌資金、共同管理、共同徵集、共享資源」的原則來建立。小小的手機鈴聲是否有足夠的威力令一盤散沙似的國產手機廠商「同仇敵汔」實在令人懷疑。並且,建立鈴聲庫需要龐大的資源和工作量,此種精神無異於愚公移山,實在是匪夷所思。其實這種宣言毋寧說是一種態度:「不要把人逼急了!」
另謀出路畢竟是一個兩敗俱傷的結局,雙方誰也佔不得便宜,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下下之策。既然音著協已然把全體國產廠商推到了這個位置上,那麼為即往買單則是必然要付出的代價,買單之後還是要談商業合作。其實,有些國產廠商已經先一步認識到了這一點,廈新便是其中之一。廈新在受訪時表示,自己在去年便主動和音著協聯繫過,並且繳納了費用,他認為,目前音著協的收費標準確實有些過高,廈新作為通信工業協會成員,希望行業協會與音著協磋商協調之後,音著協能夠給出一個合理的收費價格。
討論事態如何發展,先要看看解決問題的關鍵點在哪裡。處理此事的關鍵點並不在於對方是否肯於讓步,而是雙方都要擺正心態,同時賦予對方足夠的重視和信任。如果能真正做到這一點,便會發現對一些細節的糾纏其實於事無補。
協商仍將是最終的解決途徑。
中國版權協會法律部主任湯兆志認為,靠單一的一次訴訟不可能催生一個標準,並且為單一的手機行業制定一個標準也不太現實。他認為,從根本上來講,目前音著協對手機行業採取的這種一首歌收多少錢的收費標準過於僵化,不夠科學。他認為,最好的解決方式應該是個協議收費過程。事實上,如果按照歌曲單價計費收取版權費可操作性也確實不高,因為按照單曲計價必然牽涉到產量和銷量問題,而這無疑是在將事情複雜化。音著協樊煜介紹說,他們在與廠商籤約時預計生產數量,合同上同時註明銷量增加時廠商需要補報,並補繳使用費。她也承認監管是個巨大的工作量,依目前音著協的人力、物力不可能有精力去做這些事情。音著協原本的初衷是希望能夠由通信工業協會來幫助監管廠商,然後每年付給通信工業協會一定的管理費用。
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件事情也許可以找出另外的處理方法。音著協首先需要明白,這種費用的收取根本無法達到絕對的精確,對於音著協而言,只需找到一個相對的平衡點也就可以了。那麼,與通信工業協會接觸便好過與單一廠商打交道。與單一廠商籤約收費(例如向TCL開刀)音著協工作量大,並且收效未見得高,總不能每年都告一個廠商吧?比較理想的方式應該是,由通信工業協會與音著協協商,整個行業每年統一向音著協支付一定金額的費用,通信工業協會負責向行業內廠商分派費用,這樣每個廠商分擔的費用可能很少,但是著作權人卻可以得到數額可觀的報酬,並且有保障。這需要音著協給與行業協會更多的重視和承認,而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也需承擔起更大的責任來。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也是如此。例如,國外的版權管理機構每年向航空協會收取一定的版權費用,而不是單獨與某一個航空公司籤約。
不同的處理方法會得來截然不同的結果。想一想,如果當初,音著協首先想到與通信工業協會聯繫,與後者協商,而非貿然與單個廠商聯繫,也許現在的局面就會完全不一樣了。
鈴聲傳真:
信息產業部:「這不是一個企業的問題,而是整個手機行業的問題」
通信工業協會:這符合「三個代表」嗎?
通信工業協會副秘書長張北平說,對於這樣一個量大、面廣、涉及眾多用戶的手機產品。如果依照音著協現在套用的收費價格執行,這部分費用勢必要打入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那麼如此高額的收費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嗎?符合「三個代表」的精神嗎?6月份,通信工業協會在向版權局有關領導匯報這一問題時,版權司的領導表示,此事關係到兩個行業的發展,並把它提升到協調處理這一問題要看是不是符合「三個代表」,是不是體現錦濤總書記在西柏坡重溫當年毛主席的「兩個務必」精神的高度!這些話令通信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峰甚是感動,他對張北平說,「領導就是領導,站的高度就是高!」
音著協:誰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面對放之四海皆準的版權規則,誰又敢冒天下之大不韙?
音著協手中的砝碼是版權的威力。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對版權的重視日甚一日。而音著協在此前的兩個重要舉措:娛樂場所背景音樂收費、網站手機鈴聲下載收費中均大獲全勝,皆因了手中的音樂版權這一法寶。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音著協的態度頗有些「成竹在胸」的安穩,面對放之四海皆準的版權規則,誰又敢冒天下之大不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