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8日電 中國政府於12月14日向聯合國正式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二百海裡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部分劃界案」,國家海洋局網站18日刊文指出,中國政府這次提交的東海部分劃界案是基於大量科學證據和法律依據完成的。它的提交是中國在《公約》國際制度下重申東海大陸架權利,並行使《公約》賦予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的一次負責任行動。全文如下:
東海劃界案的提交是維護中國在東海海洋權益的一個重大舉措,我國上世紀70年代起就主張東海大陸架延伸到衝繩海槽,但直到這次東海劃界案的提出才真正推動了該主張的具體化。
一、背景
根據《公約》第76條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超過自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裡,則該沿海國可以主張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的自然延伸,最大寬度超過500公裡,可見,在東海依據《公約》劃定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是中國固有的權利主張。中國政府於2009年5月12日《公約》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交了東海200海裡以外大陸架劃界初步信息,2012年9月16日宣布東海大陸架劃界案的相關技術準備工作已經完成,直到這次劃界案的正式提交,是在行使《公約》賦予的權利,並依據《公約》進一步明確東海大陸架權利主張範圍的行動。
200海裡以外大陸架劃界涉及複雜的科學和法律問題,是在《公約》國際法律框架下的科學劃界行為。科學概念上的大陸架範圍是指自海岸線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顯著增加的大陸坡折處;而《公約》規定的法律大陸架,超出了科學大陸架的概念範圍,包括了科學概念的大陸架、陸坡和陸基三部分。《公約》第76條規定了沿海國的大陸架如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裡,則其大陸架可擴展到200海裡,這是《公約》賦予沿海國的權利,但沿海國是否具有200海裡以外大陸架,其外部界限又劃在哪裡,就需要有地質理論和科學證據的支持,並通過為國際規範所認可的劃界技術方法加以精確劃定。
因此,外大陸架劃界必須依據大陸邊緣地質理論,利用海底地形、沉積物厚度等高精度科學數據,通過陸坡坡腳、百分之一沉積物厚度點、2500米等深線等關鍵參數的確定,劃定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二、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具有充分的地質理論依據
大陸架自然延伸是外大陸架劃界的最基本原則,東海劃界案提出的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到衝繩海槽主張得到大量地質理論研究新成果的支持。東海位於中國大陸東側,由東海陸架、東海陸坡和衝繩海槽三大地貌單元組成。從地形地貌特徵看,東海陸架地形平坦,最大寬度超過500公裡,是亞洲東部最寬闊的陸架之一;東海陸架向東南傾斜至陸架坡折帶後水深急劇加深,形成東海陸坡;東海陸坡東側則為長條形深窪地的衝繩海槽,衝繩海槽的最大水深超過2300米。從地質屬性看,東海陸架與中國東部大陸同屬於一個整體,它們具有共同的古老陸核,為穩定的大陸地殼。新近紀以來的喜馬拉雅運動開始了東海陸緣的強烈張裂,衝繩海槽逐步拉張形成。衝繩海槽盆地由於上地幔的抬升和地殼的拉張,具有急劇減薄的地殼厚度、磁異常條帶、高熱流值等與東海陸架顯著不同的地質特徵,其地殼性質已由減薄陸殼向過渡性地殼轉變,在海槽南段軸部的中央裂谷帶形成了新生洋殼。因此,東海大陸架在地形、地貌、沉積特徵和地質構造上都與我國大陸有著天然連續性,是我國大陸在海底的自然延伸,而衝繩海槽與東海陸架地質特徵顯著不同,是具有顯著隔斷特點的重要地理單元,是中國東海大陸架延伸的終止。
三、東海大陸架外部界限符合《公約》相關規定
《公約》第76條所設定的複雜規則規定了沿海國大陸架最遠可以到達的範圍,沿海國可以根據自身的主張,在大陸邊外緣以內任意選擇距離不超過60海裡的定點,並直線連接作為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公約》規定了外大陸架劃界的法律原則,如何將其轉化為具體的科學技術標準是劃界實踐必須解決而又沒有先例的創新性研究。因此,外大陸架劃界必須運用現代海底勘測手段,包括使用多波束條幅測深系統獲取海底地形數據,使用多道地震系統獲取沉積物厚度數據;綜合利用海底地震儀、重力儀、磁力儀、熱流探針、聲速儀、地質取樣等獲取大陸邊緣地質特徵和地殼結構等關鍵劃界支撐證據和參數。
東海劃界案正是基於大量實測數據通過劃界技術體系完成的。在確定東海大陸架外部界限時,首先基於東海的地質構造特徵和海底地形數據,在科學定義的陸坡基部區域內確定了12個大陸坡腳點,並以12個大陸坡腳點為基礎,向東外推60海裡生成《公約》規定的公式線,該界線不僅超過了200海裡線,還一直延伸至衝繩海槽軸部以東,雖然超出了200海裡,但超出部分是可以通過外大陸架劃界獲得管轄權的。這次提交的東海劃界案根據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結合東海的自然狀況,確定代表衝繩海槽張裂中心的軸部區域的10個最大水深點連線為中國東海大陸架的外部界限。該外部界限未超過大陸坡腳外推60海裡公式線,也未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裡的限制線,因此東海劃界案劃定的外部界限不論從法律上還是科學上都完全符合《公約》相關規定,經得起歷史和科學的檢驗。
四、東海劃界案得到我國20多年海洋調查和技術創新的支撐
200海裡以外大陸架劃界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科技的支撐。有關海洋劃界的大陸架基礎性研究工作,我國政府一直非常重視,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陸續地在東海開展了一系列調查研究,在東海陸架和衝繩海槽海域積累了大量的多波束測深、重磁測量、多道地震和海底底質調查等數據資料。這次劃界案所使用的數據是我國20多年調查成果的集中體現。尤其近10年來的現代化海洋調查工作中,我國採用了先進的新技術和新儀器,開發了數據處理新方法,在集成和融合歷史調查數據的基礎上編制了東海海域的地質地球物理系列基礎圖件,並在此基礎上開展了深入綜合研究,為我國東海劃界案的完成和提交儲備了堅實的技術基礎。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這次提交的東海部分劃界案是基於大量科學證據和法律依據完成的,證明了我國東海大陸架自然延伸到衝繩海槽,雖然超出200海裡,但超出部分可通過外大陸架劃界獲得管轄權。它的提交是我國在《公約》國際制度下重申東海大陸架權利,並行使《公約》賦予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的一次負責任行動,劃界案的提交也明示了中國所主張的東海大陸架部分的具體範圍,是維護中國在東海海洋權益的一個重大舉措。(作者: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李家彪 方銀霞 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