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出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是什麼?

2020-12-03 澎湃新聞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 35 號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15日

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三章 登記和通行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汙染防治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銀保監、郵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等經營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文明出行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維修

第九條 生產用於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商應當委託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及時將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認證證書和產品合格證等有關內容的數據信息上傳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資料庫系統。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

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第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並建立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第十三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

鼓勵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兩輪車。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帳。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按照固體廢物依法管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三章 登記和通行

第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所有人居住地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動自行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註冊登記前,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臨時上道路行駛。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外地號牌電動自行車的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查驗電動自行車,並核實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或者進口憑證。對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登記並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繫方式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移後的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達到使用年限或者因遺失、滅失等原因不再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設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系統,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條件的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等場所設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代辦點。

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費用,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第二十條 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一)使用滿十年;

(二)違反本條例拼裝、改裝或者加裝;

(三)制動、鳴號、燈光及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駕駛電動自行車載物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具體實施的時間和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四)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依次等候;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七)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八)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九)法律、法規關於非機動車道路通行的其他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駛入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禁止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讓行。

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夜間在窄路、窄橋會車時,機動車應當使用近光燈。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電動自行車先行。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佔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按照省、設區的市有關規定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上道路行駛,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規定的車輛在過渡期內適用本條例關於電動自行車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優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導綠色出行;制定並落實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統籌考慮非機動車的通行需要,配套完善交通設施。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的養護維修工作的監督管理,保障非機動車道完好。

第二十九條 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以及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充電設施。居民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共場所合理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自行車有序停放,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將電動自行車認證、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廢舊蓄電池回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接入政務信息平臺,相互通報發現的違法行為,實現信息共享和全過程監管。

第三十三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險種。

第三十四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所屬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於本單位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納入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電動自行車管理臺帳,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

(四)做好電動自行車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五)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配備安全頭盔,根據需要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相應的保險;

(六)法律、法規關於安全生產責任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產品質量、產品認證、市容環境、汙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拼裝、改裝或者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汙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過渡期滿後仍上道路行駛的,或者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且未申領臨時信息牌的電動兩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收繳號牌。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偽造、變造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收繳號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第四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將違法生產、銷售、違法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以及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記錄,納入個人、企業的徵信管理體系。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依法予以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對駕駛人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並告知其在三十日內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電動自行車仍然上道路行駛,被發現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核查相關信息,需要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提供購車發票等來歷證明的,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三十日內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在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道路交通事故時,涉及車輛是否屬於電動自行車,其車輛號牌真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更多資訊:

▲點擊圖片即可了解▲

▲點擊圖片即可了解▲

▲點擊圖片即可了解▲

來源:江蘇人大發布

申明:文章不代表平臺立場、也不具有法定效力,僅供交流學習,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謝謝!

本期主編:李俊

《產品可靠性報告》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中國質量報刊社主辦,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國家一級期刊;我們將圍繞汽車及周邊產品、10類重點消費品及民生關切度高的消費品為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參考,為行業扶優治劣提供有力依據。

原標題:《電動自行車監管職責分工!全國第一部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出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是什麼?》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涉及「電單俠」上牌,《海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除此之外,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而對於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草案送審稿提出實施過渡期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最長為五年。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後仍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今起施行 各地有關部門加強監管
    但另一組數據也反映出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問題,全國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佔事故總數比為20%-50%,在江蘇省該比例高達60%,主要原因是限速每小時20公裡的電動自行車卻能輕鬆騎到每小時50公裡,有的甚至超標到每小時100公裡。電動自行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今天(15日)起正式實施,各地也正式啟用新式電動自行車號牌。
  • 這樣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違法!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查處電動自行車...
    為強化市場監管領域電動自行車行業監管,進一步規範我市電動自行車市場秩序,南京市市場監管系統各級執法稽查人員積極行動,緊密配合相關監管部門,對在生產、銷售及維修電動自行車中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商標印製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製業務,且印製的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責是什麼?  高效備考:加入2021年諮詢工程師高效實驗班 選報1+1考期可續學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的金融監管職責有:  (1)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2)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3)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 國土資源部就《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答問
    相關措施將對地質勘查管理和服務以及地勘單位產生哪些影響?本報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負責人。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負責人: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需要。
  • 電動自行車頭盔消費狀況調查結果...
    交通管理部門監管力度逐漸加大,頭盔需求量也隨之增加。面對市場上功能各異、款式繁多、價差較大的頭盔,如何選擇合格、合適的電動自行車頭盔成疑問。   為了解舟山本地居民對電動車頭盔的認知和消費狀況,以便有效開展消費教育指導和消費警示,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舟山市消保委開展了一次電動自行車頭盔消費狀況問卷調查。
  • 一圖讀懂:廣州市出臺《廣州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近日,廣州市政府出臺《廣州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33條,按照「鼓勵創新、規範有序、服務為本、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則,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的發展定位、行政監管體制、車輛總量控制、停放秩序管理、企業運營要求、用戶行為規範、社會共建共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
  • 全國首個排汙許可證管理地方法規出臺 《海南省排汙許可管理條例...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排汙許可管理條例》,並定於2020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到目前為止,排汙許可制度改革以來全國各省市出臺的第一個排汙許可證管理地方法規。
  • 合肥市電動自行車如何上牌?需要什麼材料?各部門聯合解答
    五一假期前,合肥市召開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動員部署會。根據會議部署,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過期未登記上牌、也未申領臨時通行標誌的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行駛。新聞報導後,市民紛紛留言,諮詢電動自行車上牌登記流程、辦理地點等事項。
  • 黑龍江擬出臺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13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關於《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黑龍江省將從供水的衛生監管、二次供水的監測、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居民家「水龍頭」將統一管理了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條例(草案)》明確了供水的監管職責。
  •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有哪些職責?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工作。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黨風政風建設的綜合協調,做好督促檢查、通報曝光和綜合分析等工作。【釋 義】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黨風政風監督部門職責的規定。
  • 三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5月6日,州委書記姚國華主持召開八屆州委常委會第140次會議,要求:「抓緊制定《三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推動『三海』保護管理工作取得實效。」5月12日,州委辦公室印發《州委常委會會議議定事項督辦通知》,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出臺《三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 七部門: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監管和菌種保藏保存管理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密切合作,不斷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但是,部分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和隱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做好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強化安全意識,健全管理措施,落實管理責任,有效防範和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
  • 解讀|《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為此,《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也成為了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立法項目之一。《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資源化利用,社會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十章共七十四條。
  • 甘肅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開展淘汰落後產能、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節能降耗等工作,推進工業鍋爐升級改造和清潔生產,統一規劃和監管煤炭交易市場和集中配送體系,推進新能源汽車使用。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築物拆除等施工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推進新增集中供熱熱源以及熱網工程。
  • 環保總局負責人介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王玉慶說,《條例》是一部對我國核技術應用發展極具實用性和前瞻性的法規,是我國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裡程碑,也是我國政府為完善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的又一重要舉措。《條例》共7章69條,與原條例相比較,在監管的主體、監管的體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有了根本性的變化。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統一監管和分工協作。
  • 終於有了法制保障,濱州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出臺
    因此出臺《濱州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加強溼地保護管理勢在必行。該《辦法》廣泛參考了外省、市的經驗,針對濱州市目前溼地保護管理體制不暢、保護制度不健全、監管手段不足的現狀,從溼地保護體制機制、規劃和認定、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總共分為五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監督管理、其它五部分。
  • 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文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將廚餘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納入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範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運廚餘垃圾車輛的執法檢查。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廚餘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 南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經濟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產、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供水和節約用水相關工作。第二十三條【供水合同】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製定供水合同文本,並向社會公示。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籤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