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通訊員 李文娟 刁會超 記者 趙旭
6月24日,濱州市政府印發《濱州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濱政發〔2020〕11號),明確《辦法》自2020年7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24日,這是濱州市出臺的第一部關於溼地保護方面的制度,自此全市溼地保護工作有了法制保障。
據了解,濱州市現有溼地面積17.63萬公頃,佔全市國土面積18.67%,居全省第4位,為全省7個溼地面積超過10萬公頃的市之一。近年來,濱州市陸續建立了國家級溼地公園4處,省級溼地公園13處,溼地類自然保護區2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溼地保護與恢復工作中存在很多矛盾和問題,如水資源短缺與水質惡化、侵佔溼地的現象時有發生、溼地形態破碎化、溼地保護體系不健全、資金投入不足、科技水平不高,造成溼地面積萎縮、生態承載力下降。因此出臺《濱州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加強溼地保護管理勢在必行。
該《辦法》廣泛參考了外省、市的經驗,針對濱州市目前溼地保護管理體制不暢、保護制度不健全、監管手段不足的現狀,從溼地保護體制機制、規劃和認定、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總共分為五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規劃和認定、保護和利用、監督管理、其它五部分。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是提出了建立政府主導、有關部門參與的溼地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溼地管護責任單位、經費保障、溼地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確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牽頭、水利、海漁、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工負責的溼地保護管理體制,細化職責分工、壓實部門責任。第二章規劃和認定部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溼地保護規劃,並依法劃定溼地保護紅線。規定了市重要溼地的認定標準,全市溼地實行名錄製管理,列入名錄的溼地要明確名稱、類型、保護級別、管理責任單位、保護範圍和界限,根據溼地調查結果和溼地動態監測數據對溼地名錄動態管理。第三章保護和利用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命名、掛牌溼地公園,對列入名錄的溼地,嚴格用途管制,規範管理,建設項目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溼地,經批准確需徵收、佔用溼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後佔、佔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國家重要溼地以及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溼地禁止開墾、佔用或者改變用途。加大溼地保護力度,對單位和個人在溼地內的活動做出了限制規定。因建設公益性設施或者從事與溼地保護管理有關的活動,需要臨時佔用溼地的,佔用單位應當徵求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向自然資源和林業主管部門提交溼地臨時佔用方案。臨時佔用溼地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佔用期滿,佔用單位應當對所佔溼地限期進行生態修復。第四章監督管理部分,提出溼地保護範圍內的違法活動,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查處,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予以查處。對納入名錄的溼地,各級政府應當確定管護責任單位,管護責任單位應該依法履行好職責。第五章其它部分,強化溼地管護責任單位的職責,對違反《辦法》中規定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處罰標準。
《辦法》理順了溼地保護體制機制,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參與的溼地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溼地管護責任單位、溼地保護利用、經費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明確自然資源規劃(林業)部門牽頭、水利、海漁、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工負責的溼地保護管理體制,理清了主體責任;完善了溼地分級保護體系,明確溼地管護責任單位的職責來加強溼地日常管理,並在立法權限內創設了罰款的處罰,強化溼地保護利用中的違法責任。規定了市重要溼地、縣(市、區)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建立起了省級以下各級溼地認定和公布制度,合理的劃分了管理事權,完善了濱州市溼地分級保護體系;明確了管護責任單位職責,並從溼地保護工作需要的實際出發,在徵求管護責任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規定了八項職責,規範了管護責任單位相關工作的開展,這就形成了市、縣市區、鎮(街道)、管護責任單位四級網格化責任體系,層層壓實責任,確保溼地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下一步,濱州市將以《濱州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的出臺為契機,推動全市溼地保護法治化、規範化。一是建立溼地規劃和保護紅線制度。各級自然資源規劃(林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溼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目標和保障措施。通過規劃依法劃定溼地保護紅線,劃分禁止和限制開發區域範圍,納入溼地生態紅線範圍的溼地,禁止佔用、徵收或者改變用途。二是建立溼地認定和保護名錄製度。全市溼地實行名錄管理,對列入名錄的溼地應當明確名稱、類型、保護級別、管理責任單位、保護範圍和界限。名錄根據溼地調查和動態監測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對目錄及時進行調整。對納入名錄的溼地,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管護責任單位,管護責任單位要按照規定做好溼地保護工作。三是依法保護溼地,強化監管。嚴格按照《濱州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開展溼地保護管理,不斷加強對溼地的監管,建立溼地執法協調機制,嚴控各類開發佔用溼地行為。四是強化宣傳引導。各地自然資源規劃(林業)部門將做好《辦法》的解釋工作,加大溼地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廣泛深入地開展溼地保護全民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公眾保護溼地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溼地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