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紅河州一般溼地認定辦法的通知》(紅政辦發﹝2017﹞11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溼地在涵養水源、淨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基礎。我州面積在8公頃以上的各類溼地有35599.27公頃,其中自然溼地20637.83公頃,這些溼地發揮著各種不同的生態服務功能。
《雲南省溼地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重要溼地標準和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省級重要溼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國際重要溼地、國家重要溼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一般溼地的認定和公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省級重要溼地認定和公布的程序執行,經認定的一般溼地名錄應當報州(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規範溼地管理,進一步適應溼地保護發展需求,全面保護我州珍貴的溼地資源。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溼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國家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系列重大頂層設計的具體舉措,組織實施好《紅河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溼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紅政發〔2015〕8號),出臺《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將明確溼地邊界範圍,明晰溼地保護管理機構責權,將溼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納入法律框架內,對於維護溼地生態安全底線,建立生態補償、資源有償使用、監測預警和管理成效評估以及溼地資源相關考核評價等溼地管控長效機制,實現我州溼地科學規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辦法》明確了我州溼地認定工作的總體目標,為全面保護紅河州溼地,依法開展溼地認定,維護溼地生態功能,促進溼地資源可持續利用。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根據《雲南省溼地保護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溼地保護工作的意見》和《紅河州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溼地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貫徹落實溼地認定工作,加強溼地保護和管理。
(二)認定範圍。《辦法》規定本州範圍內除國家(含國際)、省級重要溼地外,面積超過8公頃且具有生態功能的湖泊和沼澤類型的自然溼地應當納入一般溼地認定範圍;對重要的河流溼地和人工溼地應當認定為一般溼地。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自然溼地,應當納入一般溼地認定範圍。
(三)時限和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溼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溼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溼地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協調機制,並將溼地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溼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溼地認定工作,強化組織領導。按照《辦法》提出的責任和要求,明確工作責任和工作進度,根據轄區內溼地資源現狀一次性完成或分批開展溼地認定工作,到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湖泊和沼澤類型的自然溼地認定,爭取2019年前基本完成重要的河流溼地、人工溼地認定工作,各年度完成的溼地認定工作情況於當年11月前報送紅河州林業局。
(四)認定程序。《辦法》按照下列程序開展工作。1.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一般溼地認定範圍,結合溼地資源調查成果,形成一般溼地認定情況表。2.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一般溼地建議名錄,並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3.縣市人民政府對一般溼地建議名錄,組織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重點審核土地權屬、土地利用類型和邊界範圍,確定一般溼地名錄,並明確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4.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區域所在地對確定的一般溼地名錄和範圍,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5.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溼地名錄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6.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批准公布的名錄和矢量化數據報州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保護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辦法》認定並公布的一般溼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設立界標,標明溼地範圍,嚴格按照《雲南省溼地保護條例》進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溼地保護的需要和溼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溼地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涉及到名錄調整的,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調整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州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