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濰坊市政府法制辦與濰坊市林業局共同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濰坊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做出專業、權威的解讀。
記者了解到,在《辦法》出臺之前,濰坊市一部分溼地沒有管護責任單位,出現了管理真空,有管護單位的由於沒有明確具體職責,溼地管護責任單位開展工作無章可循,作用難以發揮;同時,溼地分級保護體系不健全,省級以下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認定和公布制度尚未建立,缺乏認定的標準、條件、程序、保護措施,認定工作難以開展。
針對這些問題,《濰坊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要求明確管護責任單位,並從溼地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出發,規定了管護責任單位的八項職責,形成了市、縣(市、區)、鎮(街道)、管護責任單位四級網格化責任體系,層層壓實責任;同時,規定了市重要溼地、縣(市、區)重要溼地和一般溼地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建立起了省級以下各級溼地認定和公布制度,合理的劃分了管理事權,完善了全市溼地分級保護體系。
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濰坊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對法律責任提出了明確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一律依法嚴處,最高可罰款5萬元。其中,對擅自命名、掛牌溼地公園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溼地保護範圍內從事不符合溼地保護規劃的生產經營、生態旅遊、科研教育等活動的,由相關溼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辦法》規定,船舶在水域內違法排放汙染物和船舶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電魚、炸魚、毒魚等方式捕魚,在水面設置圍網、回籠等捕魚裝置或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魚類資源的,由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沒收漁船;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放生動物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相應補救措施,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濰坊市溼地保護管理辦法》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了嚴格要求。如出現未按照規定製定和實施溼地保護規劃的、未依法採取溼地保護措施的、發現違反溼地保護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對違法造成溼地嚴重汙染制止不力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將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