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起訴
夾克衫標牌不符 消費者索三倍賠
千龍—法晚聯合報導 市民陳女士起訴稱,2014年12月14日,她在華堂商場亞運村店購買了1件貨號為6609的法蘭斯丹牌夾克衫,支出價款490元,該夾克衫標牌標明羊毛45%、棉20%、聚酯纖維35%。然而,陳女士購買後將其送檢,檢測結果顯示夾克衫含腈綸30.8%、羊毛30.5%、聚酯纖維28%、粘纖10.7%,與標牌上並不符。
陳女士認為,華堂商場銷售的夾克衫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隱瞞真實情況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要求商場退還貨款490元,並索三倍賠償。
食品未標註等級
商場被索十倍賠
2014年10月24日,原告王先生和範先生在華堂商場分別購買了8袋「愛自然黑木耳」共232元、19盒義大利莎華無糖藍莓果汁糖果共計484.5元。後發現黑木耳未按食品要求標註等級,糖果標誌上的碳水化合物折算後,與產品營養成分表標示能量不符。
範先生認為,《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中明確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虛假信息,不得誇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故二人分別訴至法院,要求華堂商場退還購貨款,並依據《食品安全保護法》賠償十倍的價格。
夾克衫檢測與商品標牌不符,黑木耳等食品未標註等級或標示錯誤,消費者認為華堂商場以次充好,隱瞞真實情況誤導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故分別對華堂商場提起訴訟,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夾克衫的價格,按《食品安全保護法》十倍賠償所購食品的價格。
庭審時,華堂商場辯稱,夾克衫產品非其所售,涉案食品的能量換算標準國家未出臺。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獲悉,朝陽法院均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
華堂辯稱
夾克衫非該店所售食品能量標準未出臺
庭審時,華堂認為陳女士提交的夾克衫並非是從該店購買,購物小票是列印件,無法證明購物小票與實物的對應性。「我們店雖然銷售過同款衣服,但銷售的法蘭斯丹夾克衫標註的內容與生產廠家提供的檢驗報告一致。」
華堂辯稱,王先生所提到的國家標準是推薦標準,華堂公司銷售的商品並未選擇適用這項標準,王先生本人也不能證明商品是從華堂商場購買的。「況且食品包裝標示問題不是產品質量問題,華堂商場作為銷售者對此並非明知,不符合十倍賠償的適用情況。」華堂商場認為,王先生應返還所購商品。
同時,華堂也不同意範先生的訴求。華堂稱,涉案產品的主要配料糖醇雖屬於碳水化合物,但涉案產品的糖醇在我國的國家標準中尚未規定能量係數,範先生主張的計算模式屬於對一般常識的誤解。
華堂表示,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適用十倍賠償的條件。該產品擁有深圳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衛生證書,不存在食品安全質量問題。華堂公司作為銷售者,已經履行了謹慎審核義務。
法院判決
小票與實物相印證買賣關係成立
對於「夾克衫」案,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士自華堂亞運村店購買夾克衫,商場收取價款後出具購物小票,雙方之間形成商品買賣關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華堂方雖辯稱夾克衫非其所售,但陳女士提交的購物小票所載明的信息與夾克衫實物均能相互印證,且華堂未提交證據證明夾克衫系陳女士從他處購得,也無法反證購物小票非其所出具,故法院對華堂的答辯意見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作為銷售者,華堂應保證商品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商品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從檢測報告上看,陳女士購買的夾克衫標牌的標註與檢驗結果確實不相符,故法院判令華堂退還並賠償三倍貨款1960元。
商場應提供標準標示
食品能量值標示錯誤
對於「黑木耳」案,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支付了商品價款,華堂應當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商品。華堂商場未標示產品等級,王先生要求退還並十倍賠償於法有據,故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華堂商場退還王先生貨款並十倍賠償共計2320元,王先生返還涉案的8袋「愛自然黑木耳」。
對於範先生起訴的「糖果」案,法院認定,涉案產品中每100g能量值應為1626.9KJ,而涉案產品能量值標示為每100g230KJ,屬於標示錯誤,故可以認定華堂商場銷售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已經構成違約。華堂辯稱涉案商品經過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衛生檢疫,但衛生證書不能證明產品的中文標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法院不認可。
關於華堂辯稱糖果主要成分為糖醇,而其能量換算值目前沒有國家標準,法院認為,涉案產品已經明確標註了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且沒有區分碳水化合物的種類,華堂商場也並未就此進行合理解釋。即使按照糖醇的折算係數進行計算,也非涉案產品上標註的數值,故對此辯解,法院不予採信。
故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華堂商場賠償484.5元貨款,並十倍賠償4845元。
專家解讀
懲罰性賠償鼓勵消費者打假
今天上午,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3·15打假是我國特有的現象,它的核心源於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懲罰性賠償。
何山表示,3·15打假包括消費者受欺詐打假索賠、消費者「業餘」疑假買假打假索賠、民間職業打假索賠、商標權人打假索賠及公民、法人向國家打假部門舉報、媒體曝光假冒、社會組織支持民間打假等。
「核心部分就是打假索賠,『賠』便是指懲罰性賠償,具有制裁性。」何山說。
何山介紹,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後,3·15索賠呈爆發式拓展。
打假有工商公安等行政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官方打假,但憑此還不夠,必須依靠民間力量來查漏補缺。
何山認為,如何動員消費者撬動經濟槓桿機制是新消法起草之時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民間有「缺一罰十」的習俗,上升為法律就是懲罰性賠償,用此武裝消費者,讓他們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造假售假者「開戰」。
消費者打假,包括上當受騙後的打假索賠,也含消費者主動買假打假索賠,何山表示,「消費者必須依法理性索賠,消法規定三倍賠、食品安全法規定十倍賠,這些規定是一條法律線,消費者不可逾越,不能動輒索要幾百萬元,漫天要價,防止維權過當。」
法官說法
新食法增首負責任制保底1000元賠償
昨日,在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主辦的第二屆3·15打假論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進先接受了《法制晚報》記者採訪,張進先表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確定了首負責任制和保底賠償制,擴大了食品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
張進先表示,首負責任制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不安全食品而遭受損失,不論食品不安全是由於生產者還是經營者,消費者均可依法向其中任何一方索賠,被請求者應全部賠償。
張進先介紹,「新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消費者購買不安全食品可請求生產經營者賠償損失的3倍賠償金,損失數額不足1000元的賠償1000元,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原食品安全法規定的10倍賠償不變。」
張進先認為,不安全食品第一是指食用後可能致人疾病或健康狀況下降的有毒有害食品;其次是影響身體發育或者體能恢復的,不符合特定人群對食品質量需求的食品;第三是依法推定的不安全食品,即使是檢驗合格的食品,而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也應推定為不安全食品,應當注意區分不安全食品與不合格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