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徵求...

2020-11-22 環保在線

  據悉,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運行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詳情如下:
 

  關於徵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防治汙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我部決定編制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寫形成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該標準徵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於2019年12月15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的將視為無意見。標準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陸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繫人: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張俊、張龍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附件: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
 

  3.《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4.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5.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7.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8.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9.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10.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11.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2.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13.國家衛生健康委醫院管理研究所
 

  14.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15.中國物資再生協會
 

  16.中國醫院協會
 

  17.中華預防醫學會
 

  18.巴塞爾公約亞太區域中心
 

  19.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瀋陽)中心
 

  20.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重慶)中心
 

  (部內徵求綜合司、法規司、科財司、水司、大氣司、土壤司、環評司、監測司、執法局、應急中心意見)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醫療廢物的環境監督管理,規範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以及處理處置過程汙染防治,保護生態環境,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運行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排放的水汙染物、惡臭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鑑別、利用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鑑別、利用和處置標準。
 

  本標準附錄A 和附錄B 是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限值為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控制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汙染物控制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起草單位:瀋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中國科學院北京綜合研究中心、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天津)中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實施。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執行本標準。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汙染控制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運行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及運行過程中的汙染控制及環境監督管理。
 

  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汙染控制不適用於本標準;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協同處置醫療廢物時執行相應的危險廢物處置汙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
 

  GB 18466 醫療機構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汙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 19217 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4675 空氣品質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T 18883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HJ 57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汙染源廢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421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
 

  HJ 540 固定汙染源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

法 

  HJ 629 固定汙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8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693 固定汙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1024 固體廢物 熱灼減率的測定 重量法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採樣制樣技術規範
 

  HJ/T 2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汙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汙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65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範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 號)
 

  《消毒技術規範》(衛法監發〔2002〕282 號)
 

  3 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醫療廢物 medical waste
 

  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3.2 消毒處理 disinfection treatment
 

  指殺滅或消除醫療廢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傳染性危害的過程。
 

  3.3 焚燒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燒醫療廢物使之分解並無害化的過程。
 

  3.4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s
 

  指溫度在273.15 K,壓力在101.325 kPa時的氣體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為基準。
 

  3.5 處置 disposal
 

  指將醫療廢物焚燒或將經消毒處理後的醫療廢物殘渣置於生活垃圾處置場所填埋或焚燒的活動。
 

  3.6 高溫蒸汽消毒 autoclave disinfection
 

  指利用高溫蒸汽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傳染性危害的處理方法。
 

  3.7 化學消毒 chemical disinfection
 

  指利用化學消毒劑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傳染性危害的處理方法。
 

  3.8 微波消毒 microwave disinfection
 

  指利用微波作用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傳染性危害的處理方法。
 

  3.9 高溫乾熱消毒 dry heat disinfection
 

  指利用高溫乾熱空氣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潛在的傳染性危害的處理方法。
 

  指焚化燃燒醫療廢物的處置裝置。
 

  3.11 消毒處理設施 disinfection treatment facility
 

  指以消毒方式殺滅醫療廢物中病原微生物的裝置,包括配套的附屬設備及設施。
 

  3.12 周轉箱 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指在醫療廢物運送過程中,用於盛裝經初級包裝的醫療廢物的專用硬質容器。
 

  3.13 焚燒爐渣 incineration slag
 

  指醫療廢物焚燒後從焚燒爐排出的殘渣。
 

  3.14 焚燒飛灰 incineration fly ash
 

  指煙氣淨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
 

  3.15 消毒處理殘渣 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指醫療廢物經消毒處理後的殘餘物。
 

  3.16 煙氣停留時間 flue gas residence time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於高溫段(≥850℃)的持續時間。
 

  3.17 焚燒爐溫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18 熱灼減率 loss on ignition
 

  指焚燒爐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佔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
 

  3.19 二噁英類 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
 

  指多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20 毒性當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指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對Ah 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具體數值見附錄A。
 

  3.21 毒性當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指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於 2,3,7,8-四氯代二苯並-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TEQ=∑(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TEF)
 

  3.22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指在一定時間內採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汙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對於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 6-12 個小時內完成不少於 3 個樣品的採集;對於重金屬類汙染物的監測,應在 0.5-8 個小時內完成不少於3 個樣品的採集。
 

  3.23 1 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指任何1 小時汙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4 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24 24 小時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指連續24 個1 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3.25 殺滅對數值 killing log value
 

  指當生物指示劑微生物數量以對數表示時,消毒前後微生物減少數量的對數值。
 

  4 選址要求
 

  4.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不應位於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2 在對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處理處置單位內各單元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洩漏、大氣汙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係。處理處置單位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具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可作為規劃依據。
 

  5 技術要求
 

  5.1 廢物的要求
 

  5.1.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可接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具體接收範圍應根據處理處置設施技術適用性進行確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藥物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可由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5.1.2 採用消毒處理設施處理的醫療廢物應破碎毀型;消毒處理殘渣進入生活

垃圾焚燒爐

進行焚燒處置時應滿足GB 18485規定的入爐廢物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時應滿足GB 16889規定的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5.2 收集、運輸要求
 

  5.2.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應根據自身的處理處置方式,提出相應的收集要求,不能接收未滿足要求的醫療廢物。
 

  5.2.2 對於消毒處理設施,廢棄的銳器應分開包裝;對於有就地消毒要求的廢物,應就地消毒後進行收集。
 

  5.2.3 運輸車輛應符合GB 19217要求,且應安裝實時定位裝置;運輸車輛行駛時應鎖閉車廂門,避免醫療廢物丟失、遺撒。
 

  5.2.4 運輸車輛及周轉箱應每天進行清洗消毒;周轉箱清洗消毒應選用自動化程度高的設備設施。
 

  5.3 貯存要求
 

  5.3.1 處理處置設施接收的醫療廢物若不能立即處置,應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周轉箱置於貯存庫房內暫時貯存。
 

  5.3.2 貯存庫房應具備製冷功能和良好的防滲性能,且應易於清洗和消毒。
 

  5.3.3 貯存溫度≥5℃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4 h;貯存溫度<5℃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72 h;偏遠地區在做好消毒措施後,可適當延長貯存時間,但最長貯存時間不應超過144 h。
 

  5.4 消毒處理技術要求
 

  5.4.1 消毒處理工藝控制要求
 

  醫療廢物消毒處理工藝參數應執行表1規定。

  5.4.2 消毒處理設施應選擇附錄B中對應的指示菌種,消毒處理效果應達到殺滅對數值≥4。
 

  5.4.3 消毒處理設施應配備必要的二次汙染防治設施和破碎毀型設施。
 

  5.4.4 對於高溫蒸汽、化學、微波、高溫乾熱等消毒處理工藝,應考慮人體健康防護措施。
 

  5.5 焚燒技術要求
 

  5.5.1 醫療廢物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2的要求。

  5.5.2 醫療廢物焚燒爐必須配有尾氣淨化系統、報警系統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裝置。
 

  5.5.3 醫療廢物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 16157要求,設置永久性採樣孔,並安裝用於採樣和測量的設施。
 

  6 排放控制要求
 

  6.1 消毒處理設施廢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執行表3 規定的限值

  6.2 2021 年12 月31 日前,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煙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執行GB 18484。
 

  6.3 自2022 年1 月1 日起,現有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煙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執行表4 規定的限值。

  6.4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產生的生活汙水排放控制按照GB 8978的要求執行,工藝廢水排放控制按照GB 18466的要求執行。
 

  6.5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按照GB 37822的要求執行。
 

  6.6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的噪聲排放控制按照GB 12348的要求執行。
 

  7 運行要求
 

  7.1 醫療廢物消毒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於封閉或負壓狀態。
 

  7.2 焚燒處置設施運行要求
 

  7.2.1 醫療廢物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於微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7.2.2 在啟動焚燒設施時,應先將焚燒爐溫度升至本標準表2規定的溫度後才能投入醫療廢物。自投入醫療廢物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入量直至達到額定處理量;在焚燒設施啟動階段,焚燒爐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2要求,焚燒設施應在4 h內達到穩定工況。
 

  7.2.3 在關閉焚燒設施時,應在正常工況條件下逐漸減少廢物的投入量,同時啟動助燃系統,保證剩餘廢物完全燃燒,焚燒爐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2要求。
 

  7.2.4 焚燒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儘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醫療廢物,按照本標準7.2.3條要求關閉系統。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續排放汙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 h。
 

  焚燒設施每年啟動、關閉過程排放汙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汙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 h。
 

  7.2.5 在本標準7.2.2、7.2.3和7.2.4條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這些時間內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於150 mg/m3。
 

  7.3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製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醫療廢物接收情況、處理處置情況、設施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8 監測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公布監測結果。
 

  8.1.2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採樣口、採樣測試平臺和排汙口標誌。
 

  8.2 大氣汙染物監測要求
 

  8.2.1 應根據監測大氣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採樣;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採樣按GB/T 16157、HJ/T 397、 HJ/T 365 或HJ 75的規定進行。
 

  8.2.2 對大氣汙染物中重金屬類汙染物的監測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 次;對大氣汙染物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 次,採樣要求按HJ/T 365 的有關規定執行,濃度為連續3 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
 

  8.2.3 對其他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採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執行。
 

  8.2.4 大氣汙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採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後國家發布的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於本標準相應汙染物的測定。

  8.3 水汙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8.3.1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排放生活汙水中汙染物的監測按照GB 8978 規定的方法進行。
 

  8.3.2 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排放工藝廢水中汙染物的監測按照GB 18466 規定的方法進行。
 

  8.4 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監測
 

  8.4.1 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月進行1次。
 

  8.4.2 樣品的採集和製備方法按HJ/T 20執行。
 

  8.4.3 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分析方法按照HJ 1024執行。
 

  8.5 醫療廢物消毒處理效果檢測
 

  8.5.1 消毒處理效果檢測應每月開展1次。
 

  8.5.2 消毒處理效果檢測按照附錄B進行。
 

  9 實施與監督
 

  9.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9.2 除標準中7.2.2、7.2.3和7.2.4中的情況之外,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現場即時採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醫療廢物消毒處理效果微生物檢測程序和方法
 

  B.1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消毒處理效果微生物檢測程序和方法
 

  B.1.1 檢測材料
 

  採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批准的生物內含式生物指示劑。生物指示劑為嗜熱脂肪桿菌芽孢(B.s tearothermophilus ATCC 7953),含菌量為5×105-×106cfu/片。
 

  B.1.2 檢測方法
 

  B.1.2.1 處理效果檢測應採用符合《消毒技術規範》製作要求的嗜熱脂肪桿菌芽孢生物指示劑,並在其有效保質期內。
 

  B.1.2.2 將多個生物指示劑菌管隨同醫療廢物,放置於殺菌室內蒸汽處理效果最難保證的空間位置,或將菌管放置在包裝盒內並裹挾進醫療廢物中,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滅菌參數下,進行消毒處理。
 

  B.1.2.3 消毒處理完畢後,取出指示菌劑,捏碎玻璃管,按照產品規定的培養溫度和培養時間進行培養(如無特殊說明,培養溫度為56℃,培養時間為48h),同時以沒有經歷消毒處理的生物指示劑菌管做對照,並觀察培養基顏色變化。試驗重複3次。
 

  B.1.3 消毒效果評價標準
 

  以經過消毒的陰性菌管與陽性對照菌管的顏色變化相同與否判斷是否到達消毒效果要求,陰陽對照菌管顏色變化相同或都不發生變化,說明消毒不合格;顏色變化不同,說明消毒合格。
 

  B.2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處理效果微生物檢測程序和方法
 

  B.2.1 檢測材料
 

  B.2.1.1 實驗菌株: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
 

  B.2.1.2 消毒因子:化學消毒劑。
 

  B.2.1.3 中和劑:根據不同的化學消毒劑選擇適宜的中和劑。
 

  B.2.1.4 稀釋液:胰蛋白腖生理鹽水溶液。
 

  B.2.1.5 培養基:胰蛋白腖大豆瓊脂培養基、胰蛋白腖大豆培養基。
 

  B.2.1.6 染菌載體:管長為2cm,內徑為4mm的輸液管。
 

  B.2.1.7 模擬醫療廢物的成分大致包括:5%的有機原料(如漢堡包、肉包子、饅頭)和95%塑料、纖維素和玻璃等。模擬醫療廢物的總投加重量應大於或等於實際應用中的最大負荷重量。
 

  B.2.1.8 模擬殺菌因子:粉劑化學消毒劑(如石灰粉)可採用滑石粉;液體化學消毒劑(如次氯酸鈉、二氧化氯等)可採用去離子水。
 

  B.2.1.9 細菌培養計數所用器材,參考《消毒技術規範》。
 

  B.2.2 檢測方法
 

  B.2.2.1 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的製備按照《消毒技術規範》相關方法製備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懸液。
 

  B.2.2.2 染菌樣本的製備方法
 

  a)用胰蛋白腖大豆肉湯培養基(TSB)配製成含芽孢懸液濃度為108-1010cfu/mL的TSB芽孢懸液。
 

  b)將輸液管放入裝有芽孢懸液的容器中,攪拌,使其充分接觸並浸泡5min後,將輸液管放在消毒大搪瓷盤中,置於37℃恆溫箱中烘乾,製成染菌載體備用,使每克樣本的回收芽孢數量在5×105-5×106cfu。
 

  B.2.3 中和劑鑑定試驗
 

  按《消毒技術規範》中的方法進行中和劑鑑定試驗。
 

  B.2.4 處理效果檢測實驗
 

  B.2.4.1 對照組操作步驟
 

  a)處理過程:將一定數量染菌樣本與待消毒的模擬醫療廢物混合投加到預先已清潔過(未受到汙染)的醫療廢物處理設備中,並按設備操作說明書的劑量要求和方法,在最大負荷量(滿載)的情況下,加入模擬殺菌因子作為對照組進行處理。
 

  b)採樣:醫療廢物處理過程結束後,在設備出口排出的醫療廢物殘渣中收集一定數量的樣品。
 

  從收集樣品中揀出染菌樣本,取1g-2g,以無菌操作方式,用剪刀剪碎後加到裝有20mL中和劑的離心管中,作用10min,將離心管用手振打200次,並做10倍系列稀釋,選取適宜稀釋度,分別吸取1mL,以傾注法接種於兩個平皿中,做活菌培養計數。
 

  B.2.4.2 實驗組操作步驟
 

  在最大負荷量(滿載)的情況下,將模擬殺菌因子改為化學消毒劑,其餘操作步驟包括採樣過程均與對照組操作步驟相同。對照組和實驗組試驗均重複3遍。
 

  B.2.4.3 陰性對照組操作步驟
 

  試驗結束後,將用過的同批次中和劑、洗脫液和稀釋液接種培養基進行培養;另將未用過的同批次培養基放入恆溫箱進行培養,作為陰性對照。
 

  B.2.5 殺滅對數值的計算方法
 

  每克樣本菌落數:(A×B×C)/D
 

  A為每平板平均菌落數;B為稀釋度;C為樣本洗液體積(mL);D為樣本的重量(g);殺滅對數值(KL)=No-NxNo為對照組每克樣本菌數的對數值;Nx為實驗組每克樣本菌數的對數值。
 

  B.2.6 消毒效果評價標準
 

  在3次試驗中,對照組細菌芽孢數量應在5×105-5×106cfu/g,各次試驗的殺滅對數值均≥4.00,陰性對照組均無菌生長,可判為消毒合格。
 

  B.3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處理效果微生物檢測程序和方法
 

  B.3.1 檢測材料
 

  B.3.1.1 實驗菌株: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或嗜熱脂肪桿菌芽孢(B.stearothermophilus ATCC 7953)。
 

  B.3.1.2 染菌載體:10mm×10mm 布片。
 

  B.3.1.3 微波漏能檢測儀(檢測消毒倉室微波有無洩漏)。
 

  B.3.1.4 培養基:胰蛋白腖大豆瓊脂培養基。
 

  B.3.1.5 洗脫液:胰蛋白腖生理鹽水溶液。
 

  B.3.1.6 細菌培養計數所用器材:參考《消毒技術規範》。
 

  B.3.2 檢測方法
 

  按照《消毒技術規範》相關方法製備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和嗜熱脂肪桿菌芽孢(B.stearothermophilus ATCC 7953)菌片。
 

  B.3.3 處理效果檢測實驗操作步驟
 

  B.3.3.1 按實際使用情況,在消毒室內模擬擺放常規處理的醫療廢物至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最高裝載量(滿載)。將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或嗜熱脂肪桿菌芽孢(B.stearothermophilus ATCC 7953)菌片放入消毒袋內,然後置於消毒倉室各層4個角、中央的醫療廢物中間和消毒倉室最難消毒的部位。放入試驗菌片前,按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的方法做預溼處理。
 

  B.3.3.2 菌片布放完畢後,關閉消毒倉室門,按設備使用說明書的消毒程序進行消毒試驗。消毒或消毒完畢後,打開消毒倉室門,以無菌操作方式試驗菌片。
 

  B.3.3.3 將試驗菌片分別加到裝有5mL洗脫液的試管中,用手振蕩200次,做10倍系列稀釋,選擇適宜稀釋度,分別吸取1mL,以傾注法接種於兩個平皿中,做活菌培養計數,即為實驗組。
 

  B.3.3.4 試驗時應同時設立陽性對照組(菌片對照)與陰性對照組(培養基對照)。陽性對照組:將同批試驗用的菌片放在室溫下,待實驗組達到規定作用時間後,立即將該菌片2片分別移入含5.0mL洗脫液的2個試管中,用手各振蕩200下,其餘步驟與實驗組相同。陰性對照組:分別取1mL所用洗脫液放於平皿內,加入15mL-20mL培養基,置於37℃培養箱48h,觀察有無汙染。試驗重複3次。
 

  B.3.4 殺滅對數值的計算方法
 

  首先計算各組的活菌數(cfu/片),並換算為對數值(N),然後按下式計算殺滅對數值:殺滅對數值(KL)=No-NxNo為對照組平均活菌數的對數值;Nx為實驗組活菌數對數值。
 

  B.3.5 消毒效果評價標準
 

  在3次消毒實驗中,每次試驗中的陽性對照菌片回收菌量均應達5×105-5×106cfu/片,陰性對照組應無菌生長,每次試驗各點的殺滅對數值均≥4.00,可判為消毒合格。
 

  B.4 醫療廢物高溫乾熱消毒處理效果微生物檢測程序和方法
 

  B.4.1 試劑和材料
 

  生物指示劑: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
 

  B.4.2 儀器和設備
 

  與生物指示劑相匹配的生物培養器。
 

  B.4.3 樣品
 

  選擇國際通用的高溫乾熱消毒用生物內含式生物指示劑,枯草桿菌黑色變種芽孢(B.subtilis var.niger ATCC 9372),含菌量為5×105-5×106cfu/片。
 

  B.4.4 分析步驟
 

  B.4.4.1 將多個生物指示劑菌管隨同醫療廢物,放置於殺菌室內蒸汽處理效果最難保證的空間位置,或將菌管放置在包裝盒內並裹挾進醫療廢物中,在國家標準規定的滅菌參數下,進行消毒處理。
 

  B.4.4.2 消毒處理完畢後,取出指示菌劑,捏碎玻璃管,按照產品規定的培養溫度和培養時間進行培養(如無特殊說明,培養溫度為56℃,培養時間為48h),同時以沒有經歷消毒處理的生物指示劑菌管做對照,並觀察培養基顏色變化。
 

  試驗重複3次。
 

  B.4.5 消毒效果評價標準
 

  以經過消毒的陰性菌管與陽性對照菌管的顏色變化相同與否判斷是否到達消毒效果要求,陰陽菌管顏色變化相同或都不發生變化,說明消毒不合格;顏色變化不同,說明消毒合格。
 

  B.4.6 精密度和準確度
 

  活菌計數因技術操作而引起的菌落數誤差率(平板間、稀釋度間)不超過10%。
 

  B.4.7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在3次試驗中,對照組細菌芽孢數量應在5×105-5×106cfu/g以上,陰性對照組均無菌生長,該實驗結果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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