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和
近日,在外賣平臺開店的趙某稱遇到了「職業差評師」,差評大多和食品衛生相關,對方索要1800元刪差評未果,他的新店被惡意差評半個月,導致銷量和評分急轉下降。與此同時,廣州一家店主也被「職業差評師」勒索,最終支付1300元息事寧人。(《法治日報》11月28日)
做生意開店等,客戶對此有好評或差評很正常,特別是客觀善意的差評,對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大有益處。但如果差評一旦變味,成了某些人專職惡意造謠生事,敲詐勒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時,其實質和馬路上的「碰瓷」者沒有什麼兩樣,目的都是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者,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有力打擊了此類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
筆者以為,「職業差評師」 在購買商品後,以商品存在編造的瑕疵為由,向商家勒索錢財牟利。其差評內容往往文不對題,子虛烏有,更有甚者偽造「證據」以證明差評的可信性,這和馬路上的「碰姿」行為異曲同工,只不過它是在網上面已。
筆者建議,對於「職業差評師」 勒索錢財,作為商家,決不能因為怕自身名譽受到侵害,便「啞巴吃黃連」,花錢息事寧人。理應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網信部門,要完善監管機制,擔當起相應責任,通過更新技術手段等來維護正常的商品評價機制,不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作為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職業差評師」的打擊力度,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嚴懲,該抓的抓,該判刑的判刑,決不手軟。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也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只有像打擊「碰瓷」一樣整治「職業差評師」,才能更有效震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網上網下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