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子湖區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
1 總則
非洲豬瘟是由非洲豬瘟病毒引起的豬的一種急性、熱性、高度接觸性動物傳染病。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法定報告動物疫病,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是我國重點防範的外來動物疫病之一。
1.1 編制目的
及時撲滅突發非洲豬瘟疫情,保障我區生豬養殖業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切實落實防控工作責任制,聯防聯控,形成防控合力。
堅持預防為主,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按照「早、快、嚴、小」的要求,及早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區突發非洲豬瘟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管理
2.1 應急指揮機構
龍子湖區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非洲豬瘟疫情應急管理工作,並根據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向市農林委提出啟動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建議。
李樓鄉獸醫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非洲豬瘟疫情應急管理工作,並根據突發疫情應急處置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地方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應明確組成部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2.2 職責分工
區農林水委負責組織實施突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管理工作,並進行檢查、督導;及時發布突發非洲豬瘟疫情信息,並向市農林委通報疫情;緊急組織調撥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殺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積極配合檢驗檢疫、交通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轄區以外非洲豬瘟疫情傳入風險的防範工作,及時開展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切實落實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排查、消毒、檢疫監管、撲殺等各項綜合防控措施。李樓鄉獸醫部門要著力加強交界地區防控,堅持內防外堵,配合有關部門切實落實交界地區的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畜牧獸醫部門要積極協調出檢驗檢疫、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做好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軍隊、武警部隊依法參與突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3 疫情監測與報告
3.1 疫情監視
區畜牧獸醫部門要密切監視相鄰市縣非洲豬瘟疫情動態,科學評估非洲豬瘟傳入我區的風險,及時提出相關措施建議。
3.2 疫情監測
區畜牧獸醫部門要和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單位密切配合,做好非洲豬瘟的監測工作。
3.3 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不明原因生豬死亡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各級獸醫部門接到可疑疫情報告後,按照國家動物疫情報告要求,逐級上報至區農林水委配合市動物防疫部門按防治技術規範要求採集樣品後,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經檢測為非洲豬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確診。根據確診結果,認定並發布非洲豬瘟疫情。
4 疫情響應
4.1 疫情分級
根據非洲豬瘟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劃分為三級:特別重大(Ⅰ級)疫情、重大(II級)疫情和較大(III級)疫情。
4.1.1 特別重大(Ⅰ級)疫情
在15日內,2個以上(含)鄉級行政區發生疫情並流行。
4.1.2 重大(II級)疫情
在15日內,1個以上(含)鄉級行政區發生疫情。
4.1.3 較大(III級)疫情
在公路口岸、鐵路口岸進入的生豬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
4.2 分級響應
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各有關部門按程序啟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本預案,並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分析結果,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4.2.1 特別重大(I級)疫情響應
區政府向社會發布I級疫情預警。全區立即啟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每日兩報告制度。發生疫情區域暫停其生豬及相關產品調出,暫停發生區的生豬及相關產品調出。在轄區範圍內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級)疫情響應
區政府向社會發布II級疫情預警。立即啟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每日兩報告制度,暫停發生疫情區域的生豬及相關產品調出並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較大(III級)疫情響應
去政府向社會發布III級疫情預警。立即啟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每日兩報告制度,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排查等工作,暫停生豬及相關產品調出。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應急響應的終止
非洲豬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相應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宣布。
5 應急處置
5.1 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對發病場(戶)的動物實施嚴格的隔離、監視,對發病場(戶)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
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等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5.2 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疫情確診後,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區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由龍子湖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5.2.1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發病豬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豬以病豬所在的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船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豬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裡的區域。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裡的區域。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以及疫情追溯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綜合評估後劃定。
5.2.2 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區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
5.2.3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區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和銷毀疫點內的所有豬只,並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洩物、餐餘垃圾、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飼料和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
5.2.4 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獸醫主管部門應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消毒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對生豬養殖場(戶)等場所進行嚴格消毒,並做好採樣檢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根據檢測和調查結果確定撲殺範圍。
5.2.5 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獸醫部門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屠宰場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
5.3 疫情跟蹤與溯源
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分析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及運輸工具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5.4 解除封鎖
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所有豬死亡或撲殺完畢,並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6周後,經疫情發生所在地的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獸醫部門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區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解除封鎖後,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應至少空欄6個月。
5.5 撲殺補助
對在非洲豬瘟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按照重大動物疫病撲殺補助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6 保障措施
6.1 組織領導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區政府對轄區內非洲豬瘟防控工作負總責。獸醫部門要及時報請區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實施方案。獸醫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及時通報疫情形勢和工作進展,及時調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預案開展防控工作,落實防控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影響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6.3 條件保障
獸醫部門要報請區政府做好應急物資儲備的經費保障和物資供應等工作。財政等部門將疫情監測、疫病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殺蟲滅源和人員防護等防控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6.4 出入口檢疫
區政府及時發布公告,暫停疫情地區的豬及相關產品的調運。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路口岸、鐵路口岸的檢疫工作。
6.5 宣傳教育
各地應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防控技術培訓,重點加強病例發現、識別、報告、監測、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有關培訓工作。加強防疫宣傳,通過多種媒體普及非洲豬瘟防控和應急處置知識,動員社會力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7 附則
7.1 本預案由龍子湖區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負責解釋。
7.2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