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03日 09:1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王杏飛
字號內容摘要:保護英烈人格利益規則的發展歷程從立法發展歷程看,《民法通則》缺乏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但司法實踐出現了要求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例。一體保護英烈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民法總則》第185條明確規定了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如毀損英烈的遺體、遺物,既損害英烈的人格利益,也侵害了英烈的財產性利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發現有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應該支持英烈的親屬、英烈生前所在單位提起訴訟,並督促民政部門提起訴訟。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責任承擔依據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人格利益的,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等。
關鍵詞:英烈;人格利益;民法;侵害;烈士;法律保護;起訴;英雄;親屬;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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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一條文的理解與適用而言,《民法總則》第185條突出強調對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給予保護。這是因為,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載體,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加強對英烈的法律保護,對於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
《民法總則》第185條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立法上首次對死者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規定,而且特別強調了對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保護英烈人格利益規則的發展歷程
從立法發展歷程看,《民法通則》缺乏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規定,但司法實踐出現了要求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例。在1987年「荷花女」案中,死者的母親和哥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作者和報社侵害了死者的名譽,應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以批覆的形式確認作者和報社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案例開創了我國司法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也是司法實踐形成權利、創製規則的典型範例。但這一批覆只是針對個案的司法解釋,不是國家立法。由於類似案件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和遺骨等人格利益的,構成侵權責任,應當賠償精神損失,死者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全面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規則。《民法總則》將這一來源於司法實踐中的審判規則上升為國家的立法。
就這一條文的理解與適用而言,《民法總則》第185條突出強調對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給予保護。這是因為,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載體,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加強對英烈的法律保護,對於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從實踐來看,近年來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在法律上確有保護的必要。
一體保護英烈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
《民法總則》第185條明確規定了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但並不能由此認為,英烈的財產權益就可以任意侵犯。事實上,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民法總則》規定「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正如保護胎兒繼承權所彰顯的民法慈母精神,對英烈財產利益的保護也不容忽略。如毀損英烈的遺體、遺物,既損害英烈的人格利益,也侵害了英烈的財產性利益。破壞英烈的墓碑、故居、紀念館、博物館等行為,也無法以單純的侵害財產行為來對待。尤其是在英烈沒有繼承人的情形下,對這些財產性利益的損害,也是需要立法認真對待與明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