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協海南省第四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第0194號提案的答覆
民盟海南省委員會:
貴委提出的「關於加強對社團組織的管理,充分發揮社團組織作用」的建議(第0194號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的積極性日益高漲,民間社團組織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據統計,1988年海南建省初全省社團不足100個,而截止2005年6月底,我省經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931個,其中省級社團522個。涉及各個領域,在經濟建設、文化、衛生、科技事業和體育運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成為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但是,由於市場經濟結構不斷變化,管理部門監管力度不夠及社團自律能力不強等原因,社團組織也出現良莠不齊,部分社團還存在違法亂紀問題。主要表現為:一些社團自覺接受監督管理意識談薄,多年未參加年度檢查;一些社團組織內部不團結,個別社團領導爭權爭利導致無法開展正常活動;個別社團打著政府職能部門的旗號,開展各類「評先評優」活動,並向企業收取一定數量的費用;一些社團「政會不分」,官辦色彩較濃,經常以各種名義向所管企業拉贊助,搞攤派;一些新成立的社團,為了搶資源、拉會員,也在通過各種手段向企業伸手等等,不同程度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因此,通過有計劃地整頓各類社團組織,規範其行為,團勢利導,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減負,維護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是很有必要的。據此,我省民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民政部的部署,從1997年至2000年用三年時間,依法對全省各類社團進行了清理整頓,撤銷、註銷省級社團81個。通過清理整頓,社團依法開展活動的意識得到加強。2003年至2004年,我廳通過強化對社團的年檢工作,加大了管理力度。對發揮作用不好,違紀違規和不接受的社團進行整改,並撤銷了101個省級社團。今後,我廳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繼續加大對社團的監管力度,並制定了2005年至2007年規劃。主要是:
一是規範社團各類評比活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廳字[1996]10號)精神,提出:各類社團不得擅自組織全省性的評比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省委、省政府授權外);屬於社團內部的評比活動,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組織。建議業務主管單位或職能部門與相關社團聯合舉辦的全省性評比活動,包括評比內容、收費標準等,須報省政府同意後方可組織。
二是規範社團的會費標準。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精神,要求社團要嚴格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並按程序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同時要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確保社團會費開支主要用於為會員服務及按社團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要求社團要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向登記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三是加強指導,抓好行業協會的素質建設。對不同的行業協會實行分類指導,提高他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存發展能力。要抓好民間組織的培訓工作,特別是要通過加強對社團秘書長的培訓,推行秘書長培訓合格上崗制度,提高理事會的核心領導能力和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能力;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和社會監督體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制度和道德約束,幫助行業協會建立以章程為主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及其內部運作機制;建立行業協會公信力制度,細化年檢內容,嚴格財務管理。對遵紀守法,發揮作用好的行業協會予以表彰、樹立典型。對違規違法或沒有發揮作用的行業協會,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同時,整頓合併5至10個業務範圍重複或相似的經濟類省級社團,撤銷一批無辦公場所、無工作人員、無經費來源、無開展工作的「四無」社團,提高社團整體素質。
四是抓好行業協會管理工作的立法工作。在做好調研的基礎上,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力爭在今年底完成《海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爭取2006年以政府規章形式頒布實施。在《辦法》中要明確行業協會的性質、地位、權利、職能,特別是要明確規定協會要從政府「剝離」出來,在機構、人員、資產上與政府部門脫鉤,行業協會的辦事機構不得與政府部門合署辦公,已合署辦公的,要從機構上徹底分開。現職黨政公務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任領導職務,已兼職的,或退出公職或退出行業協會職務,推進政府與行業協會職能、機構、人員、資產分開,使協會真正成為「企業創辦、民間運作、政會分開、自律管理」的民間組織。
感謝貴委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聯繫人:民間組織管理處
聯繫電話:6533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