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7日電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600餘萬,2006年11月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本周的《瞭望》新聞周刊分析指出,該案折射出當前司法腐敗的三個特點,即律師充當「腐敗掮客」的法官受賄模式,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和犯罪手段的「超隱蔽性」。
律師充當「腐敗掮客」
參與吳振漢案公訴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檢察官王偉指出,一般官員的受賄案件往往發生在當事人(行賄人)和權力人(受賄人)之間,是雙方的權錢交易。而從對吳振漢受賄案的審理中則發現,吳的腐敗不是直接發生在當事人和權力人雙方之間,而是經過案件代理律師的牽針引線,形成司法腐敗的三方模式:即當事人請託行賄、代理律師介紹賄賂、法官受賄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此時,律師形同「腐敗掮客」。
二分院檢察官齊紅說,這種司法腐敗模式在吳振漢受賄案中多次發生。曾有一位再審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向當事人表示,如果想把案件打贏,維持原來的判決結果,就要給吳振漢送禮,這位代理律師甚至還向行賄人介紹了時下行賄金額的「市場行情」,並且親自帶領行賄人登門拜訪吳振漢,送上10萬元現金。結果再審判決基本上滿足了行賄人的要求,律師也如願得到了可觀的代理費。
檢察官們認為,司法腐敗三方模式的特殊性,主要在於案件代理律師在司法權力和金錢之間搭起了「橋梁」,使法律代理行為異化為介紹賄賂行為。產生這種腐敗模式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與當前律師執業的司法環境有關。吳振漢受賄案中幾乎所有涉案律師都反映,在當地,律師如果不採取向法官行賄的手段,就很難打贏官司。就連當事人在選擇律師時也看中律師是否在司法機關有「關係」,如果律師表示在法院沒有關係,甚至連案源都拿不到。因此,相當多的律師不得不冒著自己也可能因為行賄而受到法律追究的危險向法官行賄。逐漸地,少數人對公正司法規則的破壞就演變成多數人的「潛規則」。
二是與當前只重視法律業務能力,輕視法律職業道德的律師從業資格準入制度有關。目前,律師從業只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可以了,對於從業人員的法律職業道德基本上無從考察,這導致一些職業道德低下的律師惟利是圖,利用其在訴訟中的特殊身份鑽空子、打擦邊球,直至違法犯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指出,司法腐敗的主體與中介互為表裡,形成一個惡性循環,有關部門應同時予以嚴厲打擊,打擊的方式則可以根據其特點有所側重。對於腐敗中介可側重於「嚴懲」,若通過吊銷執照、判處實刑等方式加大懲處力度,可以促使其重新計算違法成本,從而減少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權」被濫用
針對吳振漢案,檢察官們還提出要關注司法腐敗案件中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中國法律賦予法官在民事、經濟案件審判過程中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司法實踐中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吳振漢案中許多承辦法官正是秉承吳振漢的指示,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由裁量權」這隻「看不見的手」,實現非法目的,讓權益受損的當事人有苦說不出。
業內人士指出,自由裁量權的良好使用,對法官素質以及司法環境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中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現象往往與法官素質過低密切相關,同時也與執法過程中法官活動的非司法化有關。比如,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問題上,就存在一定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甚至司法腐敗現象,其原因在於監獄與法官以行政的暗箱操作方式對之進行運作,未能受到有效的制約。
「防止法官恣意裁量的方法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訴訟程序。」何家弘表示,把規則制定得越具體詳細,越能有效壓縮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比如在定罪問題上描述的細化、明確,再如量刑幅度規定得越具體,法官自由裁量的餘地就相應縮小等。這種做法同時也是對法官自身的一種保護。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主任林維認為,自由裁量權本身是司法的一部分,問題僅僅在於如何平衡地適用。一方面當然要加大監督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司法結論的說理性,要求司法人員能夠儘可能地論證自己的司法結論,從而使其裁量權的運用有清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理由以及論證過程,便於監督,同時儘可能地強化司法人員的獨立性,強調其個人責任。
犯罪手段「超隱蔽性」
檢察官們認為,當今司法腐敗案件犯罪手段的「超隱蔽性」問題須特別關注。這種受賄「超隱蔽性」被檢察官們歸納為兩種類型:
一是「依法處理」批示型。吳振漢的主要受賄行為都發生在一個個具體的民事、經濟審判案件中,每個案件往往都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報告。吳振漢在書面報告上一般都批示「請某某主管副院長、某某同志閱,依法處理」。表面上看,「批示」沒有任何問題。但據涉案法官交代,在民事經濟案件審理中有一條人人心知肚明的「潛規則」,即領導在哪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報告上批示,就意味著領導傾向於保護哪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二是利用人大代表來信「借刀殺人」型。對於一些法院內部有不同意見的案件,吳振漢就鼓動請託的當事人去找個別人大代表,通過人大代表行使質詢權、詢問權提出有利於請託人的案件處理意見。然後,吳振漢以院長的身份將人大代表的來信批轉給承辦部門,從而否定法院內部的不同意見,以合法形式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檢察官們建議,對人大代表的質詢、詢問要加以規範,如由人大常委會統一向有關部門提出,而不是由人大代表個人隨意提出,以避免這種公權力被利用或濫用。
何家弘表示,中國的司法體制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相關制度設計不夠完善,操作性不強,最終反而導致該制度被利用,起到了負面作用。他認為,犯罪手段和打擊手段之間存在一個相互促進的關係。手段不斷更新、不斷趨於隱蔽是犯罪行為的內在規律,相應地,打擊手段也要不斷跟進,才能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李京華董瑞豐)
(來源:綜編)
(責任編輯:黃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