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申辦方的研究方案(Protocol)往往會提到一個所謂 部分撤回知情同意 的概念。在我看來這是一個曖昧的定義。
我們嘗試羅列一下,患者「退出」研究的幾個層次,然後通過在對這些情況進行梳理:
假設受試者仍然在研究治療中:
受試者不想繼續進行研究治療,主動提出自願終止治療,但受試者願意繼續接受訪視(包括安全性訪視、腫瘤評估、PROs、後續腫瘤治療、生存隨訪等等)。
受試者不想繼續進行研究治療,主動提出自願終止治療,且受試者拒絕進行需在研究中心現場進行的訪視,但同意接受生存訪視(一般生存訪視通過電話進行)。
受試者不想繼續進行研究治療,主動提出自願終止治療,且受試者拒絕進行任何後續隨訪。
如果受試者已經因為疾病進展或是不良事件而終止了研究治療,那麼受試者撤回知情同意的焦點就在於後續隨訪,上述中的2種情況仍然適用,即:
4. 受試者拒絕進行需在研究中心現場進行的訪視,但同意接受生存訪視(一般生存訪視通過電話進行)。
5. 受試者拒絕進行任何後續隨訪。
如此,1#-4#其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撤回知情同意,因為受試者仍然在研究中,仍然有數據允許申辦方進行收集。比如1#只是「受試者主動要求終止研究治療」,因為受試者仍然在研究中,仍參加訪視,數據仍被收集。而只有5#才能算是撤回知情同意。
新問題是,如果受試者的情況屬於1#-4#,雖然原本同意參加後續訪視,但後來因為主觀和客觀原因未能按計劃進行,怎麼算?
當然這樣處理的缺點是,可能導致方案違背事件的增多。
這時,「部分撤回知情同意」的概念就可以登場了:2#-4#都可算作是「部分撤回知情同意」。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1)這些事件建議在CRF中的特定模塊中進行分列讓研究者通過勾選來記錄,以便在研究進行中和研究結束時核對訪視具體執行的統計;2)這個概念不應列在Primary Reason of End of Study (或者叫 Primary Reason of Study Termination)的選項中;3)在CSR的Subject Disposition表中,不應被羅列。
通過CRF中設計「部分撤回知情同意」的選項來Flag相應的受試者,的確是一個方法,但如上文所提及的,受試者可能會在隨訪過程中發生變化,從願意參加隨訪,變為不願意參加隨訪。這時,一種可能的操作就是,再次填寫重新這個CRF的中設計「部分撤回知情同意」的選項,並標明受試者改主意的日期。
哪些情況應列為EOT事件
最後,留一個問題:當受試者撤回知情同意後,研究者是否可以通過公開登記信息繼續獲取受試者的生存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