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看似是一道GCP的送分題。
然而,答案是,不能。
但是,受試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因任何個人原因撤回知情,即受試者主動要求退出研究,且不應受任何懲罰、對於目前和後續的治療不受任何偏見與歧視。
注意,如上述,受試者可以撤回知情同意,即受試者主動要求退出研究,但受試者永遠不能撤回知情同意書。前者是 wWthdrawal of Consent; 後者是Withdrawal of Informed Consent Form。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還是有不少CRP和甚至是一些公司的ICF和Protocol會把兩者混為一談。也許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在臨床研究的材料中,寫成了「撤回知情同意書」似乎是不會對研究的結果產生影響的。然而,一字之差卻不免引起業內笑話,背後也體現了CRP和申辦方的水平了。
我時常在想,為什麼臨床研究的祖宗非要用consent的來表述呢?要是用 End of Study by Subject Decision不是更清楚一點嗎? 我猜,Consent一詞其實是旨在強調受試者的知情和同意的權利。對於受試者來說,臨床研究的獲益是潛在的,但風險卻是實際存在的。這也是為什麼,受試者知情和同意的權利是CGP最核心的精神之一。而撤回知情同意,即退出研究,的權利是保護受試者的一條重要堤壩。
另一方面,受試者為什麼不允許撤回知情同意書呢?因為GCP的另一個核心就是「凡事記錄」原則。任何發生的事情都應當被記錄,沒記錄既不能認為它曾真實發生過。因此,受試者籤署的文件,當然應當需要被妥善保存,無論受試者之後是否要求退出研究。如果在受試者要求退出研究時,撤回了知情同意書,如何能證明受試者曾經知情同意過而不是被脅迫或是在未知情況參加的研究呢?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受試者根據「撤回知情同意書」的條款,要求從研究中心撤回知情同意書,對於CRC對於研究者,那會是什麼樣的尷尬場景呢?
這道GCP送分題一下考了兩個GCP原則。
研究完成(Complete Study)3—End of Study
研究完成(Complete Study)2
研究完成(Complete Stud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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