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期圍繞「競業限制」協議引發的要求經濟補償金或支付違約金的案件日益增多,已成為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傳統勞動爭議外的又一多發類型。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具體來說,就是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該勞動者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據介紹,以往「競業限制」協議主要籤訂對象是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層管理人員,如今掌握核心競爭資源的中層員工捲入競業糾紛也日趨增多。2017年至今,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受理的與「競業限制」糾紛有關的勞動爭議達62件,在26%的案件中,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獲法院支持,3年間,法院共判決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超過100萬元;在60%的案件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獲法院支持,個案補償金最高達20萬元。
廈門一家貿易公司業務員汪某任職期間與公司自願籤訂《員工保密協議》,約定不得經營或投資與該公司類似或有關的事業,並約定若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汪某離職後自行創設新公司,與原先的客戶進行接觸並達成交易。原公司認為,客戶資源是自己的核心資源,汪某此舉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汪某向原貿易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返還其領取的保密津貼。
在另一起「競業限制」糾紛中,廈門一家高新企業技術研發總監林某,入職時與企業籤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約定不能洩露企業秘密,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企業每月按照林某在職期間月薪兩萬元標準給予補償。後該企業改制停滯經營,而林某賦閒在家,企業卻未按約定向其發放經濟補償。為此,林某將此前就職的企業告上法院。該企業辯稱,企業也停滯經營,沒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競業限制」具有相對獨立性,其與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相互並列。企業並沒有就員工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作出明示,應視為企業沒有向員工作出過解除「競業限制」的行為。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企業向林某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5萬元。
據思明區人民法院許友濱法官介紹,外貿、高科技等行業發生「競業限制」糾紛的概率較高,約佔案件的74%。上述類型企業對客戶資源、生產研發技術等依賴程度較高,客戶經理或產品研發經理往往掌握公司部分核心競爭資源,如果離職後進入同行業,帶走客戶資源或研發技術資源,有可能對公司造成直接損害。
許友濱法官認為,誠實信用是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競業限制」約定應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之上。《勞動合同法》中設置了「競業限制」這一制度,企業以「競業限制」為由限制勞動者就業自由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導致企業權益受損的行為均屬違法。
原標題:不守信致「競業限制」勞動爭議增多 外貿、高科技行業高發
責任編輯:凌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