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員工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卻不給任何補償,員工違約是否要賠償?

2020-12-06 旭述旭說

張某、李某、劉某2017年6月、9月和2018年3月與某公司籤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均為商務中心貿易專員,主要負責對日本的貿易往來。在籤訂勞動合同的當日,張某、李某又與公司籤訂了保密合同。

其中第8條約定 ,乙方(職工)無論以何種原因終止與甲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自離職之日起半年內均不得到其他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單位工作或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公司提供與職業有關的諮詢性、服務性工作,並須在離職之日起半年內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及承諾。

雙方在保密合同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事項。2018年8月31日和9月27日,張某、李某、劉某3名職工分別提出了辭職申請,經某公司批准,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此後,某公司一家網站上發現北京某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出現了與本公司相同的圖片和照片,其商業模式、商業計劃也與本公司相同,而這些屬於本公司的商業秘密。某公司認定是這3名職工所為,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某公司稱,這3名職工所到的北京某經貿發展有公司與該公司的業務相似,給該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張某、李某違反雙方籤訂的保密合同,洩露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對所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雖未與公司籤訂保密合同,但公司曾通過網絡向其公布了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規定了員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劉某違反了該規定,同樣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駁回了某公司的申訴請求。

這是一起因競業禁止所產生的勞動爭議仲裁案。

對於競業禁止或限制,《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以及勞動部的行政規章、部分地方法規均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法律支持正當的競爭行為而限制或禁止非正當的競爭行為,賦予了用人單位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權利。既然如此,本案中,某公司在認為自己的商業秘密被洩露,提出申訴後,為何沒有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呢?

因為我國法律是以權利義務對等為原則的,該公司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忽略了應盡的義務。依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關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上述規定明確了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競業限制作出約定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體現公平。本案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正是依據上述規定和原則認定,張某、李某在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雖已籤訂了保密合同,並約定他們自離職之日起半年內均不得到其他與某公司有競爭性的單位工作,但是,某公司未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張某、李某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用,該競業限制性條款因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顯失公平,因此是無效的,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所以,某公司依據保密合同的條款要求張某、李某可能會經濟賠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得不到支持。而對於劉某,某公司未與其籤訂過保密合同,所制定的保密制度,其範圍僅僅是對公司的員工,在劉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後,該制度對劉某已不再具有約束力,某公司依此制度要求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同樣不能得到支持。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在第23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條款與保密協議都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是二者在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存在著較大的差別,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區分,正確適用。

對保密協議而言,首先,用人單位必須明確界定哪些屬於單位的商業秘密。一般來說,商業秘密具有四個特徵: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是非公開的,即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得的;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三、權利人對該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

四、商業秘密主要指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其次,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

再次,保密費用不是必需的。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籤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以支付保密費用為前提。

最後,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對於競業限制條款來講,首先,競業限制有人員的限制。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是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並不適用於每個勞動者。

其次,競業限制必須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於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大幅縮小,甚至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但是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下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下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支付。

再次,不必履行競業限制時應當告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如果在此後認為勞動者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明確告知勞動者,否則應按競業限制的有關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相關焦點

  • 企業人事管理中,談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該如何賠償?
    員工離開原公司後,把從原公司的工作中獲取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信息等向新公司披露,從而與原公司形成不當競爭。因此,競業限制協議應運而生。一審法院判決支持B培訓學校:(1)A老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在與B培訓學校存在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繼續履行雙方籤訂的《競業限制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2)A老師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B培訓學校賠償損失60000元。A老師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
  • 競業限制?保密協議?別慌,一次說清楚!
    03 違約之法律後果競業限制協議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放棄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要求並停付之後的補償金,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若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履行競業限制時間支付經濟補償。
  • 競業限制是什麼意思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多少?可以拒籤嗎
    據介紹,以往「競業限制」協議主要籤訂對象是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層管理人員,如今掌握核心競爭資源的中層員工捲入競業糾紛也日趨增多。2017年至今,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受理的與「競業限制」糾紛有關的勞動爭議達62件,在26%的案件中,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獲法院支持,3年間,法院共判決違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超過100萬元;在60%的案件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獲法院支持,個案補償金最高達20萬元。
  • 關於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在職期間與離職之後的區別和賠償
    近兩年來,競業限制勞動爭議的案件,環比基本以翻倍的速度在增加,增加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從整體的勞動爭議案件來看,我們上海市的整體勞動爭議案件的增速並不是很快,增幅不大。因此相對而言,競業限制的需求大幅增長,對於競業限制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第一、企業與員工約定了在職期間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 到處都是坑的競業限制協議究竟該怎麼處理
    想到員工一邊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一邊拿著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費用,任何公司領導心情估計都美麗不起來。 競業限制協議,既然重點是限制,那麼不可能只限制員工不限制公司,雖然以上有著種種的限制,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公司還是能在各種限制中佔據主動地位的。
  • 亞馬遜員工跳槽遭起訴:如何看待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他曾是微軟Surface項目的總經理以及微軟硬體產品負責營銷的副總裁,主導了Surface整個產品線的研發和營銷。 AWS要求法院禁止霍爾未來18個月在谷歌雲效力。霍爾的律師表示,在他加入AWS的時候,亞馬遜AWS的直接主管曾經向他多次表示,不會用競業禁止協議來限制他。但等到霍爾真要離職的時候,亞馬遜就搬出了這一條款。
  • 論競業限制的價值衝突與衡平
    (二)競業限制適用主體泛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將競業限制適用主體限制為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競業限制的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適用主體的特徵是掌握或接觸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並非每位員工都需與用人單位籤訂競業限制協議。
  • 關於最近被熱議的「競業限制」,你應該知道的幾件事
    競業限制是在相關員工離職後生效。  競業禁止無補償,競業協議有補償  競業禁止是《公司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規定應承擔的忠實義務,屬於法定義務。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競業禁止義務,是董事與高管履行職責的附隨義務,因此並沒有公司向董事高管給予經濟補償一說。
  • 人社隨身聽:競業限制的補償金的標準
    人社隨身聽上一期節目我們詳細解讀了「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和生效時間。作為員工來說,由於籤了「競業限制」協議,在自主擇業時受到了限制。那麼員工離職之後,「老東家」要如何對其進行補償呢?首先我們看看法律條文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競業限制」中的補償金數額並沒有明確規定。其實最好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並對補償金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事先約定。
  • 保密費跟競業限制是一回事嗎?有什麼區別?離職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離開公司之前,他找到了HR,他有一些問題想來詢問HR,他跟HR說我離職涉及到這份競業限制協議的履行問題。所以說我現在有幾個問題想來跟你確認:第一: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因為我之前聽說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後呢,有不少原來的協議都無效了,其中就包括競業限制協議。所以說我想知道,我們這份協議是否還有效?
  • 不分對象任意設限 競業條款沒有效力
    韓某於2018年5月入職A銀行做客服,雙方籤訂有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韓某離職後2年內不得入職本省其他銀行工作;韓某若違反該協議,需向A銀行支付違約金4萬元。2020年5月,韓某因不滿其工資待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套(含合同模板、培訓協議、解除合同通知等)
    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籤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公司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4.5.2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籤訂競業禁止協議。
  • 全網「通緝」前員工的網際網路大公司們
    從今年5月開始,無論基層員工還是中高層,只要了解其要去競對,就會收到該公司寄出的競業協議告知書,公司會給出月薪50%的補償。 競業協議,是指公司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離職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加入與原公司有業務競爭的公司,包括員工自行創建的與原公司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協議存在已久,是公司抵抗挖角的合法武器。
  • 競業限制補償金全攻略!
    3、競業限制的補償金:① 競業限制的人員雖然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對於其他勞動者,只要協議中約定了競業禁止,除解除合同時另有約定,只要履行了競業限制的義務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 山東七大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末位淘汰」可獲經濟補償
    日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公布了2015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這是我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後發布的第一批指導案例,內容涉及經濟補償金、年終獎仲裁時效、競業限制等七類爭議,社會關注度較高。
  • 為結束婚外情而籤訂的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後周劉二人籤訂「補償協議」,約定:周某向劉某支付補償金5萬元;之後,雙方不得在任何時間、採用任何方式打擾和影響對方的生活、工作與朋友。周某轉帳給付劉某2萬元,後陶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此協議涉及婚外戀情,從《婚姻法》的角度看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
  • [股權轉讓]冠昊生物:關於浙江惠迪森藥業有限公司之股權轉讓協議
    、質押、抵押、留置(包括但不限於稅收優先權、撤銷權和代位權)、租賃、許可、債務負擔、優先安排、限制性承諾、條件或任何種類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對使用、表決、轉讓、收益或對其他行使所有權任何權益的任何限制 稅費 指 任何應繳納的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徵收、收取或攤派的任何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