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2020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

2020-11-30 騰訊網

為規範《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以下簡稱2020版重疾表)的用途,深化人身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適用於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2020版重疾表為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基礎的最低要求。《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評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的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以2020版重疾表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的下限。為規範各張表格的使用,《通知》將適用範圍內的產品類別按備案或審批時間、承保病種、銷售區域等劃分為2007版定義重疾險、2020版定義重疾險、2020版定義惡性腫瘤(重度)險和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分別規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的確定規則,列明不同情形應使用不同的表。

二是明確2020版重疾表對產品定價的參考作用。《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在開發2020版定義重疾險、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和2020版定義惡性腫瘤(重度)險時,可以將2020版重疾表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的定價參考。

三是建立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動態修訂機制。中國精算師協會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的需要,組織更新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如新發生率表用於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中國銀保監會須重新認定相關內容,並就新發生率表出臺配套監管規定,保險公司根據新發生率表及相應使用規範進行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戰略部署,中國銀保監會還配套制定了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產品監管規則。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使用《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51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規範重大疾病保險業務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工作,夯實重大疾病保險定價基礎,中國銀保監會決定將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的《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20)》(以下簡稱2020版重疾表)作為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用表及定價參考用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義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惡性腫瘤——重度)定義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定義的有關規定,包括2007年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2007版定義)和2020年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

二、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重大疾病保險責任是指以保險期間內首次發生重大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責任,其包含的病種應符合以下條件: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的人身保險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07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腦中風後遺症。

2.2007年8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07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20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重度、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嚴重慢性腎衰竭。

4.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廣東銀保監局或深圳銀保監局進行備案或審批的粵港澳大灣區專屬產品,承保病種至少包含2020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重度、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嚴重慢性腎衰竭。

滿足以上第1個或第2個條件的產品以下簡稱2007版定義重疾險,滿足以上第3個條件的產品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重疾險,滿足以上第4個條件的產品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中國銀保監會進行備案或審批,且承保病種中重度疾病僅包含2020版定義中的惡性腫瘤——重度的疾病保險產品,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惡性腫瘤(重度)險。

三、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

保險公司在評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的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以2020版重疾表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的下限(以下簡稱評估下限)。保險公司應根據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的實際情況,在評估下限的基礎上,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包括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的確定

1.保險公司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使用的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不得低於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ix)。

2.保險公司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率,應按照審慎性原則合理確定。其中,對於同時包含提前給付型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死亡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或以主附險形式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死亡保險責任的產品組合,保險公司評估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死亡保險責任的發生率之和,應以ix+qx-kx×qx(qx為中國人身保險業經驗生命表(2010—2013)中的非養老類業務一表的死亡率)作為評估下限。另外,若重大疾病保險責任保額高於死亡保險責任保額,則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超出部分應以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ix)為評估下限。

3.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根據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所屬類別和承保病種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規則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1)2007版定義重疾險

2007版定義重疾險應按照以下規則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種不少於2007版定義的全部25種疾病,保險公司應以「25病種(2007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2(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種少於2007版定義的全部25種疾病,且在65周歲以上的承保病種包括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和嚴重帕金森病,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對於65周歲及以下年齡,應以「6病種(2007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1(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對於65周歲以上年齡,應以「25病種(2007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2(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兩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應以「6病種(2007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1(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2)2020版定義重疾險和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

2020版定義重疾險和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應按以下規則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種不少於2020版定義的全部28種疾病,保險公司應以「28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4(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種少於2020版定義的全部28種疾病,且在65周歲以上的承保病種包括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和嚴重原發性帕金森病,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對於65周歲及以下年齡,應以「6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3(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對於65周歲以上年齡,應以「28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4(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兩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應以「6重度疾病病種(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3(2020)」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3)2020版定義惡性腫瘤(重度)險

①保險公司應以「惡性腫瘤——重度(2020版定義)經驗發生率表CI7(2020)」作為惡性腫瘤(重度)發生率評估下限。

②因患惡性腫瘤——重度死亡佔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三表K3(2020)」。

(二)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的確定

保險公司應根據包含重大疾病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產品承保病種的範圍及病種定義,在評估下限的基礎上,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確定法定責任準備金的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1.基於病種範圍的調整。保險公司在評估法定責任準備金時,應根據產品實際承保病種的數量,在評估下限的基礎上,參考公司經驗分析結果或中國精算師協會發布的行業經驗分析結果,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2.基於病種定義的調整。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有關定義發生變化,保險公司應根據調整後的定義與原有定義的差異,按照審慎性原則,進行相應調整,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

3.保險公司按照重大疾病發生率評估基礎計提的法定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按照評估下限計算得到的法定責任準備金。

(三)重大疾病發生率表的動態修訂

中國精算師協會根據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的需要,組織更新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如新發生率表用於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中國銀保監會須重新認定相關內容,並就新發生率表出臺配套監管規定,保險公司根據新發生率表及相應使用規範進行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

四、產品定價

保險公司在開發2020版定義重疾險、2020版定義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和2020版定義惡性腫瘤(重度)險時,可以將2020版重疾表作為重大疾病發生率的定價參考,根據產品特性和公司實際經驗數據,合理確定重大疾病發生率水平。

五、其他事項

《中國保監會關於發布的通知》(保監發〔2013〕81號)及《中國保監會關於用於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壽險〔2013〕685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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