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民的生活越來越好,彩禮也持續走高,「萬紫千紅一片綠,一動不動」。光這些基本都十多萬了,對男方家庭造成了非常大經濟壓力。要是付了彩禮,卻沒有抱得美人歸,那基本就是血本無歸,雞飛蛋打,彩禮返還就成為男女雙方糾紛的焦點。不過最近也有所改善,下面由東銀律所的小編給大家細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2日原告單某與被告毛某經媒人介紹相識,2018年4月18日以彩禮253000.00元舉行訂婚儀式,訂婚當日,原告向被告毛某交付彩禮現金33000.00元,2018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毛某交付彩禮現金100000.00元,2018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毛某通過銀行轉帳交付彩禮120000.00元,三次共計253000.00元。原告為被告毛某購買鉑金項鍊(含吊墜)一條、金手鐲一個、鑽戒一枚、鉑金戒指一枚、手機一部(iphone8)。2018年6月18日,原告與被告毛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舉行結婚儀式,婚禮後,原告與被告毛某並未同居生活,2018年7月20日,被告毛某不辭而別離開原告家。另有被告毛某的陪嫁物為電視機一臺、洗衣機一臺、床上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毛某返還原告鉑金項鍊(含吊墜)一條、金手鐲一個、鑽戒一枚、鉑金戒指一枚、手機一部(iphone8);2.請求判令被告毛某返還原告彩禮253000.00元;3.請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律師觀點:本案中,原告單某與被告毛某以結婚為目的而進行的交往並且在未領取結婚證件的情況下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同居生活,不能夠認定為婚姻關係,雙方也不存在共同財產。被告毛某按照習俗收受彩禮數額較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返還,請求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採納了附條件贈與的觀點,實際上也是變相承認婚約是一種合同關係。當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女分手,則以所附條件未成就,女方應當返還彩禮)。判決如下:一、被告毛某返還原告鉑金項鍊(含吊墜)一條、金手鐲一個、鑽戒一枚、鉑金戒指一枚、手機一部(iphone8);二、被告毛某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253000.00元;三、被告毛某帶走陪嫁物電視機一臺、洗衣機一臺、床上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如果未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四、案件受理費526.00元,減半收取263.00元,由被告毛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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