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陳媛媛 文/圖
近日,鄭州多家經營便利店、菸酒店的商戶向河南商報記者反映,他們收到來自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案由多為「商標侵權糾紛」,被起訴的涉案商品主要是衛生巾、酒類、毛巾,原告為上述涉案商品的品牌廠家。
這些商戶表示,自己並未見到相關人員來店裡調查,莫名其妙就收到法院傳票,心生疑慮,不知真的是廠家在打假還是有人在藉機敲詐。於是,河南商報記者進行走訪調查,一探究竟。
事件:剛賣出了100多元的貨,就收到法院傳票
9月15日上午8點多,在鄭州經營了一家便利店的商戶趙華(化名)像往常一樣,開門準備營業,但是卻意外地收到了一封郵件。打開一看,他被嚇到了,裡面是一張法院的傳票,還有公證書、民事起訴狀等材料。
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郵寄的傳票上顯示,他被起訴的理由為「商標侵權糾紛」。趙華疑惑,他就賣個貨,怎麼會涉及到「商標侵權」?
隨後,他打開了一份公證書,由河南省鄭州市大豫公證處公證,並加蓋公章,他發現原來是他店裡售賣的「七度空間」衛生巾出了問題。公證書顯示,2018年6月26日13時41分,大豫公證處公證員、公證工作人員孫某隨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某一起來到趙華的店裡,趙某在店裡購買了兩種外包裝顯示為「七度空間」的衛生巾各兩包。13時47分,上述人員攜帶所購物品離開,17時,上述人員一同回到鄭州市大豫公證處,將上述所購物品保存於鄭州市大豫公證處,隨後進行封存、拍照。在這份公證書中還附帶有一份《交易記錄》列印件,付款方留言處寫著「七度空間四包」。
但是趙華說,對於以上取證,他並不知情。「現在過了三個月,監控也調不出來了,是誰買的我也不知道。」
而河南商報記者在一份由福建恆安集團有限公司於2018年7月26日蓋章的民事起訴狀中看到,對方稱,趙華所銷售的涉案產品質量有問題,後經恆安集團工作人員調查、購買發現,涉案產品雖標有「七度空間SPACE7」標誌,但是並非恆安集團生產,系假冒產品,並出具過鑑定書。在民事訴訟書中,原告恆安集團請求判令被告趙華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
交涉:若同意私下和解,最低賠償8000元
看到這裡,趙華意識到自己所售賣的「七度空間」衛生巾可能質量真的有問題。他告訴河南商報記者,自己這家店原本是愛便利的加盟店,但是愛便利近一年都沒怎麼送過貨了,他基本上都是到批發市場去進貨。「七度空間」的這兩款10片裝衛生巾是他從上門推銷的一個中年婦女那裡進的貨。「3月份才開始進,總共就進了一箱,24包,是兩款衛生巾拼成的一箱,到現在才賣了一半,100多塊錢。」
河南商報記者隨後也走訪了附近幾家愛便利店,據店老闆稱,自從愛便利不再送貨之後,他們店裡的「七度空間」衛生巾都是在阿里巴巴上購買,近期並未收到法院的傳票。
接到法院的傳票後,趙華電話聯繫了原告的代理律師了解情況。據一位自稱是恆安集團代理律師的人稱,如果趙華願意協調解決,那麼協調價是9000元,最少8000元。
他告訴趙華,現在很多品牌都在打假,不只是恆安集團。「包括長城、茅臺、五糧液都在全國各地做。」他稱,他們代理的恆安集團不光在鄭州起訴,在安陽、鶴壁、平頂山、周口、洛陽都有業務。
他說,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銷售者也有責任。至於最低8000元的賠償標準,是根據兩個方面算的,一個是廠家的維權成本(調查費用、公證費用、律師費用),另一個是根據品牌的知名度、店鋪的經營規模、時間長短等。「如果賣的是不知名品牌,賠償可能就低一些。」
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李華陽律師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他認為,在店中售賣假貨屬於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
疑惑:是「打假」還是「敲詐」?
趙華疑惑,這名自稱是恆安集團代理律師的身份又該怎麼確認?
9月19日,在趙華的便利店裡,河南商報記者以商家的名義致電恆安集團總部,工作人員稱,恆安集團目前確實在委託外面的律師事務所幫公司抽查商品,但是對於具體情況,他們不是很清楚。「我們所有的委託手續,律師都會交給法院,要不然他們也不能以公司的名義起訴你,法院都立案了,肯定是認可的。」他說,目前比較穩妥的辦法是,如果願意調解,可以雙方到法院那裡,讓法院居中調解。「在法官的見證下,讓法院出一個調解書,蓋上公章。」
李華陽律師也說,律師業務分為兩大塊,一塊是訴訟業務,另一塊叫非訴訟法律服務,像上述情況屬於非訴訟法律服務。
趙華也按照傳票上的電話,諮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知產法庭的審判員,據審判員稱,此案件確實存在。
接到法院傳票後的當天,趙華哄著送貨的中年婦女又送了兩箱5片裝的「七度空間」衛生巾,錄像留證,並報了警。「警察已經將她的信息進行備案了。」
趙華說,既然能找到送貨人,又有相關的身份信息,為什麼不追究源頭,而只追究中間銷售商?「如果不追究源頭,這樣頂多是我一家不賣了,以後還會有其他商家賣,不能從根本上制止假貨。」
上述d在與趙華溝通時稱,如果銷售商覺得自己理虧,可以把送貨人追加上,由被告向法院提出追加,但稱追加了也沒用。「我跟你說,追加沒用,你可以另行起訴她,跟她要錢。」面對趙華的質疑,他說,如果商家被起訴金額為10萬或20萬,這種有可能是敲詐,但現在起訴金額僅為2萬。「大型超市起訴3萬,小店只起訴2萬,僅僅是為了震懾市場,廠家並不以此為賺錢目的。」
普遍:近期,不少鄭州商戶都收到類似法院傳票
河南商報記者發現,除了趙華之外,有不少鄭州的商戶近期也收到了類似的法院傳票,案由多為「商標侵權糾紛」,傳喚應到處所也多為「鄭州知產法庭」。
為什麼是鄭州知產法庭?不少商戶心存疑惑。
據河南商報今年3月份報導,鄭州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於2018年3月2日,位於鄭東新區明理路與白佛南路交叉口。受案範圍包括發生在河南省轄區內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發生在鄭州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之外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不服鄭州市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訴案件。
近期,鄭州不少收到法院傳票的商店多為便利超市、菸酒店等,店鋪分布在金水區、二七區、中原區、惠濟區等多個地方,涉案的商品主要有衛生巾、酒類、毛巾等,起訴的原告除了上述文章中的恆安集團,還有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而開庭時間多集中在9月、10月、11月,起訴金額在2萬到10萬不等。
其中,鄭州一家百貨店被原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稱,被告利用原告商標作為店面招牌,同時又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的行為,對原告品牌的信譽和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起訴金額為10萬元。
對此,李華陽律師認為,未經商標權人的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出於商業目的將商標用於招牌、櫃檯以及交易文書等載體上,即使是正規產品的經銷商也不例外,因此使用五糧液的商標作為門頭招牌也構成商標侵權。
若被廠家起訴「商標侵權」,責任該怎麼劃分?
上述不少商戶稱,他們不知道怎麼會被人以「商標侵權」的名義告上法庭。現在事情已出,可責任該如何劃分?就此,李華陽律師也作出了解答。
李華陽律師稱,就商家來說,首先應該售賣正規商品,若一旦商戶被廠家起訴商標侵權後,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停止侵權。根據法律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假貨的生產者與其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銷售者一同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假貨的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情形包括: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籤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籤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所以,一旦商戶被廠家起訴商標侵權後,應當搜集有關上述情形的證據。
最後,他還提醒商家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進貨,而消費者若一旦發現所買的商品為假貨,可以向銷售者協商解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河南商報編輯 華麗娟 實習編輯 熊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