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兩同門博士學位論文涉嫌高度雷同,學院:會進一步了解

2021-01-13 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近兩年接連報導了多起高校學術不端事件。這樣的疑似案例仍在發生。

近日,澎湃新聞接獲舉報,中國政法大學兩名博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時間僅相隔一年。此外,兩篇論文的作者還是同一導師指導、同一專業畢業的「同門」,前後僅相差一屆。

澎湃新聞從中國知網下載了這兩篇博士學文論文,分別是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2005屆博士畢業生張露藜的《國家豁免專論》(以下簡稱「張露藜論文」)和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2006屆博士畢業生王海虹的《國家豁免問題研究》(以下簡稱「王海虹論文」)。

張露藜論文封面王海虹論文封面

張露藜論文的完成時間是2005年3月,王海虹論文的完成時間是2006年3月,時間上王海虹論文比張露藜論文晚一年。

澎湃新聞記者對比兩篇論文的目錄發現,王海虹論文共分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節的標題,均能在張露藜論文目錄中找到內容完全一致的小節標題。

此外,張露藜論文的關鍵詞為「國家豁免 限制豁免論 國家豁免的主體 國家豁免的例外 執行豁免」,王海虹論文的關鍵詞是張露藜論文關鍵詞的前四個,只不包含「執行豁免」。

更值得注意的是,兩篇論文的正文、參考書目都存在大面積雷同。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聞就上述兩篇博士學位論文高度雷同一事致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該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的一名老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學院此前並未掌握相關情況,將做進一步了解核實。

「另外,我們是二級學院,而且那個時間(兩篇論文完成時間),我們學院應該還沒設立,關於這個事情具體還是向學校的研究生院反映。」這名女老師說。

國際法學院「學院簡介」顯示,中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國際經濟法系。2002年,為了適應我國法學教育和我國經濟建設的需要,中國政法大學決定在原來國際經濟法系的基礎上設立國際法學院。

隨後,澎湃新聞多次撥打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綜合科等辦公室的電話,暫無人接聽。

12月20日,澎湃新聞聯繫採訪了張露藜和王海虹兩人博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託其妻子轉告澎湃新聞稱,「他已經退休多年,據他了解,沒有這回事兒,這個情況也不存在。」

正文多個段落近乎無差別

兩篇論文都是以「國家豁免」為研究對象,題目也相近。張露藜論文標題是「國家豁免專論」,王海虹論文標題是「國家豁免問題研究」。

比對發現,兩篇論文的正文內容有多處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

張露藜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部分內容截圖。王海虹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部分內容截圖。

以第一章為例,張露藜論文的第一章論述的是「國家豁免的基本理論」。其中一個小節是闡述國家豁免的意義與複雜性。張露藜論文在「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開頭寫道:「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很難將國家豁免的問題簡單地歸於國際習慣法、條約法或國內法,事實上,對待國際法問題也不應用簡單歸類的辦法,而應對不同類型的法律淵源進行綜合研究。國家豁免問題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國家豁免問題的不同法律淵源呈現出不同的趨勢;關於這一問題的國際習慣法並未形成;不存在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條約;從國家實踐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適用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法規則。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淵源中,也呈現出不同的趨勢:國際習慣法是沿著國家豁免為前提,限制豁免為例外的道路發展,還是相反,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相關的國際條約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已生效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和有關知名學術團體起草的條約草案也呈現出衝突和不平衡的趨勢;各國的立場和實踐也呈現出種種衝突和不平衡的跡象。因此,目前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動蕩和挑戰。」

王海虹論文第一章第二節也論述了「國家豁免的意義與複雜性」。其中在具體論述「國家豁免的複雜性」小節時,王海虹論文寫道:「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很難將國家豁免的問題簡單地歸於國際習慣法、條約法或國內法,事實上,對待國際法問題也不應用簡單歸類的辦法,而應對不同類型的法律淵源進行綜合研究。國家豁免問題的複雜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國家豁免問題的不同法律淵源呈現出不同的趨勢:關於這一問題的國際習慣法並未形成;不存在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條約;從國家實踐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適用的關於國家豁免的國際法規則。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淵源中,也呈現出不同的趨勢:國際習慣法是沿著國家豁免為前提,限制豁免為例外的道路發展,還是相反,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相關的國際條約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已生效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和有關知名學術團體起草的條約草案也呈現出衝突和不平衡的趨勢;各國的立場和實踐也呈現出種種衝突和不平衡的跡象。因此,目前國家豁免的理論和實踐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動蕩和挑戰。」

對比發現,以上兩段內容,包括標點符號在內,完全一致。

張露藜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結尾內容截圖。

王海虹論文第一章「國家豁免的複雜性」部分內容截圖。

此外,張露藜論文在「國家豁免的複雜性」小節的結尾寫道:「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成立的要素,即實踐和法律確信來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第一,絕對豁免主義並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第二,國際法中沒有這樣的習慣法,即任何情況下國內法院對涉及一個外國國家的訴訟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外國國家的主權行為依然受到豁免保護,但是外國國家的非主權行為並不能擺脫所在國法院的司法管轄。第三,雖然目前各國的實踐和法律確信都一致否認絕對豁免主義,但由於各國對限制豁免的具體實施(核心問題是怎樣區分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存在嚴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義也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總之,傳統的國家豁免的習慣法規則與今天正在發展和動蕩中的國家豁免規則在諸多方面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就使得國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淵源變得模糊不清和更加複雜。」

王海虹論文的第一章第二小節的結尾是這樣表述的:「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成立的要素,即實踐和法律確信來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兩個結論:第一,絕對豁免主義並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第二,國際法中沒有這樣的習慣法,即任何情況下國內法院對涉及一個外國國家的訴訟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外國國家的主權行為依然受到豁免保護,但是外國國家的非主權行為並不能擺脫所在國法院的司法管轄。第三,雖然目前各國的實踐和法律確信都一致否認絕對豁免主義,但由於各國對限制豁免的具體實施(核心問題是怎樣區分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存在嚴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義也沒有成為國際習慣法規則。總之,傳統的國家豁免的習慣法規則與今天正在發展和動蕩中的國家豁免規則在諸多方面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就使得國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淵源變得模糊不清和更加複雜。」

以上兩段內容包括小括號裡的解釋標註都一字不差。

再看兩篇論文第二章的比對情況。

張露藜論文第二章「重要的國家實踐」部分內容截圖。王海虹論文第二章「重要的國家實踐」部分內容截圖。

張露藜論文第二章的標題是「國家豁免的歷史起源、發展和現狀」。其中在論述「重要的國家實踐」一節時,張露藜論文依次以比利時、義大利、埃及、英國、美國和法國為例,介紹了這些國家的實踐情況。

以介紹埃及的實踐為例,張露藜論文寫道:「埃及對限制豁免原則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訴訟案件不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從外國國民中選拔的法官來審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決不僅代表了埃及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觀點,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國、美國和法國等大量的其它國家法官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時期,這些國家的法院明確地站在支持絕對豁免主義的行列。儘管混合法庭在組成上具有國際性,本質上是一個國內審判機構。但是,在不同階段由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案件的觀點可以總結出他們對國家法基本原則的一致觀點。」

張露藜論文還列舉了一個具體的案件進行說明:「1930年,由法國人為首席法官、一名美國法官和英國法官以及兩名埃及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了『土耳其菸草壟斷公司等訴土耳其菸草合營專賣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為土耳其菸草壟斷公司的接管人是該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訴訟中提出:該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機構,應當享有豁免權。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決,認為經營菸草壟斷公司的行為與主權無關,該案的結果導致了對土耳其政府的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組成法庭的三個外國法官所在的國家當時是絕對豁免主義的支持者。」

王海虹論文第二章在論述「重要的國家實踐」小節時也舉了幾個國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紹埃及國家豁免的情況時寫道:「埃及對限制豁免原則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訴訟案件不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從外國國民中選拔的法官來審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決不僅代表了埃及在國家豁免問題上的觀點,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國、美國和法國等大量的其它國家法官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時期,這些國家的法院明確地站在支持絕對豁免主義的行列。儘管混合法庭在組成上具有國際性,本質上是一個國內審判機構。但是,在不同階段由不同的法官對不同的案件的觀點可以總結出他們對國家法基本原則的一致觀點。」

然後王海虹論文接下來還寫道:「1930年,由法國人為首席法官、一名美國法官和英國法官以及兩名埃及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了『土耳其菸草壟斷公司等訴土耳其菸草合營專賣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為土耳其菸草壟斷公司的接管人是該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訴訟中提出:該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機構,應當享有豁免權。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決,認為經營菸草壟斷公司的行為與主權無關,該案的結果導致了對土耳其政府的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組成法庭的三個外國法官所在的國家當時是絕對豁免主義的支持者。」

張露藜論文第三章「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一節內容截圖。王海虹論文第三章「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一節內容截圖。

張露藜論文第三章論述的是「國家豁免的主體問題」。其中,張露藜論文在該章第二節「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中有一段表述是這樣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列為首要的享有豁免權的主體,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是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在滿足了以下兩個條件後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權的單個實體:(1)為國家而行為並代表國家的名義;(2)行使主權權力和政府職能。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包括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政府的各種機關行事的國家本身、主權國家的君主或國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門和政府首長、政府部門的機關或下屬機關、辦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國家的使團,包括外交使團、領事、長駐代表團和使節等。」

王海虹論文在第三章一節題為「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中寫道:「《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將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列為首要的享有豁免權的主體,它是對各國長期實踐的肯定,同時也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是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國家的組織結構在滿足了以下兩個條件後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權的單個實體:(1)為國家而行為並代表國家的名義;(2)行使主權權力和政府職能。國家及其政府的各種機關包括以自己名義或通過政府的各種機關行事的國家本身、主權國家的君主或國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門和政府首長、政府部門的機關或下屬機關、辦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國家的使團,包括外交使團、領事、長駐代表團和使節等。」

以上兩段內容,除了開頭的「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與「《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處不同,以後王海虹論文多了一句「它是對各國長期實踐的肯定」外,其他內容均完全一致。

張露藜論文第三章「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一節內容截圖。王海虹論文第三章「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一節內容截圖。

再比如,張露藜論文第三章第三節的標題是「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論述「國家企業與國家豁免主體的關係」時,張露藜論文寫道:「國家常常通過國家企業與外國從事交易,其原因有時完全是基於商業考慮,有時則是將國家企業作為經濟發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國家企業能否主張國家豁免,理論和對此一直有爭議。關於國家企業能否享有國家豁免的主張主要有兩種。按照傳統的絕對豁免論,只要國家企業具有國家的地位,則當然具有主張和享有國家豁免的資格。但是限制豁免論認為,國家企業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於該企業是否從事主權行為。通常,以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公司組織、訴訟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考慮因素者,被稱為結構主義,而以國家企業所從事行為的性質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標準者,被稱為功能主義。」

王海虹論文第三章也有關於「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的論述。其中一段寫道:「國家常常通過國家企業與外國從事交易,其原因有時完全是基於商業考慮,有時則是將國家企業作為經濟發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國家企業能否主張國家豁免,理論上對此一直有爭議。關於國家企業能否享有國家豁免的主張主要有兩種。按照傳統的絕對豁免論,只要國家企業具有國家的地位,則當然具有主張和享有國家豁免的資格。但是限制豁免論認為,國家企業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於該企業是否從事主權行為。通常,以國家企業的法律地位、公司組織、訴訟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考慮因素者,被稱為結構主義,而以國家企業所從事行為的性質作為判斷是否給予豁免的標準者,被稱為功能主義。」

以上兩段,只有一字不同,張露藜論文寫的「理論和」,王海虹論文寫的是「理論上」。

張露藜論文第五章與王海虹論文第四章都是論述「國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處雷同。

張露藜論文第五章第一節「概說」部分內容截圖。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一節「概說」部分內容截圖。

比如,張露藜論文第五章第一節「概說」部分寫道:「在條約實踐方面,無論是多邊條約還是雙邊條約,都經常地載有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不得主張管轄豁免的條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國、前蘇聯和其它國家籤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條約』和1972年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也會毫不例外地將商業交易作為主要的規範對象。各國的實踐也非常重視這一問題。在各國的國內立法方面,美國、英國、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家豁免立法都將外國的商業行為列為限制豁免的主要對象。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判決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例如,比利時、義大利、奧地利、瑞士、德國、法國、荷蘭、英國、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決顯示法院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以上的發展足以說明國家在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從事商業交易而產生的訴訟中不得主張管轄豁免,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

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一節「概說」也有一段內容的表述是:「在條約實踐方面,無論是多邊條約還是雙邊條約,都經常地載有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不得主張管轄豁免的條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國、前蘇聯和其它國家籤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條約』和1972年的《歐洲國家豁免公約》。而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也會毫不例外地將商業交易作為主要的規範對象。各國的實踐也非常重視這一問題。在各國的國內立法方面,美國、英國、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國家豁免立法都將外國的商業行為列為限制豁免的主要對象。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判決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例如,比利時、義大利、奧地利、瑞士、德國、法國、荷蘭、英國、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決顯示法院否認國家從事商業交易享有管轄豁免。以上的發展足以說明國家在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從事商業交易而產生的訴訟中不得主張管轄豁免,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趨勢。」

以上兩段內容一模一樣。

張露藜論文第五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僱傭合同」部分內容截圖。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僱用合同」部分內容截圖。

此外,張露藜論文在第五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僱傭合同」的結尾寫道:「在僱傭合同和國家豁免的關係問題上,國家之間的最大分歧在於,政府的僱員是否有權以及在什麼程度上有權在法院地國起訴僱傭國。上述國家實踐和立法的現狀顯示,儘管不存在關於外國國家僱員地位的國際法原則,但相關的判例經常僅僅將僱傭合同視為是商業(私法)合同的特殊類型。此外,對於涉及履行國家主權權力的外交和領事人員的僱傭合同,法院一般都給予外國國家豁免權。事實上,所有國家都強烈地要求擁有規範其在境外服務的官員的權力。目前,國家似乎並不傾向於同意擴大對僱傭合同適用國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條件,即對直接履行政府權力的職能的僱傭合同不得適用國家豁免的例外。」

王海虹論文第四章第四節「國家豁免的例外之三:僱用合同」的結尾則寫道:「綜上,在僱用合同和國家豁免的關係問題上,國家之間的最大分歧在於,政府的僱員是否有權以及在什麼程度上有權在法院地國起訴僱用國。上述國家實踐和立法的現狀顯示,儘管不存在關於外國國家僱員地位的國際法原則,但相關的判例經常僅僅將僱用合同視為是商業(私法)合同的特殊類型。此外,對於涉及履行國家主權權力的外交和領事人員的僱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給予外國國家豁免權。事實上,所有國家都強烈地要求擁有規範其在境外服務的官員的權力。目前,國家似乎並不傾向於同意擴大對僱用合同適用國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條件,即對直接履行政府權力的職能的僱用合同不得適用國家豁免的例外。」

對比以上兩段發現,王海虹論文除了多了「綜上」,以及「僱傭」與「僱用」的差別之外,其他完全一致。

結論部分多段落一致

除此之外,兩篇論文在文末的結論處也存在多個段落一致的情況。

張露藜論文結論最後兩段截圖。王海虹論文結論最後兩段截圖。

張露藜論文最後兩段寫道:「對於公約的未來發展,我們將拭目以待,但我國不能坐等其成,在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上應該有所作為。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國際商貿活動日益頻繁,各國不可避免會遭遇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問題,因而不少國家先後制訂了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為自己的外交實踐和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而我國缺乏一部有關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方法,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國在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事務時無法可依。即使將來公約對大多數國家產生效力,也仍然會有許多問題留待各國國內法處理,因此,我國應當避免在這一領域留下立法上的盲點,借鑑國際立法和外國相關的立法經驗,結合己經形成的公約草案,儘快出臺一部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總之,國家豁免問題仍然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在這一問題上,中國應當解決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即既要堅持國家豁免這一國際法原則,推動關於國家豁免的普遍性國際公約的訂立,又要在實際的國際民商事活動中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來協調這個問題上同其它國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衝突,從而做到既能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保護我國的主權利益,又能促進我國對外民商事關係順利發展。」

王海虹論文的文末最後兩段的具體表述是:「對於《豁免公約》的未來發展,我們將拭目以待,但我國不能坐等其成,在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問題上應該有所作為。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國際商貿活動日益頻繁,各國不可避免會遭遇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問題,因而不少國家先後制訂了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為自己的外交實踐和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而我國缺乏一部有關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遠遠落後於我國對外交往的需要,這使我國在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豁免事務時無法可依。即使將來公約對大多數國家產生效力,也仍然會有許多問題留待各國國內法處理,因此,我國應當避免在這一領域留下立法上的盲點,借鑑國際立法和外國相關的立法經驗,結合已經形成的公約草案,儘快出臺一部國家豁免的專門立法。總之,國家豁免問題仍然處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在這一問題上,中國應當解決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係,即既要堅持國家豁免這一國際法原則,推動關於國家豁免的普遍性國際公約的發展,又要在實際的國際民商事活動中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來協調這個問題上同其它國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衝突,從而做到既能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保護我國的主權利益,又能促進我國對外民商事關係順利發展。」

以上兩段,除了「公約」和「《豁免公約》」的區別外,一字不差。

張露藜論文中文著作參考文獻截圖。王海虹論文中文著作參考文獻截圖。

參考文獻大部分相同

除了正文、結論之外,兩篇論文的參考文獻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況。

具體來看,張露藜論文的參考文獻分為5個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譯著、中文期刊資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

其中,張露藜論文的中文著作類參考文獻有20條,王海虹論文中文著作類參考文獻共24條,其中前20條在書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與張露藜論文完全一致。

譯著類參考文獻中,張露藜論文和王海虹論文均列了10條,且這10條在作者、譯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

中文期刊、資料方面,張露藜論文列出6條文獻,王海虹論文則列出9條文獻,但王海虹論文所列的前6條文獻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與張露藜論文列舉的參考文獻完全一致。

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類參考文獻,張露藜論文列舉了48條,王海虹論文列舉了49條。後者除第49條「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餘48條文獻與張露藜論文所列舉的48條完全一樣。

張露藜論文英文著作參考文獻部分截圖。王海虹論文英文著作參考文獻部分截圖。

另外,張露藜還列出21條英文期刊類參考文獻。王海虹論文在這一部分引用了30條,其中的20條又與張露藜論文完全一致。

張露藜論文和王海虹論文均附有論文獨創性的聲明,只不過張露藜論文的獨創性聲明中未見其本人的籤名。

王海虹論文在獨創性聲明中寫道:「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論文是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註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為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學位或證書所使用過的材料。與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對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貢獻均已在論文中作了明確的說明並表示了謝意。」

國際法學院:暫不掌握情況,會了解

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聞就上述兩篇博士學位論文高度雷同一事致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該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的一名老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學院此前並未掌握相關情況,將做進一步了解核實。「另外,我們是二級學院,這個事情具體應該向學校的研究生院反映。」這名女老師說。

隨後,澎湃新聞多次撥打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專業學位辦、綜合科等辦公室的電話,暫無人接聽。

12月20日,澎湃新聞就此事聯繫採訪了張露藜和王海虹兩人博士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託其妻子轉告澎湃新聞稱,「他已經退休多年,據他了解,沒有這回事兒,這個情況也不存在」。

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位論文學術規範審查辦法》規定,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共有四種情形:

一是照搬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對不同資料來源中的原文詞句進行拼接且不註明來源。

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不申明其來源。具體表現為:總體剽竊,即整體立論、構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襲;複述他人行文、變換措辭使用他人論點和論證、呈示他人思路等。

三是轉引但不予註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或文獻資料。

該辦法同時規定,已經授予學位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申請人為在職人員的,通知其所在單位。

對所指導的學位論文被查出抄襲、剽竊情節嚴重或屢次被查出存在抄襲、剽竊現象的指導教師,學校將按照有關教師規範對教師師德、師風的相關要求,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有關情況,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對於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二級培養單位,學校給予通報批評,並核減其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給予負責人相應處分。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相關焦點

  • 天大廈大兩碩士研究生同年畢業論文高度雷同 校方回應
    7月8日上午,澎湃新聞報導了天津大學、廈門大學兩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高度雷同事件。前述報導發布後,天津大學、廈門大學相關部門先後作出回應稱,已介入調查,若相關學生涉嫌學術不端,將依規研究是否撤銷其碩士學位。
  • 廈大、天大兩碩士畢業論文高度雷同!如何預防論文被認定為抄襲?
    、摘要、關鍵詞、正文的結構及內容雷同或高度相似,多個段落一字不差。7月6日,記者致電廈門大學學風委員會,一位工作人員讓記者把這兩篇論文發送至指定的官方郵箱,並稱,「會依照相關程序開展工作。」對此,廈門大學表示:「這位同學已被授予碩士學位。如果他真的存在學術不端的行為,我們會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是否撤銷(他的)碩士學位。」天津大學也表態絕不包庇學術不端行為。
  • 華中師大經管學院回應兩篇同屆碩士論文高度雷同:已展開調查
    「致謝」外高度雷同,完稿時間只差2個月【點擊圖片查看詳情】 華中師範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同時公開表示,若查實學位論文抄襲或作假,將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師範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 西安電子科大一碩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學院:已啟動審查程序
    針對雷磊論文涉嫌大面積抄襲吳巍論文一事,7月20日上午,澎湃新聞與雷磊的論文導師、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劉西洋教授取得聯繫,他表示對此事並不知情,會立即向學院反映涉嫌抄襲一事。隨後,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計算機學院研究生辦公室回應澎湃新聞稱,已啟動了領導小組聯合學校學位委員會按照正常流程審查涉嫌抄襲論文,目前審查程序已經進入專家鑑定階段,預計在一周之內出鑑定結果。
  •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李仕春學位論文被指涉嫌抄襲多篇他人論文
    經澎湃新聞記者仔細比對發現,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裡的第七節「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這一部分,幾乎完整涉嫌抄襲了笪愷《論國際商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兼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學位論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請求保全與對物訴訟」這一部分內容,多處涉嫌抄襲了《簡論對物訴訟》一文。
  • 北外一博士畢業生論文涉嫌抄襲現任職湖北工大,兩校均將核查
    近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接獲舉報,北京外國語大學2012屆博士畢業生、現供職於湖北工業大學外國語學院的楊佑文在讀博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大面積抄襲安徽大學的一篇碩士學位論文。澎湃新聞對比發現,從正文到總結部分再到參考文獻,楊佑文論文都與孫中勤論文高度雷同,部分段落近乎完全一致。針對楊佑文論文涉嫌抄襲一事,12月21日,澎湃新聞電話聯繫了北京外國語大學和湖北工業大學。兩所高校相關負責人均表示,對學術不端問題十分重視,將儘快調查核實。
  • 廈大和天大兩篇碩士論文雷同相似,誰是抄襲者?官方回應來了
    近日有媒體報導:天津大學和廈門大學有兩名學生的碩士學位論文存在大量的雷同和高度相似,甚至在某些部分一字不差!陷入學術造假風暴的主人公為天津大學軟體學院軟體工程專業2018屆碩士畢業生劉宇宸和同年畢業的廈門大學信息學院軟體工程專業學生林鯉,他們的碩士學位論文題目同為《基於J2EE的環保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要知道除非是抄襲,完全雷同的論文基本上不可能存在,尤其是這種從標題到分段
  • 西安建科大、吉大兩碩士學位論文高度雷同,內容對比來了
    針對「西安建築科技大學一碩士學位論文與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存在雷同」一事,10月9日,西安建築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獲悉情況後,他們已第一時間收集資料,啟動調查程序。
  • 碩士生學位論文涉嫌抄襲事件曝光一周後,東北大學還在核查
    如果接收到關於學術不端、學術抄襲的正式舉報,會受理調查。距上一番致電已逾9日,澎湃新聞4月10日下午再次致電東北大學學術委員會辦公室了解調查進展。辦公室一名劉姓工作人員表示,校方還在核查中。孫勇論文封面據澎湃新聞早前報導,東北大學機械工程專業2008屆碩士畢業生孫勇的碩士學位論文《真空吸塵車氣路系統優化設計與仿真分析》(以下簡稱「孫勇論文」)與上海交通大學車輛工程專業2006屆碩士畢業生李必紅的碩士學位論文《真空吸塵車氣路系統的結構設計與優化》(以下簡稱「李必紅論文」)存在大面積雷同的情況。
  • 暨南大學通報處理問題學位論文,指導老師停止博士招生2年
    暨南大學一名教授因學生論文抽檢出現問題被校方通報。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近日通過暨南大學內部人士獲悉,9月29日,暨南大學發布《關於處理2015-2016學年度博士學位論文抽檢評議結果的決定》(暨學位〔2018〕38號)。
  • 安大兩名碩士論文被曝高度抄襲 將啟動碩博論文自查自糾
    日前,安徽大學2007屆碩士研究生劉某某、魏某的2篇學位論文被翻出,這兩篇成文於2007年的碩士論文,被曝與2篇成文於2006年,由曲阜師範大學碩士研究生孔凡華、孔宇撰寫的碩士論文高度雷同,涉嫌大面積抄襲。奇葩的是,涉嫌抄襲論文的劉某某、魏某是安大同屆同門,同屬於一個導師,且兩人在畢業時還同在青島廣電大學任職,其中劉某某目前已是該校繼續教育學院院長。
  • 天津大學一名碩士學位論文涉嫌大面積抄襲
    比對後發現,這兩篇論文從標題、摘要、關鍵詞到正文的結構和內容都高度相似,多個段落幾乎一字不差。4月10日,天津大學軟體學院負責學生工作的相關負責人就澎湃新聞記者的詢問表示,他們此前並未接到關於李慶昆論文涉嫌抄襲的正式舉報。
  • 黎石秋繼博士論文被曝涉嫌抄襲後,其碩士學位論文也涉嫌抄襲
    繼博士學位論文被曝涉嫌抄襲後,曾在湘潭大學法學院攻讀碩士研究生的黎石秋又被舉報其碩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複製比例高達75.4%。此前的7月上旬,有網友通過微博實名舉報稱,湖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基礎理論方向的博士生黎石秋和湖南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博士生董嵐的博士學位論文涉嫌抄襲。對此,湖南大學於7月3日回應,針對網絡有關我校畢業生董某、黎某博士學位論文的質疑,我校已成立專門工作組,正在開展調查核實。澎湃新聞了解到,此次被舉報的湖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黎石秋和湘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黎石秋為同一人。
  • 「兩碩士學位論文雷同,多個段落一字不差」,廈大天大同日通報:撤銷...
    此前曾有媒體報導稱,天津大學軟體學院軟體工程專業2018屆碩士畢業生劉宇宸的碩士學位論文《基於J2EE的環保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與同年畢業的廈門大學信息學院軟體工程專業學生林鯉的碩士學位論文《基於J2EE的環保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在標題、摘要、關鍵詞、正文的結構、內容及圖表等雷同或高度相似
  • 人大勞動人事學院一碩士涉嫌全文抄襲華東師大碩士學位論文
    5月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接到實名舉報稱: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人力資源管理專業2006屆研究生章勝玉的碩士學位論文《培訓投資回報評估理論研究》,全文抄襲華東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研究所職業技術教育學專業2005屆研究生李潔的碩士學位論文《培訓投資回報評估理論及其應用》。
  • 博士學位論文抄襲臺灣教授...
    」 杭師大教師博士論文涉嫌抄襲後,網絡便開始了對其已發表文章進行搜索對比檢查,其中郭彥努2019年5月在南京藝術學院就讀博士時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祁彪佳的園林世界》正文部分與臺灣大學教授曹淑娟專著《流變中的書寫——祁彪佳與寓山園林論述》中的部分內容和圖表存在雷同現象,但是在論文中卻並未標註出處和引文,細心的網友發現甚至連專著印錯的地方都一起抄了下來
  • 論文被舉報「只有名字是原創」的南京藝術學院美女博士,調查來了
    近日, 南京藝術學院發布一則「撤銷學位公告」,引發網友們一片點讚之聲!公告內容顯示:2019年6月獲得該校藝術學博士學位的學生郭彥努(女),經調查核實,認定其博士學位論文和其期刊論文存在多處抄襲、剽竊現象,情節嚴重。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註銷其博士學位證書,原學位證書作廢。
  • 哈工大嚴查博士學位論文抄襲行為
    東方網12月5日消息:哈爾濱工業大學近日啟動「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將對博士學位論文進行檢查,嚴查博士學位論文抄襲、偽造、非正常引用等學術不端行為。  據了解,這套系統以《中國學術文獻網絡出版總庫》為全文比對資料庫,範圍涵蓋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中國博士論文網絡出版總庫、中國專利全文資料庫、中國科技成果資料庫、中國工具書資料庫、中國標準資料庫等。只要將一篇文章與對比資源庫中的文獻進行比對,系統便能檢測出哪些詞句或者段落跟以往的論文有雷同之處,甚至詳細到了哪些字跟以往的論文有雷同之處。
  • 博士論文抄襲豆瓣網友後續:校方公布,撤銷其博士學位!
    南京藝術學院:撤銷郭彥努藝術學博士學位 11月,郭彥努的畢業院校南京藝術學院亦因其論文存在抄襲、剽竊決定撤銷她的博士學位。 南京藝術學院官網消息顯示,該學院研究生處11月9日發布《撤銷學位公告》稱,郭彥努,女,於2019年6月獲得我校藝術學博士學位。
  • 天津一高校碩士論文造假,與他人雷同,結果……
    存在他人代寫、買賣論文作為兩人碩士學位均撤銷天津大學、廈門大學7月10日晚就「兩碩士論文雷同」一事,分別發出調查處理通報。通報稱,涉事兩名學生存在由他人代寫、買賣論文的學術作假的行為,均撤銷其所獲碩士學位,收回、註銷碩士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