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以「增強創新技術能力,拓寬行業發展方向」為主題的中國畜牧獸醫學會動物藥品學分會新獸藥研發相關問題研討會在鄭州舉行。此次會議,大咖雲集,重磅信息頻發,乾貨滿滿,引得三百餘人參會,充分說明大家對行業發展及創新意識的關注度提升。本人就此次參會關注的幾點內容做以下分享,純屬個人意見,未經與會專家審閱。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藥政藥械處谷紅處長做了題為《獸藥行業管理政策解讀》的報告,谷處的報告內容主要講了三部分:
(1)GCP;
(2)192號和194號公告;
(3)法規修訂
一、GCP
GCP的目的就是圍繞「研好藥」展開的,確保臨床試驗數據真實、有效。GCP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文件有《獸藥管理條例》、《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2336號公告)、《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2337號公告)、獸藥非臨床研究與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辦法(2387號公告)、《獸藥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檢查標準》《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檢查標準》及其監督檢查相關要求(2464號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申請的新獸藥藥理毒理及臨床試驗,必須在GLP和GCP單位完成,所有比對所需的生物等效、臨床等效和休藥期驗證均需在無隸屬關係的GCP單位完成。截止2019年10月31日,GCP單位共公布29家,GLP單位共公布5家,具體名單及項目如下:
獸藥GCP單位29家
獸藥GLP單位5家
GCP自2015年開始實施以來,政策不斷變化,在監督檢查中摸索前行。目前獸醫局及質量監督處基本已達成共識,政策及要求愈來愈清晰。主要關鍵點:
(一)機構資質要求。GCP單位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不得聯合申報。
(二)關於人員任職和資質要求。項目負責人數量滿足臨床試驗需求即可,項目負責人組織或參加過獸藥臨床試驗(但不包括模擬實驗),即認定其該項經歷符合要求。內部各技術崗位人員的配備滿足臨床試驗需求即可,對兼任機構不同崗位不作限制。從事臨床試驗的所有技術人員均應在已獲得證書的CMA或者CNAS體系內的人員(並在有效期內)。
(三)對於動物試驗技術人員的管理。動物試驗中免疫活動和現場試驗記錄涉及到觀察、測溫、採血等項目的操作應由臨床試驗機構技術人員完成或在上述人員監督指導下完成,其他人員可以輔助,但記錄應由臨床試驗機構的技術人員填寫。所有實驗室(包括動物實驗室)試驗或檢測均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本臨床試驗機構內未納入認證認可體系的實驗室完成。
(四)關於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臨床試驗機構納入GCP管理體系的所有實驗室(包括動物實驗室)均應通過CMA認證或CNAS認可。
(五)關於資質要求。臨床試驗機構獲得的CNAS實驗室認可證書上的「法人」或CMA資質認定證書的「名稱」內容應與《獸藥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檢查報告表》中「單位名稱」或其授權人名稱一致。
(六)關於租賃實驗室設施設備管理。允許長期租用,租期至少2~3年,且應納入GCP體系進行有效管理,並在已獲得證書的認證認可範圍內,租賃期間不得由其他單位使用。
(七)關於動物試驗場所。臨床試驗中需對試驗動物開展攻毒試驗的,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動物實驗室開展。涉及需審批的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報批。
(八)關於獸藥臨床試驗時間問題。近5年內已完成相關臨床試驗項目,無論是在獸藥GCP建立前後或認證認可前後完成,只要符合GCP要求,均視為符合評定標準中「完成此次申報的獸藥臨床試驗項目1次以上」的要求。
(九)關於模擬試驗。原則上,已完成的獸藥臨床試驗應為經審批或備案後開展的臨床試驗,否則可採用模擬臨床試驗方式檢驗獸藥GCP體系運行情況。如進行模擬臨床試驗,一般應採用已批准上市產品按照符合獸藥GCP要求的臨床試驗方案開展試驗。獸用生物製品有效性模擬試驗中應選擇需要開展攻毒試驗的產品進行,可選一個試驗點,至少1/3註冊用臨床試驗動物數量開展模擬試驗,並應至少完成一次攻毒試驗。
(十)關於體外診斷製品。獸用體外診斷製品不需報告並接受獸藥GCP監督檢查。
二、192號公告和194號公告
192號公告公布了第二批比對目錄,並對比對及一些特殊情況做了更細化和人性化的措施。比如,第二批比對目錄公布了到2018年4月批准的所有新獸藥,對尚在監測期內的新獸藥就可以提前開展比對試驗研究,但需要監測期滿後方可上報。首次明確中獸藥監測期滿後也需要進行藥學比對(從藥學比對的要求來看,中獸藥企業想要成功實現與原研一致的比對難度很大)。對有效期滿前未進行再註冊的進口獸藥產品,《進口獸藥註冊證書》失效,但獸藥質量標準繼續有效;如相同品種有新的獸藥國家標準,則執行新的獸藥質量標準。對無法取得參比品的,原料可按照三類新獸藥,製劑按照五類新獸藥註冊資料申請,核發獸藥批准文號,不核發新獸藥證書,不設監測期。對於「殭屍新獸藥」,如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書》1年內未進口的品種,以及新獸藥取得產品批准文號後1年內未生產的,其他單位可參照原料可按照三類新獸藥,製劑按照五類新獸藥註冊資料申請,核發獸藥批准文號,不核發新獸藥證書,不設監測期。
194號公告明確了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退出的時間表。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藥外(山花黃芩提取物散、博落回散)所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自2020年7月1日起,飼料生產企業停止生產含有促生長類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商品飼料。促生長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退出,給替抗產品帶來了市場空間。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獸藥添字」轉「獸藥字」文號變更工作。
三、關於獸藥管理法規制修訂重點及思路
現行的與新獸藥相關的法規條例基本上是04年左右制定的,隨著時代發展已經不能滿足現行新獸藥的相關研發需求和趨勢。所以獸醫局已著手對《獸藥管理條例》(2004年)、《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02年)、《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2005年)、《獸藥註冊辦法》(2004年)、《獸藥註冊資料要求》(2004年)、《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進行制修訂,目前相關工作已著手啟動。正在研究制修訂的包括:獸藥標準管理辦法(國家標準+註冊標準)、獸用生物製品批籤發管理辦法、獸藥委託生產管理辦法、獸藥出口、網絡銷售管理有關規定。預計近期會發布《獸藥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正式稿。積極推進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獸藥註冊辦法及獸藥註冊資料要求,此次制修訂屬於自上而下的全方位修訂,估計持續周期在3-5年左右。
《獸藥管理條例修訂重點》:
(1)完善獸藥定義,科學定義假劣獸藥;
(2)實施註冊制,取消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有效期;
(3)完善獸藥標準體系(國家標準、企業註冊標準);
(4)增加委託生產、網絡銷售、獸藥追溯等內容;
(5)嚴格監管措施,加大處罰力度。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修訂主要變化》:
(1)提高了無菌獸藥和獸用生物製品的生產標準:將無菌獸藥和獸用生物製品設置為A/B/C/D4個級別,增加了生產環境在線監測要求;
(2)提高了特殊獸藥品種生產設施要求:獨立建築物(消毒劑和殺蟲劑)或獨立生產車間;
(3)提高並細化了軟體管理要求;
(4)提高了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技能要求;
(5)提高了文件管理要求。
《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獸藥註冊辦法》以及《獸藥註冊資料要求》的修訂:
(1)嚴格新藥定義,解決新藥不新問題。新藥不再分一、二、三類。診斷製品不再核發新獸藥證書,直接核准標準、發放產品批准文號(近期會公布實施);
(2)完善獸藥註冊規定,確保新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細化註冊資料技術要求,提高可操作性,避免理解誤差,最大程度控制自由裁量權;
(3)根據不同產品特性,資料要求科學做好加減法;增加水產養殖用、寵物用獸藥等註冊資料要求;
(4)增加補充註冊,生產工藝變更:註冊、備案或報告;
(5)加強現場核查、送樣改為現場抽樣,確保研究數據真實、樣品真實;
(6)強化懲處,嚴厲打擊數據或資料等造假行為;
(7)引導、促進真正的技術轉讓和轉化,真正實現上下遊技術、產學研一體化。
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化藥評審處董義春處長做了題為《獸藥評審新標準新措施介紹》的報告。董處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四部分:
(1)網上評審系統介紹;
(2)評審中的溝通交流工作;
(3)臨床試驗備案問題;
(4)評審標準問題。
一、
網上申報系統
網上評審的法規依據是農業部公告第2599號。自2018年11月1日啟動獸藥評審系統(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5號)。網上評審主要包括網上申報、網上評審、網上溝通交流和資料庫四個模塊。目前網上申報是對於已經通過形式審查的產品,需要提交網上申報,申報時要注意電子版材料務必與紙質資料內容完全一致。目前獸藥評審系統與部行政審批系統還未統一,還需2次分開填報,待部裡打通系統以後,只需提交一次即可。填報的材料經隨機選取相關領域專家,進行網上評審,評審時限為10個工作日,截止2019年8月底,已網上評審中化藥品種127個,生藥品種132個。網上評審的重大突破就是有了網上溝通交流機制:包括評審中的共性問題、資料庫數據查閱、特定問題解答(申報產品、申報單位一對一)。
二、
評審中的溝通交流工作
(1)網上交流。無評審系統帳號的,可以登錄中國獸藥信息網,查看針對一些共性問題的解答;對有獸藥評審系統帳號的,可以查詢共性問題和特定問題交流。
(2)會議交流。取消第一次初審時介紹情況的環節,從第二次初審直到覆審,如對評審意見有需要解釋的,均可向評審中心辦公室提取在評審會上解釋說明的申請。對退審產品,申報單位有權利申訴,通常情況下安排下次評審會議審議。
(3)諮詢日交流。特定時間(每周固定一天),需要提前申請,針對正在評審的品種,有面對面交流需要的。有些能當場給出答覆,有些需要研究後答覆,甚至諮詢專家意見後答覆。
(4)電話交流。簡單問題、緊急問題、程序性問題。雙方均有電話記錄,一般能電話諮詢的問題,都是小問題,建議從各方渠道查詢。
(5)信函交流。目前應用較少,只針對退審回函無申訴意見使用。
三、
臨床試驗備案問題
依據農辦牧[2019]30號文件,新獸藥開展臨床試驗前均需備案。備案表上要有備案單位意見及公章,備案表可以郵寄,也可專人送達。備案表送達後評審中心即進行封存。待新獸藥註冊資料提報後,再開封,一一對應備案試驗方案和註冊資料試驗報告結果(時間、內容等是否與方案一致)。所有試驗均需備案。試驗方案發生修改的,也需要重新備案報送評審中心。
四、
評審標準問題
目的是為統一評審標準、提升評審尺度的一致性、減少人為判斷的誤差,踐行「依法、科學、公正、高效」的評審理念。目前已制定實施五個評審標準。《獸用化學藥品藥學研究評審技術標準(試行)》《獸用中藥、天然藥物藥學研究評審技術標準(試行)》(農牧便函【2017】1019號)《獸用化學藥物臨床藥代動力學試驗資料評審技術標準(試行)》、《獸用化學藥品生物等效試驗資料評審技術標準(試行)》、《獸用中藥、天然藥物藥理毒理與臨床研究評審技術標準(試行)》(農牧便函【2018】395號)。雖然這些評審標準實際是給評審專家看的,掌握評審尺度。但個人感覺更值得所有研發人員細緻研究,嚴格按照442公告和相關指導原則,結合現有評審技術標準,來提升新獸藥研發的成功率!
從谷處和董處的報告中可以看出,獸藥相關法規的制修訂及新獸藥評審新舉措借鑑了歐盟、FDA及人藥的很多政策和思路,使得獸藥研發和生產更加科學和高效。促進了行業的進步和發展,需要各位同仁以樂觀的心態,積極應對和擁抱行業的進步和變化,真正開發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新獸藥」!
作者:孫亞磊
來源:國家動物保健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