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印發漁業船舶組織化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2020-12-04 福州新聞網

  近日,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印發《福州市漁業船舶組織化管理工作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建立標準化的漁業管理組織,對轄區漁船實行組織化管理,2021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漁船管理組織建設,所有大中型漁船納入組織化管理,2021年12月底前,各地組織開展對漁船管理組織的考核工作。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福州市漁業船舶組織化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倉山區人民政府、長樂區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連江縣人民政府、 羅源縣人民政府、馬尾區人民政府、閩侯縣人民政府: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福州市漁業船舶組織化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福州市漁業船舶組織化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切實加強我市漁船基層管理組織規範化建設,夯實漁船基層管理組織的管理責任,提升我市漁船安全管理能力,按照市政府關於漁船組織化安全管理工作專題會議部署要求,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堅持從實際出發,建設權責明晰、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層漁船管理組織,加快推進漁業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實現漁船的科學有效管理,有效遏制漁業安全生產事故,促進漁區社會和諧穩定和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建立標準化的漁業管理組織,對轄區漁船實行組織化管理。做到漁船管理組織的「四個規範」,即規範公司規模、規範管理制度、規範收費標準、規範服務保障。通過標準化漁船管理組織建設,實現我市海洋大中型漁船由自主、分散的管理模式到集中管理模式的轉變。

  二、主要任務

  (一)確保規模運作

  各地應針對基層漁船管理組織「低、小、散、亂」的實際情況,精減數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成立漁船管理公司或協會,引導將海洋大中型漁船納入漁船組織化管理,鼓勵漁船管理組織做大做強。各地積極探索將小型漁船一併納入管理的辦法,增大管理組織規模。沒有條件實施組織化管理的鄉鎮,漁船應當由鄉鎮和村居直接管理。

  (二)規範組織建設

  各地應採取符合當地實際的組織模式,可以由鄉鎮出資成立漁船管理公司或協會,也可採取委託私營公司進行漁船管理的方式,形成一體化組織架構。所有公司或協會都必須向有關部門登記註冊,並報當地鄉鎮政府和縣海洋與漁業局備案;公司或協會法定代表或負責人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意識,有較豐富的漁船管理工作經驗;根據實際配備足額的專職工作人員,包括專職管理員和專職安全員;設立的公司或協會要有固定工作場所,並配備電腦、印表機、複印機等辦公工具和必要的通訊設施。

  (三)建立規章制度

  各地要通過建章立制釐清基層漁船管理組織和鄉鎮、村居之間的職責,明確鄉鎮、村居仍履行漁船的屬地管理責任,船東、船長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指導、協助公司或協會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漁船編隊編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等具體制度,讓公司或協會開展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四)優化各項服務

  鼓勵支持漁船管理公司或漁業捕撈協會在證書年審、漁船年檢、參保、船員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優質的代辦服務。通過服務取信於民,使漁民群眾自覺、自願地接受組織化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深化和漁船管理組織的協作,提高辦事效率,減輕漁民負擔,為漁民群眾提供更便捷、高效、優惠的服務。

  (五)加強政策引導

  政府通過獎勵、補貼、補助等方式對規範化建設取得突出成效的基層漁船管理組織進行政策扶持,鼓勵基層漁船管理組織提質增效、做大做強。

  (六)提供相應保障

  各地應在公司或協會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提高保障,確保公司或協會管理業務正常運行。公司運行經費主要來源於依法向所屬漁船收取的服務費和政府補助。公司或協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漁船作業方式、功率、船長等實際情況分檔確定服務費標準。各地應將補助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切實解決漁船管理組織的經費問題。

  三、公司或協會的服務內容

  公司或協會要積極協助鄉鎮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掌握漁船及船員信息

  建立和完善漁船「一船一檔」檔案,掌握漁船相關證書有效期、實際經營人、主要股東、船上人員、漁船及船員保險情況、通信聯絡方式等基本信息。「一船一檔」應實行動態管理,實時更新檔案資料,實時掌握漁船證書辦理情況、出航作業實際人數、船員身份和持證等情況。

  (二)建立與漁船的溝通渠道

  通過建立聯絡組、微信群、通訊錄等方式,構建公司或協會與船東船長之間的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暢通。通過溝通渠道及時傳達政府發布的各類指令及相關管理政策,接收船東船長傳來的信息和訴求,並做好通訊記錄。督促漁船按規定安裝和正確使用「AIS」、北鬥示位儀等安全救助終端設備。

  (三)落實漁船編隊生產管理

  所有納入公司或協會管理的漁船應實行編隊生產,由公司或協會具體組織編隊,指定編隊隊長船,定人定時與隊長船聯船,確保每組編隊都有對應聯繫人。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應上報鄉鎮政府備案。

  (四)開展漁船實時動態監管

  公司或協會應安排專人通過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安全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對本公司或協會管理的大中型漁船進行實時監控,對信號離線的漁船要立即核實離線原因並掌握漁船的實際船位和動態,對進入敏感海域生產作業的漁船應及時勸離。

  (五)開展漁船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協助鄉鎮組織開展漁船安全隱患排查,督促船東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做好船東船長安全教育工作,協助鄉鎮做好漁船海上應急演練、防臺避風和防碰撞等方面的工作。

  (六)落實值班和應急處置制度

  在惡劣天氣、特殊情況和啟動應急預案等情況下,按要求落實 24 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協助鄉鎮做好漁船海上應急、事故、涉外等事件的處置。

  (七)做好對漁船漁民的服務工作

  接受公司或協會所屬漁船的委託,按要求代辦證書年審、換證、漁船年檢、投保工作,協助開展船員培訓和安全通導設施配備工作。

  (八)建立漁船管理工作檯帳

  對漁船管理工作應建立詳細臺帳,包括傳達及落實上級文件臺帳、安全宣傳與教育臺帳、漁船動態監管及聯絡臺帳、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臺帳、漁船突發事件接報及處置臺帳等。臺帳要求填寫規範、圖文並茂、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九)加強與執法部門的聯動

  建立和完善漁船一船一檔過程中,發現船舶證書不齊、失效、未按規定配備船員等情況,應督促船東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報告執法機構並告知船舶不得出港。漁船動態監管過程中,發現漁船有違規進入敏感海域,擅自屏蔽、拆卸安全通導設備等違法行為並拒絕改正的,應報告執法機構。

  四、時間安排

  2020年10月份各地制訂具體落實方案。

  2021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漁船管理組織建設,所有大中型漁船納入組織化管理。

  2021年12月底前,各地組織開展對漁船管理組織的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漁船組織化建設,要成立漁業船舶組織化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工作組織實施、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要堅持因地制宜原則,認真研究推進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敢於改革創新;要根據市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細化工作實施方案,分解實施,責任到人,全面推進工作。

  (二)加強業務指導

  市海洋與漁業局加強對漁船組織化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跟蹤和收集有關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強協調配合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推進,形成縣、鄉政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共同開展實施的良好局面。切實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漁船組織化建設深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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